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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水电站属于重要生产部位,外来人员必须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值班人员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持有效证件操作,必须会扑救电气火灾和正确使用灭火器。
2.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禁止在岗位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等,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登记和工作记录。
3.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水电机组、高低压配电室内电器设备的性能及运行方式,掌握操作技术。所内不得堆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雷雨天气需要巡视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
5.进出高低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经常保持门窗完好,防止小动物进入和防盗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高低压室。
7.停送电操作必须按照倒闸操作顺序依次操作,杜绝带负荷停送电 。
8.用绝缘棒拉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刀闸和油开关,都应戴绝缘手套 ,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
9.在不可送电的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上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拦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
10.在春秋季检修或临时工作需要停电时,值班电工应该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装设遮拦和悬挂警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代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开工签证,方可开始工作。严禁约时或者电话通知停送电 。
11.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撤离,工作负责人向值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共同检查,然后双方办理工作终结签证后,值班人员方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或检修设备合闸送电 。
12.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并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证明验电器良好,高压设备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
13.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14.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时,值班人员可不经联系立即断开有电设备的电源,以进行抢救 。
15.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该用干粉、四氯化碳、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扑救,只有在周围全部停电后才能用泡沫灭火器扑救,高低压配电室门窗应加设网栏,防止鼠害。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2
安全生产是水电站的生命线,抓好安全生产,减少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是电站管理的首要任务。水电站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加强科学技术管理、组织生产,发挥电站的综合效益。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搞好维修,进行经济核算和总结。根据我公司电站近几年的运行情况,制定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教育要到位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是保证水电站安全生产的基础。让职工从思想上有安全的意识,保证自己及职工的安全,保证机组设备的安全,从思想上树立安全第一的概念。
二、技术培训到位
对新进职工进行岗前培训,跟班实习,由一个老职工带一个新职工,学习机组设备的构造、原理、技术状况、操作规范等一些要领,等新职工完全掌握了操作规程及技术后方可上岗操作;此外,我站还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结合电站实际情况,从基础理论学起,让职工充分掌握机组构造、工作原理等,并且让机组运行人员参与事故的处理。
三、组织管理要到位
运行班组是最基层的组织,直接在生产第一线,每个班组配一名技术性强的职工任组长,负责本班内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每组人员,做到每个班都能独立处理突发性故障。
四、生产管理要到位
生产设备是电站的主要生产工具,要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就要求有现代的`管理技术,保证设备的安全、高效率运行。
1、对每台设备建立台账:对每台机组建立档案,分开记录参数,详细记录运行中发生的异常或事故,然后分析原因,并记录如何处理,是否更换过零部件,机组的维修期限,以便供今后查询用,并在每次大修之后都要做试验记录,随时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
2、全体运行人员参与设备管理:这就要求每件设备要有专人负责,运行人员必须掌握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并熟悉常见的故障及处理,加强设备的维护。
3、建立良好的反馈制度:每班必须将当天的记录数据进行上报,然后由班长参加,共同研究讨论问题的症结所在,以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
五、技术管理要到位
技术管理是对小水电站生产中的一切技术活动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严密的组织,使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1、加强技术组织管理:
1)、每次发电前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责任到人。定期的进行技术经验交流,总结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对活动成果分析归类并进行技术攻关。
2)、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的分析制度。小水电站装机容量小,往往会忽视设备的运行、检修和事故故障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事故的统计分析,有利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减少设备损坏,起到增收节支的作用。
3)、要保证小水电站机组检修质量。水电站设备检修后要分级验收,详细的记录更换设备零部件的名称、型号、数量,以及主要的技术参数,并提交上一级验收签名,然后分类保存。
2、加强运行管理:
1)、电站运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运行记录,规范操作,对运行中的仪表指示、运行记录及设备操作等反应的问题进行分析。
2)、抓安全促生产,安全生产以人为本。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强有力地约束人。安全生产与每个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使职工增强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从而使职工安全警钟长鸣。
3、加强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小水电站必须做到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修必修好,并在维修中进行技术更新,改善设备性能,保证设备质量。
4、加强技术监督:小水电站应运用各种科学实验方法对设备进行检验和检测,保证设备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应对仪表、绝缘、金属、化学等的监督。
5、加强职工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小水电站工作人员少,不少人员身兼电气、机械和运行工作,检修人员也身兼电气、机械两职。随着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广泛应用,现有职工可能会力不从心,工作中感到吃力,所以必须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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