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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_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9 23:38:3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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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_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条例

  一卡通系统是集卡务管理、商户管理、财务结算、充值、小额缴费、消费、身份认证、统计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系统。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_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条例

  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稳定、安全运行,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特制定《郑州轻工业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及个人应自觉爱护相关设施,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积极推进校园一卡通系统在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学校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由财务处、后勤集团、后勤保障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务处、人事处与学生处组成,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其职责是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对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学校一卡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设在财务处,是校园卡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卡务中心负责校园卡卡务管理、商户管理、财务结算、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维护、应用推广、一卡通终端设备运行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应用中的问题协调等工作,工作职责见附件一。

  第五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专网及其数据中心的运行监控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各应用子系统由使用部门管理,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设业务管理员一名,负责相关工作协调。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七条 一卡通网络是校园网中的独立专网,为保障一卡通网络和数据的安全,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许可,任何设备与系统不得接入一卡通专网。

  第八条 为保证系统的安全,一卡通系统的设备只可用于一卡通业务的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接入设备严禁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的侵害。如违反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接入一卡通系统专网的应用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和线路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自助查询系统、圈存系统设备、消费系统、电控系统、洗浴控制系统、开水控制系统、门禁系统等和其所属终端设备(计算机、POS机、购电机、购水机、读卡器、报到机、通道机、水表等设备和机具)由各用户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各用户单位要加强一卡通设备的保养、维护、管理工作。部门管理员要培训所有一卡通系统使用人员,普及各项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知识。

  第十一条 用户单位发现一卡通系统或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可先按检修规范进行自检,如不能解决应及时通过部门管理员报修给卡务中心,由卡务中心协调厂家处理。

  第十二条一卡通系统专网的应用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和线路不能正常工作,可先按检修规范进行自检,如不能解决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及时协调厂家处理。

  第四章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校园卡由卡务中心统一发行和管理,校园卡可在校内所有安装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所有合法持有郑州轻工业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郑州轻工业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园卡校内身份功能可替代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其使用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类,均为实名制卡。正式卡分为学生卡和教师卡。正式卡具有消费、缴费、正式身份认证与校务管理功能,临时卡仅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校园卡功能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授权,见附件2。

  第十五条学生卡包括统招本专科生、统招研究生等具有正式学籍人员用卡。新办学生卡采取批量办理,需要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和照片等基本信息才能个性化制卡,凡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的学生将不能办理学生卡。学生卡在入校时由学校统一免费发放,有效期为在校学习期限。学生卡表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学号、院系等信息。学生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卡到卡务中心更换,换卡费用由学生支付。

  第十六条教师卡包括在职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人员用卡。新办教师卡需要姓名、职工号、身份证号、照片等基本信息才能制卡,入校时由学校免费发放,凡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的教职工将不能按时领取教师卡。教工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人事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教师卡到卡务中心更换,换卡费用由教工支付。

  第十七条临时卡包括离退休人员、外籍教师、外聘教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特殊贵宾、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其他来校学习人员(代培研究生、成教本专科生、夜大/函授生、进修生、留学生、高访学者)、办理公务、交流等人员用卡。临时用卡人员凭其校内主管单位或其所服务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附有效期)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主管部门要填写使用范围,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临时卡延续手续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卡务中心对校园卡的发放、使用、监督、回收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校园卡办卡费用

  1.所有正式卡第一次办卡免费,补卡每次收取工本费20元(卡片质量问题补卡不收费);

  2.临时卡发卡时,收取押金20元,并开具收据。退卡时,凭临时卡与收据退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校园卡中止或终止

  1.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手续及已自动离职、除名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其原所在单位须在该教职工离校前将其变动信息及时通知卡务中心。各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主管单位确定的时间终止,校园卡其他功能30天后全部终止。

  2.对于办理了毕业离校、退学、休学等手续的各类学生,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须在该学生离校前将其变动信息及时通知卡务中心。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主管单位确定的时间终止,校园卡其他功能30天后全部终止。

  3.临时卡有效期满,所有功能将立即自动中止,办理延期手续后可恢复使用。若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该卡自动终止,将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校园卡补办

  如果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同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卡务办根据身份识别信息办理补卡业务。卡片在发出后,如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免费补办。

