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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条款

时间:2022-04-07 17:15:01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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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条款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员工出勤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考勤作为企业行政人事管理的考核手段之一,最终目标是获取考勤结果和统计数据作为量化考核的依据。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条款,供你参考。

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条款

  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条款范文一

  第一章第1条 目的总则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 促进企业规范化建设, 维持办公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依据。

  第3条 管理原则 1.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保 证本制度的实施。

  2. 全体员工需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 严于律己, 相互监督, 确保把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 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适用范围 本细则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请假、 休假管理的基本第二章第4条 作息时间日常考勤打卡管理规定1. 工作日时间为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8:00。

  2. 每周一到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

  3.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国务院假日办公布的上班时间为准。

  4.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若有调整,以公司具 体的通知为准。

  第5条 考勤管理办法 1. 采取指纹录入及打卡的考勤方式。

  员工应在工作日上午上班 时间前与下午下班时间后,一天两次亲自打卡。

  否则将视情 况作缺勤(迟到、早退、旷工)处理。

  打卡记录是员工出勤 的主要依据,副总经理级别以下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特殊

  岗位经申请报董事长批准后可执行免打卡。

  员工于正式报到 当日开始打卡。

  2. 上班期间因公务需外出,应提前至前台处填报《员工外勤申 请表》 (附表一)或《居间服务人员业务拓展登记表》 (附表 二) 。

  3. 如遇特殊情况急需外务者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须于工作日 24 小时内至前台补填报《员工外勤申请表》 (附表一)或《居间 服务人员业务拓展登记表》 (附表二) 。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手 续的人员均视为未打卡处理;公差期间的考勤以《出差申请 表》 (附件三)为准,若因公延长出差时间须事先电话请示并 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及时报备人事行政部,并在出差返回后 的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4. 考勤统计人员应在次月 5 日前完成上月全员考勤统计工作 (遇节假日可顺延) , 若发生忘打卡和漏打卡情况而该员工确 实准时到岗,则按月累积均有三次免责机会,凡当月超过三 次者,从第四次起未有打卡记录开始每次扣除其半天工资。

  5. 员工上、 下班以及外勤人员出、 入公司均应各录入一次指纹, 凡上、下班无指纹考勤者视为未出勤;若发现外勤者的考勤 数据与其表上时间不符或者外勤无任何出、入公司指纹记录 者一律视为未出勤,经查处确实未出勤及弄虚作假者公司将 按次给予旷工处理。

  6.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应事先填报《加班审批表》 (附表 四)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凡是公司办公场所加班的,亦须按 规定打卡,无任何考勤纪律者将视为未加班。

  7. 因公出差、请假、调休、外勤等需要离开公司且当日不能返 回者, 须打卡后才能离开, 否则将视具体情况做缺勤 (迟到、 早退、旷工)处理。

  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条款范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管理,营建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结合公司 本条例适用于 xxxx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合同制所有在岗员工。

  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是每位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每位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考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认真贯彻执行考勤制度。

  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五条 第六条 率。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七条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刷卡、记名、指纹等方法进行考勤,每位员工应主动配合。

  缺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负责监督、记录员工每日出勤情况,并负责填写月度考勤报表,次 勤员工必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月五日前将上月考勤报表及相关证明一并交总经理审批。

  如公司采用刷卡等方式进行考勤,办公室、人力 资源部负责监控,如发现有漏报、错报、代刷现象按照考勤规定进行每次 50 元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考勤管理细则,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年度的出勤 情况,作为员工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公司实行每周四十二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时间,周日休息。

  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 公司实行定岗定员,须严格控制加班。

  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与控制力度,提高工作和生产效 另行规定。

  可以实行一个月的休假集中休息(调休)。

  第四章 第十条 下:法定节假日放假规定 公司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具体如节 日 元 旦 春 节 清明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妇女节假 期 一月一日 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清明一日 五月一日 端午节一日 中秋一日 十月一、二、三日 三月八日(半天)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 全休员工 全体女员工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节假日,适逢周末休假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薪资照发。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项目部员工在节假日应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所在单位事后应对节假日未休息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补假。

