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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具采购制度
安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保证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按需、按时发放,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使用、保养及管理。
三、内容
1.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原则和范围根据劳动条件制定,对于劳动条件相同的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条件不同的则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 新进公司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标准办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手续,由所在车间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3.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参加抢险事故、火灾等严重损坏防护用品而不能使用的由所在部门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落实情况后审批补发。
4.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5. 禁止将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租借、赠与或随意改变其用途、结构。
6.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预防事故发生,对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职工,各级领导和班组长有权令其穿戴好以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违章处罚。
7. 防护用品属厂所有,职工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职工在调离本厂时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而未到期的防护用品交原所在部门;使用周期在一年以内的工作服等有厂标志的防护用品均交安全管理部门处理,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8. 新建、扩建的新工种,其所在单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所需的防护用品。
9. 职工凡病假、产假、事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停发防护用品;对离、退休职工不再发放防护用品。
10. 对防护用品保管不善而丢失或无故损坏者,按工种使用期限折价扣款后,方可领新的用品。
11. 各部门对失效防护用品统一进行处理。
1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职工劳保卡进行统一管理。
13. 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供应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职工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意见进行调查、整改。
14. 各部门每年必须对职工进行防护用品使用、保养的专业培训。
15. 员工必须了解防护用品适用性和防护功能,正确选用和使用呼吸道防护(毒)用品。
16. 员工每次进入危害环境前,应正确佩戴好呼吸防护用品,并检查完好后方可进人,进入危害环境后应始终坚持佩戴直至离开危害环境。
17. 不得使用失效的呼吸道防护(毒)用品,对失效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18. 员工严格按照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防护用品改为他用,严禁使用失效、报废的防护用品。
19.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如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20. 生产车间应配备少量公用的防护用品,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21. 对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应配备应急所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各部门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22. 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23. 维修岗位及其它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其工作性质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24. 员工从本岗位调离或长期休假(3个月)后,自调离或休假之日起不再发放原岗位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按新调入岗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并与原岗位进行防护用品交接;
25. 工程项目所需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必须设专人管理,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同生产车间交接清楚并双方签字确认。
26.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程序:
26.1.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到货后经验收合格后通知各领用部门领用。
26.2. 按月发放公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26.3. 领料人员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时,应携带各类台帐进行登记管理。
夏季防暑工作根据工作条件做具体安排,发放合理的防暑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524-2002《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田**实业公司**化工厂。
第二章 分 类
第三条 普通型
普通劳保服、劳保鞋、劳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
第四条 特种型
(一)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罐(盒)、防毒防尘口罩、长管面具、呼吸器;
(三)眼部防护类:电焊面罩、护目镜;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如:耳塞等;
(五)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阻燃工作服;
(六)手足防护类:绝缘、耐用、耐酸手套、耐酸鞋、安全靴;
(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
(八)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配发范围
第五条 普通员工配发普通型
第六条 根据岗位配发特种型。
第四章 生产办
第七条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审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
第九条 审定特种型劳动防护用品品种、质料、颜色及发放范围
第十条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对发放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抽样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汇总年度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送实业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基础资料和发放制度。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十七条 员工的个人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办按计划统一定购,分级发放。供货厂商由生产办验证审定。
第十八条 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按质量要求进行抽查,不合格产品不准发给员工。
第六章 发放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凡规定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
第二十条 员工在厂内调动时,“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应按新老工种使用年限较长的计算,期满后再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调入厂人员,需在生产办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 、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二十九条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八章 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第三十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配备标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齐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统一式样、统一色泽、统一制作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工种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
第九章 应急药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车间、各岗位均应配备应急药品。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第三十七条 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药品箱落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第三十九条 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第四十条 过期药品及时返回生产办,由生产办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集团、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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