  第二十三条校园卡挂失、解挂与注销

  1.校园卡丢失后,可以凭密码在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挂失,也可以通过校园一卡通自助查询平台进行挂失,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进行挂失。校园卡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2.已挂失校园卡找回后,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卡务中心进行解挂,不接受无证解挂、网站解挂、自助终端解挂,若挂失后已补办新卡,挂失卡自动作废,将不再解挂。

  3.教职工或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可办理卡注销,结算卡内余额。办理卡注销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校园卡注销前需经各应用子系统功能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不受理无证注销、代办注销。

  第二十四条校园卡具有校园功能密码和银行功能密码

  校园卡功能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一卡通的查询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遇字母为“0”,如未登记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为六个0),持卡人领取卡片后必须通过校园卡自助设备或校园一卡通服务网站进行初始密码修改。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手续,校园卡可继续使用。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持卡人校园卡资金安全,防止校园卡遗失后可能引起的卡内资金损失,校园卡分0:00-10:00、10:00-16:00和16:00-24:00三个时间段限制相应时段的消费累计额,超过累计额的消费,需要输入消费密码。累计额的默认值为80元,累计额可以由持卡人通过校园卡自助设备终端或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进行设定。

  第二十六条校园卡校园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为合理、有效使用校园卡系统的有限资源,校园卡有效期满后,系统将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八条校园卡无透支功能。因特殊原因出现校园卡电子钱包透支现象,卡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待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三十条持卡人在消费时被多扣款,经卡务中心查证确认,多扣部分可以退款。

  第三十一条卡务中心可接受校内有关业务单位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校园卡电子钱包或电子账户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三十二条卡务中心工作人员负有为持卡人、商户的用卡信息保密的义务,除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及学校管理单位为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的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与商户在使用校园卡系统设备过程中负有爱护义务。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卡务中心联系。故意损坏校园卡设备将按学校有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应用子系统及商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指的是以校园卡系统为依托,进行业务管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的学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对校园卡系统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权限界定,卡务中心将严格依据用户单位的要求做好系统的初始化和相应的参数设定。

  第三十五条利用校园卡系统从事具有消费行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与卡务中心签订有关协议书后才能成为校园卡的经营商户。经营商户根据约定进行对帐和财务结算,同时受校园卡经营商户管理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三十七条商户接受卡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维修服务,按规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

  第三十八条校园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校园卡领导小组有权检查和监督经营商户的交易活动。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其它非正常的行为,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可中止其业务,追究其责任并取消经营商户资格。

  第六章警示性条款

  第四十条正式卡仅限于真实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校园卡所产生的后果由真实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涂改校园卡,涂改校园卡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严禁破解、仿冒、伪造校园卡。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卡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真实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条例未尽事宜,可根据情况重新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条例由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于2012年8月,由一卡通系统软件、圈存机、POS机及查询网站等软硬件组成。滁州学院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是滁州学院发行的非接触式CPU卡,作为校内电子证件和消费电子钱包使用。为规范校园卡的使用,加强对校园一卡通设备和资金等的管理,充分发挥校园一卡通系统在消费、缴费、资金结算和身份识别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和校园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工作小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各项建设工作,工作小组由财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监审处、资产与设备处、学生处、教务处、图书馆、信息技术与网络中心的相关领导组成。

  工作小组下设一卡通资金结算中心和一卡通系统技术服务部。一卡通资金结算中心设在财务处,负责所属范围内的一卡通资金结算。一卡通系统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技术服务部”)设在信息技术与网络中心,负责新生校园卡的购卡、制卡、初始化、批量配卡及一卡通系统设备与数据的管理与维护、技术培训等;校园卡服务点作为技术服务部的派出机构设在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零散卡的办理、挂失、解挂、解冻、现金充值和纠错,地点分别设在会峰和琅琊两校区食堂旁的微机室。

  第三条 校园卡主要功能

  (一)校内个人身份证件。在校内遇到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核实个人证件时,可以作为个人证件使用。

  (二)校内电子证件。可以用于考勤、会议签到、门禁识别和图书馆借阅等。

  (三)师生员工校内电子钱包。可以在校内食堂、浴室、商店使用的POS机或具有扣费功能的读卡器上消费。

  第一章 校园卡的办理

  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其中正式卡包括教工卡、学生卡。教工卡使用对象为在岗教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合同制聘用等各类在岗的教职员工)、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卡使用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生。临时卡的使用对象为图书馆校外读者、学校引进的校内商户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人员、进修的继续教育学生、小学期制人员、在校教职工的家属等。