  第五章 事假及旷工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员工因事需请事假,须事先申请并填写《员工请假卡》,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全年事 一个工作日内,员工未以任何形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迟到、早退、脱岗在 30 分钟以上的,按假累计不可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事假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事假半天处理;1 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 2 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由各分支机构/项目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员工事假,工资扣发标准:所扣工资额=(月固定薪资÷ 标准工作天数)× 当月事假天数。

  员工旷工,工资扣发标准:所扣工资额=(月固定薪资÷ 标准工作天数)× 当月旷工天数×120% 标准工作天数的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标准工作天数为每月 26 天。

  如果发现员工有旷工行为, 考勤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行调查, 并及时反馈。

  经常旷工的员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六日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雇。

  一年内有两日旷工 行为的本年度不享受业绩考核奖。

  第六章 病假及其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修养的,须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 经公司批准后,病假天数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 未住院者 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二) 住院者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病休时间计算: 一、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 上述病休时间的计算包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连续病假六个月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达六个月的人员,在医疗期内应定期进行病情复查, 复查后需提交由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同意后 方可继续休息。

  第二十三条 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员工要求恢复工作时, 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经试用期 (一个月) 试用后方可恢复工作。

  试用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旧病复发需继续休息治疗的,试用期前后病假时间合 并计算,视为连续病假。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扣发比例为: 1、未住院者,扣发比例为 50%;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工资扣发标准: 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所扣工资额=(月固定薪资÷ 标准工作天数) ×本人累计病假天数×扣发比例

  2、住院者,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 3 年住院在一个月以内者,其扣发比例为 30%;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 满 2 年住院在一个月以内者,其扣发比例为 40%;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不满 2 年住院在一个月以内者,其 扣发比例为 50%;凡住院或住院后修养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只发基本生活费 1000 元。

  超过 3 个月的 则停发任何薪酬。

  第七章 年休假及其处理办法 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公司给予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假期核定标准如下:第二十六条(一)进公司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五天; (二)进公司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七天。

  (三)进公司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十天; (四)进公司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十五天。

  (五)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经所在部门推荐,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本公司工作年限的限制延长其年 休假假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待遇。

  年休假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间计算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前一年的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

  第二十九条 年休假的使用规定: (一)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休假日期。

  年休假可视具体情况分段使用,当年的年休假在次年 3 月底前使用完毕,过期作废。

  (二)员工在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须提前返岗的,须奉命返岗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三)员工请年休假,填写《员工请假卡》,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审核,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 经理以上(含)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各分支机构/项目部员工的年休假由所在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执行(逢项目停工时可办理员工年休假)。

  (四)员工内部调动时,《员工请假卡》随员工转至新部门,员工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享用剩余的年休假假 期。

  第三十条 第八章 年休假期间,员工薪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婚假、产假及其他假期处理办法 试用期满转正以后的员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五天(初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第三十一条年龄的)额外增加晚婚假五天,婚假须在结婚后(以结婚登记日为准)。

  一年内使用,过期作废。

  请婚假需员工提供结婚证书,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批准实施。

  (1)员工婚假五天。

  员工初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额外增加晚婚 假五天。

  再婚员工不享受增加五天婚假。

  (2)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视情况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3)员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婚假的,公司给予补休部分的婚假,婚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 日。

  第三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员工, 妊娠期间进行产前检查, 公司按规定核给产前检查假; 妊娠满七个月后,每天可享受一小时休息时间,不可累计使用。

  以上假期需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 相关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经 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后,产假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包括提前和超期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分娩时实施输卵管

  结扎术的,增加产假 14 天。

  (三) 妊娠二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 给予产假十五天; 不满四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 给予产假三十天; 妊娠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或引产的, 给予产假五十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男员工在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后可享受五或七天的护理假(正常生育的五天,难产或多 有不满周岁哺乳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一小时哺乳时间,不可累计使用。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配偶父母死亡,可给三天丧假。

