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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04-04 05:02:5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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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办法

  安全防护用具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办法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篇1

  1. 安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供应科选定采购厂家或采购并负责收集相关的安全证书。

  2. 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厂家的选定必须由安监科审查,合格后方可选定。采购回的安全防护用品须经安监科按规定试验、鉴定且合格后方可发放。

  3.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4.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

  5. 施工单位进场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提供采购日期、保存和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并经项目部安监科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及时报废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7. 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篇2

  1、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2、本制度所系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主要包括: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施工工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件。

  (4)、架设机具,包括钢、木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超重吊装机械等。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安全管理,委托建筑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4、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确保产品的合格。

  5、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或存在隐患的产品,要立即停止使用。

  6、项目部要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维修、保养。

  7、施工现场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检的,可以委托当地安监站进行检验。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篇3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检验、发放、使用和报废,保障职工能使用合格、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消除因劳动防护用品引发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本办法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四条 公司物资和安全部门应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名录》对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现使用及新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宜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名录》中选择。

  第五条 由于地方政府的特别指定等原因,致使劳动保护用品未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名录》中,由项目部向公司指定的供应商采购。

  第六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安全部门编制项目劳动防护用品需用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核、批准,项目物资部门按计划采购。

  第七条 各劳务和专业分包进场后应将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需用计划报项目部。

  第八条 物资部门应通过供货合同约定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和验收要求。具体包括:规格、型号、等级、品名、验收准则和方法。

  第九条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作好标识并清退出场。验收的办法包括: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通过外观检查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

  第十条 项目应按以上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采购安全防护用品的责任人员,视情况给予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统一采购和发放,各劳务和专业分包单位不得独自采购和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部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工人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到“三会”:会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工人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五条 应在性能范围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检测部门认可或经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可视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安全部门应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检测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与报废:

  第十八条 从生产之日起,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公司安全部门对到期的安全帽,要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第十九条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第二十条 安全网从生产之日起,超过2年者,应按2‰抽样,不足1000张时抽样2张进行冲击试验。对使用中的安全网,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清理网上落物污染,当受到较大冲击后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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