  第五条 针对不同校园卡类型,设定了不同的使用权限。具体使用权限见表1:

  第六条 除上述第五条列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卡。

  第七条 各类人员办理校园卡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遵循“谁用工,谁审核”的原则负责身份审核。

  (一)学生卡使用对象中的全日制学生身份由教务处负责审核;继续教育学生身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

  (二)教工卡由持卡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审核,其工号由人事处负责审核;临时卡由持卡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八条 校园卡的办理及延期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上述各校园卡信息审核部门因虚报、漏报数据等,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校园卡和银行卡的办理

  (一)正式卡的办理

  1、教工卡

  符合正式卡办理范围的教职工办理校园卡,须由本人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滁州学院校园卡申领表》,提交事务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推送至信息技术与网络中心职能部门秘书,秘书推送至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负责人办理信息录入事宜。办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事务申请表,到校园卡服务点制卡。

  2、学生卡

  国家计划内录取的新生入校,由学校统一安排制卡、领卡;未能集中入学的新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报到手续单,到技术服务部办理,一般可当场领取;未能集中办卡的新生申办校园卡,须由学生所在院部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滁州学院校园卡申领表》,提交事务申请,经院部、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推送至信息中心职能部门秘书进行办理,由技术服务部录入学生信息,至校园卡服务点制卡。

  (二)临时卡的办理

  1、图书馆校外读者、学校引进的校内商户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人员、进修的继续教育学生等:办理临时卡,需填写《滁州学院校园卡(临时卡)申领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由技术服务部录入读者信息,至校园卡服务点制卡。

  2、小学期制人员:根据学校与各兄弟院校之间交流需求,假期有部分院部需要为小学期制交流生办理临时卡,该部分卡片由院部单位申请,学校领导和后勤服务集团批准,至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处领取,卡片使用每届未报到且被销户学生的新生卡,技术服务部负责信息录入等办理事宜,该部分小学期制卡片由后勤财务统一管理。

  3、教职工家属

  符合临时卡办理范围的教职工家属,须由教职工代为申请,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滁州学院教职工家属申领表》,提交事务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推送至技术服务部职能部门秘书,秘书推送至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负责人办理信息录入事宜。办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事务申请完结表,到校园卡服务点制卡。每个教职工最多办理2张教职工家属用临时卡。

  (三)学校为学生集中办理与校园卡关联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免收办卡工本费和首年年费;按照银行卡管理规定,从第二年开始,经办行按年收取10元的卡年费。若银行卡丢失,持有效证件到工行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费10元,密码遗忘挂失免收手续费;收取10元工本费补办新银行卡。补办后到校园圈存机处重新绑定银行卡和校园卡。

  (四)银行卡功能。银行卡功能如下:每学年度开学办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指定的银行卡;学校发放各种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费用指定的银行卡;校内一卡通圈存缴费指定银行卡。

  第十条 校园卡有效期

  校园卡有效期即使用期限。一卡通技术服务部根据校园卡类型对使用期限进行设置。

  (一)教工卡有效期默认至离职;

  (二)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年限相同;

  (三)临时卡有效期与聘用合同期或有效访问期限或培训时间相同。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挂失和解挂

  (一)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校园卡,若校园卡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挂失:

  1、自行到校园卡自助设备终端圈存机进行自助挂失;

  2、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点办理挂失手续;

  3、登陆一卡通系统网站进行挂失。

  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校园卡解挂。如果在补办新卡前已挂失的校园卡又被找到,可以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圈存机或一卡通网站自助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简称“解挂”),也可由持卡人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点解挂。无有效证件或已补办过新卡后又要求对旧卡进行解挂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校园卡补办及费用。学校为教职工和学生集中办理校园卡,教职工和学生首次办理免费;临时卡收取工本费,费用由办卡人自行承担;因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时均须缴纳工本费;补办校园卡之前应先挂失,挂失成功后可在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点办理补办手续,其中工本费按采购价格收取。技术服务部应及时向校园卡服务点通报卡片的采购价格。校园卡补卡费用用于校园卡补卡卡片购置。

  第十三条 校园卡用户注销。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离校以及中途退学、外聘人员离职等,须办理校园卡用户注销手续。