  胞胎的七天),由员工出示生育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批准实施。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死亡享受丧假一天。

  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另核给路程假 第三十七条工伤假:员工因工(公)负伤,所在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相应报告,由县(区)级以上医院出 具伤情证明,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核给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停工留薪期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 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工伤假假期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具体规定详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手术假、护理假 (1)员工按国家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计划生育手术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 天;取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 1 天;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7 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1 天; (2)计划生育手术假、护理假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九章 请假、调休手续及审批权限 员工请假须按规范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相第三十九条应的证明材料。

  各类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如下: (一) 普通员工请假: 部门经理核准 1 天,2 天(含)以上需分管领导核准。

  当事人 部门经理 分管领导(3 天以内含 3 天) (二)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请假: 分管领导核准 1 天,2 天(含)以上需总经理核准。

  当事人 分管领导 总经理(2 天及以上)。

  (三)项目监理部员工请假: 项目总监核准 3 天,3 天以上需报分管领导核准 当事人 项目总监 分管领导(3 天以上) (四)项目总监请假: 分管领导核准 1 天,2 天以上需报总经理核准。

  当事人 分管领导 总经理(2 天及以上) 人员请假,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查相关请假手续,请假卡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存 查。

  员工如遇突发事件,须当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各分纸机构/项目部员工请假手续、审批权限由所在部门总监核准,但员工请假需报公司人力资 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章 员工出差及请假外出的相关规定 员工出差,需提前办理出差手续,填写出差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报考勤人员处备案。

  员工出差或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离岗一小时以上需在前台黑板上标明去向,并注明由职务代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理人代为处理临时性工作。

  第四十三条 员工无故离岗一小时以上,且并无去向说明及职务代理人处理工作的,以旷工论处;无故离岗 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项目部员工出差和请假外出手续、审批权限由所在部门总监核准,并报公司人力 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章 务。

  第四十六条 职务代理人一般由同部门工作性质相近人员或直接主管担任。

  第四十七条 职务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主要代理简单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职务代理人在职务代理期间处理工 作时,需要在相关资料或表单签名时加注“代”字及签核日期。

  第十二章 加班与调休 职务代理人第四十五条 员工请休假或出差,无法亲自处理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必须请职务代理人代行其职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倡员工充分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九条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加班(或值班)的,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批准,以做日后调休依据,原则上不再核发加班工资。

  确实不能安排调休的,可按有关规定考虑核发加班 工资。

  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合计数作为基数标准计算核发。

  第五十条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参加培训不属于加班。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月末需将员工当月加班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事需调休,可根据加班申请单办理同等时间的调休,但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且应事前办 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可以调休。

  调休时间规定一次性只能申请 4 天加班或周末没有休息的累计时间,如 有特殊事情需延长请假时间,必须经总经理特殊批准,否则,不予办理。

  未经批准进行调休的,按事假处 理。

  第五十三条 员工调休,填写加班调休单。

  没有加班的,可以填写请假单(指项目监理部员工(当月假期集 休)),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在请假卡上备案。

  员工内部调动时,其未调休的加班可随员 工转至新部门继续有效。

  所有调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在当年春节前调休完毕,过期作废。

  第五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项目部的加班调休由各分支机构/项目部确定方案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章 工龄的认定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本企业工龄按以下标准认定: 2004 年公司刚成立入职的员工,其工龄统一从 2004 年 2 月 20 日起核算;之后入职的员工,以报到日期 为准核算其工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表:《考勤登记表》 《加班申请单》 《加班调休单》 《出差单》 《员工请假单》 《员工请假卡》

  xxxx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十五日 备注:《加班申请单》;《加班调休单》;《出差单》可购通用办公版本。

  xxxx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加 班 申 请 单姓名 加班时间 加班事由 加班申请人: 部门主管: 员工号 年 月 日 时 部门 分至 月 日 职务 时 分注:1、此单一式两联,加班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后交考勤员,存根联由申请人保存,人事部备案。

