提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10 10:16: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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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提案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提案管理制度

提案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公司关于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公司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工作的开展,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加企业活力,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积极发动、支持和鼓励员工开展这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总工室和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奖励范围

  第四条本条例实施奖励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采纳取得效果的合理化建议;二是取得成果的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

  第五条合同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应该在如下诸方面发挥效用:

  1、挖掘通信设备能力,改善通信网络,增强通信能力。

  2、改善经营管理,提高通信质量和经济效益。

  3、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推广新的`科技成果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4、开拓新的通信业务、增加企业收入。

  5、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6、改善劳动组织,减轻劳动强度,改进设备维护、业务操作方式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

  7、节约能源及其它费用开支,降低生产成本。

  8、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基建投资。

  9、解决了公司在通信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难题。

  三、奖励的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成果评审鉴定后,对于需要申报奖励的项目,已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由总工室按有关规定向上申报;未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公司各部门填写《邮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报总工室。

  第七条向上报奖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余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

  第八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将从各部门申报的项目中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未向上报奖或上报而未获奖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定奖励。

  四、奖励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大小参照下列数额一次性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经济效益奖金数额

  10万元以下:1000~5000元

  10~50万元:5000~20000元

  50~100万元:20000~30000元

  100~500万元:30000~50000元

  500~1000万元:50000~100000元

  超过1000万元:10000元以上

  第十一条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小、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奖金数额

  特等:50000元以上

  一等:10000元

  二等:6000元

  三等:4000元

  四等:2000元

  五等:1000元

  六等:500元

  五、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必须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进行评奖,评审人员及其他与项目无关人员不能在奖金中分成。

  第十三条对获奖项目及人员有争议的,须待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提案管理制度2

  第一条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藉以提高经营绩效,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或兴革意见,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者,可洽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之。

  第三条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

  (二)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兴革意见。

  (三)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之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

  (四)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获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第四条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亲收。

  第五条建议书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或兴革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得为内容不全,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并应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退还原建议人。

  第六条本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幕僚单位主管为当然审议委员,经营会议经理为召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理并得与召集人洽商后邀请与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之。

  第七条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一)关于员工建议建件的审议事项。

  (二)关于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三)关于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四)关于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五)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第八条人事部收受建议书后,认为完全者,应即于收件三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召集人,提交审委会审议。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提供审委会作为审议参加。

  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对于公司组织研提调整意见,能收精简或强化组织功能效果者。

  (二)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研提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收益者。

  (三)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进方法,值得实行的.。

  (四)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供具体改善建议,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

  (五)对于公司各项作业方法、程序、报表等,提供改善意见,具有降低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六)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发展等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

  第十条前条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建议案评核表各个评核项目分别逐项研讨并评订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下表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额。

  第十一条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不宜采纳施行者,应交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通知原建议人。

  第十二条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可以采纳并施行于本公司者,应由审委会召集人会同人事部经理于审委会审定后三日内,以书面详细注明建议人姓名、建议案内容及该建议案施行后对公司的可能贡献、核定等级及奖金数额与理由,连同审委会各委员的评核表,一并报请经营会议复议后由总经理核定。

  惟经审委会定其等级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审委会决议后即按等级发给奖金。经经营会议复议后认为可列为十等者,应呈请董事长核定。

  第十三条为避免审委会各委员对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影响评核结果的公平起见,人事部经理在建议案未经审委会评定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建议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发给。

  第十五条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核奖:

  (一)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掌范围内所作的建议。

  (二)被指派或聘用为专门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者。

  (三)由主管指定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表报的改善或简化等作业,而获致的改进建议者。

  (四)同一建议事项经他人提出并已获得奖金者。

  第十六条本公司各单位如有任何问题或困难,需求解决或改进时,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得公开向员工征求意见,所得建议的审议与奖励,得依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员工建议案的最后处理情形,应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议人,员工所提建议,不论采纳与否均应由人事部负责归档。经核定给奖的建议案,并应在公司公布栏及第二部分月刊中表扬。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订时同。

提案管理制度3

  1.0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借以提高经营绩效,特订定本条例。

  2.0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或革新意见,均可向人事部索取提案建议书,将拟提案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可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

  3.0提案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如下:

  3.1建议事由:简要说明提案改进的具体事项。

  3.2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提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的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革新意见。

  3.3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提案改善的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

  3.4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提案经采纳后,可能获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4.0提案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亲收。

  5.0提案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或革新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可以内容不全为由,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并应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授原建议人。

  6.0本公司为审议员工提案建议,设置员工提案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幕僚单位主管为审议委员,经营会议经理为如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理需与召集人洽商后邀请与提案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

  7.0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7.1关于员工提案的审议事项。

  7.2关于员工提案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7.3关于提案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7.4关于提案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7.5其他有关提案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8.0人事部收受提案建议书后,认为完全者,应即于收件3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如召集人,提交审委会审议。如因案情特殊,需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提供审委会作为审议参加。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可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

  9.0本公司员工所提案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9.1对于公司融资提出可行性方案,降低融资风险,提高公司投资效益者。

  9.2对于公司组织研提调整意见,能收精简或强化组织功能效果者。

  9.3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研提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受益者。

  9.4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进方法,值得实行的。

  9.5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供具体改善意见,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

  9.6对于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改善意见,具有降低开发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开发经营效率的功效者。

  9.7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发展等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

  10.0前条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提案评核表各个评核项目分别逐项研讨并评定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下表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额。

  11.0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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