  (一)学生毕业离校前校园卡服务点将在规定时间内对校园卡中的余额进行集中退还;学生毕业离校后,技术服务部统一将毕业生转为校友,在转为校友后6个月内进行毕业生数据备份、销户操作,并负责汇总校园卡相关数据报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离职教职工凭离职办理单自行至校园卡服务点进行余额退还,技术服务部统一将离职教职工转为校友,与毕业生校友一起进行数据备份、销户。

  (二)未报到新生的校园卡由发卡部门于报到结束后一月内送回至技术服务部,技术服务部将统一进行销户处理,并汇总销户信息送至后勤财务。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圈存和转账。

  多媒体圈存机提供从银行卡向校园卡的自助转账功能,实现从银行卡账户向校园卡账户的资金划拨,校园卡持卡人可使用多媒体圈存机进行自助圈存。

  第二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校园卡由持卡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因校园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校园卡丢失时应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因校园卡遗失、损坏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前须修改其初始密码。修改密码可以通过自助终端设备修改,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校园卡服务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使用校园卡单笔消费额超过50元人民币时必须输入密码;每天的累积消费额超过50元人民币时必须输入密码。持卡人也可在多媒体圈存机上根据自身情况修改上述额度值。

  第十八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向技术服务部提出申请,技术服务部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对其进行没收、冻结账户或注销等操作,且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师生在校内各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任何部门或持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作为抵押或者质押,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由扣押部门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校园卡延期管理。校园卡超过使用期限仍需继续使用时,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校内各院(部)对本单位人员的办卡申请及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后,统一报技术服务部办理。

  (一)延期毕业的本、专科学生凭教务处的学籍证明或教务处下发的延期毕业文件办理延期。

  (二)各类工作人员校园卡延期由校内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核权限批量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再次审核后,转交技术服务部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校园卡进行圈存转账时需遵照以下原则。

  (一)持卡人自行将校园卡与持卡人所持有的学校统一发放的合作银行卡绑定。为了保证持卡人的银行账户安全,在银行卡与校园卡绑定时,银行将比对校园卡系统中记录的身份信息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信息,只有两者一致时,才能进行绑定。

  (二)在多媒体圈存机上圈存时,不需要插入银行卡,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只需使用校园卡,利用校园卡与银行卡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多媒体圈存机上完成自助圈存。

  (三)每次进行圈存操作的限额为人民币500元。

  第二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的系统培训

  一卡通系统如果有新功能建设或系统更改,技术服务部需进行相关的硬件和系统软件培训,相关部门须积极参与培训,培训地点和培训内容由技术服务部根据需求确定。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设备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用户应爱护校园内各种校园卡设备、线路和自助终端,所有一卡通设备、线路和自助终端,其资产由技术服务部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商户必须安装一卡通终端设备POS机,由后勤服务集团统一办理,明确经费出处后,汇总报技术服务部,技术服务部负责终端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商户在使用终端设备之前,学校按每台终端设备1500元标准收取设备使用押金(由后勤服务集团统一管理,含在门面押金中),经营期满后,设备退还。若退还时设备无故障且能正常使用的,押金退还商户;退还时设备损坏的,依据终端设备价格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商户必须按学校管理规定使用一卡通服务系统设施,缴纳相应的管理使用费,并与财务处进行账务清算核查。商户的收费回款由财务处统一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账目结算的准确性,商户应定期对其所用的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数据实时上传。发现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且无法解决,应及时通知技术服务部进行维修。

  第二十七条 技术服务部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保守商户电子账务秘密。一卡通系统按保密系统实施保密管理。

  第四章 部门协调

  学校各单位配合实施各子系统建设工作,协助完成一卡通系统的各项运行管理工作,保证一卡通系统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在新生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将包含学号、姓名、学院及专业的数据完整提供给技术服务部进行集中办卡。

  第二十九条 招生部门在发放新生入学须知时,应根据技术服务部提供的相应材料对校园卡的使用作必要介绍,方便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和校内学习生活。

  第三十条 新进教师办理教职工校园卡,人事处需向技术服务部提供工号,若有更改,需向技术服务部提供纸质说明。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所属范围内的一卡通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所属范围内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的安装审核、设备管理、收费等。校园卡服务点(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零散卡的办理、挂失、解挂、解冻、现金充值和纠错等。

  第三十三条 教工、人事、学生学籍变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动人员信息传送至技术服务部。办理离校手续者,须到技术服务部办理一卡通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人员使用校园卡的权限做出明确界定,技术服务部应严格依据单位界定,做好卡片初始化设置和权限划分。