  2、如需调休时,请员工出示加班申请单的存根联,并将存根交考勤员注销。

  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条款范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

  各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 必须把考勤管理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加以重视。

  第四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员工要严于律己,互相监督,确保将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领导要加强 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 2 章 工作时间 第五条 工作时间是员工依照公司的规定,在工作场所执行所指派任务的时间。

  本公司的作息时间规定如下。

  1.周一至周六正常工作时间为: 8:30—12:00,14:00—17:30。

  2.周日休息。

  第六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部分人员或部门的常规作息时间,应向行政总监提交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核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 3 章 考勤 第七条 迟到、早退、溜班 上班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者为迟到;未经请假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工作时 间擅离岗位者为溜班。

  第八条 事假、病假 工作时间因事或因病请假并经领导批准后,可算为事假或病假。

  第九条 超假、旷工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未经请假缺勤 1 小时以上者为旷工。

  第十条 值班、加班 领导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经领导决定或同意延长工作时间, 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者为加班。

  第十一条 满勤、多出勤 全年无迟到、早退、溜班、旷工及请假者为满勤;领导虽未安排,但为 完成工作任务和维护公司、营业部利益主动加班者为多出勤。

  第十二条 考勤标准 1.在法定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工作 3~4小时为加班半天,5~8 小时为 加班1天; 2.请假 2~4小时按半天计算、5~8 小时按1天计算。

  第 4 章 假期 第十三条 休假和探亲假 在企业工作 1 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当年转正 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

  1.年休假 工龄满1年但不满 10 年的员工,年休假的时间为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为 10 天;21 年以上的员工为 15 天。

  2.探亲假

  (1)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跨地区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 期为 20 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 30 天。

  新调入员工,第二年开始 享受此待遇。

  (2)已婚员工探望省外的.父母,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3)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部门) 负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

  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生育假 1.女员工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延长至 135 天。

  难产的, 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 15 天。

  3.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可给男方 7 天照顾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工会、人事和医疗单位认可后,可请工伤假。

  第十六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 3 天;旁系亲属死亡,可 给假 1 天;其他亲属死亡,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补休假。

  员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

  休息日加班 1 天补休 1 天,法定节假日加班 1 天补休 2 天;因工出差 1 周的补休 1 天,2 周以上的补休 2 天。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和探亲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各类假期一般以年度为准,一次连续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

  第十九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业余学习(指电大、函大、大中专自学)考

  试占用的时间为公派学习,但考试前需出示相关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 5 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一般员工请假在 2 天以内的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 2 天以上的报行政总监审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 2 天以上(含 2 天) 的,应经行政总监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 ,经领导批准后方可 离开工作岗位。

  特殊情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 补办手续。

  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作为考勤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之一。

  员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

  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部门经理同意 后方可上报。

  第 6 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公司实行员工(含中层干部)上班签到制度。

  员工到岗后应及时在签到本或考勤机上签注到岗时间。

  员工必须亲自签到,不得互相代为签到。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签退的,应报部门领导同意后, 由部门考勤人员登记,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每月 2 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 表》 ,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领导应随时掌握员工出勤情况,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

  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 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

  除定期检查、监督总

  部各部室员工的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的落实外,还要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 对异地分支机构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 7 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遵守、执行和维护本制度表现突出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加班者,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可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公休假没有使用的,可按休息日的加班标准给予出勤奖。

  第二十九条 迟到、早退、溜班者,每次扣发 早退或溜班超过 3 次者,每次按 元;1 个月内迟到、元扣发;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个人当月工资 和奖金。

  旷工半天扣发 元,1 天扣发 元,依此类推;连续旷工 8 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 10 天者,上报公司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必须亲自签到、签退,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替代人与未到人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扣 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元,并公开批评。

  第 8 章 工资的扣发 第三十二条 月内事假 1~2 天的,每天扣发 元;3 天以上的,按当月工资日平均数乘以请假天数扣发。

  第三十三条 病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

  第9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变更,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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