  第三十五条 一卡通系统建设是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总体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应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并纳入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点联系,校园卡服务点及时把遗失校园卡的信息发布到一卡通网站,以供用户查询。如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校园卡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技术服务部有权冻结该校园卡并向学校报告进行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严禁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属公共财产,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相关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凡破坏一卡通系统和设备,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系统运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滁州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中提到的合作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分行,经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分行醉翁亭分理处。

  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系统功能与管理

  第一条 一卡通系统是集卡务管理、商户管理、财务结算、充值、小额缴费、消费、身份认证、统计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系统,以校园网为平台、以校园卡为载体实现校内“一卡通”。

  第二条 一卡通系统在潍坊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建设、校园卡管理、技术支持和业务咨询等;财务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财务结算、商户开户、费率制定、新生校园卡发放、校园卡余额清退等;饮食服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的现金充值和就餐卡的管理等;各业务系统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系统的管理及维护。

  第三条 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使用一卡通系统,经财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后成为一卡通系统商户,财务处定期进行账务结算和核查。

  第四条 潍坊学院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校内身份认证、消费等功能的IC卡,不具备取现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

  第二章 校园卡类别

  第五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临时卡、就餐卡三种类型。正式卡包括教工卡和学生卡。正式卡和临时卡记名,就餐卡不记名。

  第六条 正式卡有餐厅就餐、超市购物、洗澡、打开水等消费功能及图书借阅、身份识别、自助转账和小额缴费等功能;临时卡仅具有消费功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单位申请、相关部门核准后开通正式卡的部分功能;就餐卡仅具有消费功能。

  第三章 校园卡办理

  第七条 正式卡的办理对象

  (一)具有学校正式编制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学校聘请的外籍教师等。

  (二)学校统一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生。

  (三)来我校学习的交流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等。

  第八条 临时卡的办理对象

  (一)与学校签订了编制外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二)在我校脱产学习的其他非正式录取的学生。

  第九条 就餐卡的办理对象

  短期来我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第十条 正式卡的办理

  (一)在职教职工信息(含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由人事处提供;离退休教职工信息由离退休工作处提供;全日制在校生、交流学生信息由教务处提供;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信息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研究生信息由科研处提供。

  (二)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各主管部门提供的教职工或学生信息制作正式卡。新生校园卡在招生结束后统一制作。

  (三)首次办理正式卡不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临时卡的办理

  符合临时卡办卡条件的人员,持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人事处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网络信息中心登记办理,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就餐卡的办理

  就餐卡由网络信息中心制作,饮食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新生校园卡的办理

  新生录取结束后,网络信息中心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学生信息分期分批制作校园卡,财务处统一发放。新生报到结束一个月内,财务处负责将未报到新生的校园卡注销,并报送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章 校园卡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

  第十五条 校园卡人员信息维护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卡人员信息的维护、更新、保密及技术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出现新进校、信息变动、离校等情况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供变动信息,确保人员信息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条 校园卡有效期

  (一)教工卡有效期为10年,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及外籍教师的校园卡有效期与聘任合同期一致;

  (二)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相同;

  (三)临时卡有效期依申请表中使用期限而定,一般不超过1年。

  (四)就餐卡有效期由饮食服务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校园卡中止

  (一)离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或学生,应持校园卡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中止手续。中止手续办理后,校园卡功能全部中止,回校后可申请开通。因个人原因未办理校园卡中止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校园卡有效期满后,校园卡功能全部中止。持卡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校园卡到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延期。就餐卡的.延期由饮食服务中心统一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 校园卡注销

  出现调离、辞职、毕业、退学、开除、去世、解除聘用合同等情况的教职工或学生,需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校园卡注销后,所有功能全部终止。

  正式卡或临时卡注销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流程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就餐卡的注销由饮食服务中心携带就餐卡及相关材料到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办理。

  毕业生校园卡的注销在毕业离校时集中办理。

  财务处负责校园卡卡内余额的结算。

  第十九条 校园卡补换

  校园卡遗失或损坏后,可申请补换新卡。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专用设备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及维修维护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公用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各单位负责各自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外来商户购置的设备,由商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一卡通系统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未经网络信息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一卡通系统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严禁未经批准导入来自其他部门的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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