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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稽查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公司的制度督查力度,促进经营管理水平和效能的提高,确保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集团总部工作部署和公司决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2、落实集团总部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3、落实公司年度工作要点(各部门主要任务分解)情况;
4、落实公司重要工作、重要决策情况;
5、落实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公司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决定情况;
6、落实公司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情况;
7、来信来访来电中需要督查的事项;
8、其它需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程序
1、拟办。在公司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集团总部党委、行政和公司领导的批示和交办事项之后,制度稽查小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工作任务和承办时限等。
2、立项。对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审定后,开始立项督办。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单位立项。公司年度工作要点(各部门主要任务分解)以公司文件为准,一般不单独立项。
3、交办。制度稽查小组根据公司领导的批示,以《督查事项通知单》(附件一)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承办部门办理,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4、催办。为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制度稽查小组应及时催办。各部门对公司年度工作要点(主要任务分解)要按计划进行,并填写《月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二),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制度稽查小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要求办理,并填写《督查事项通
知单》报制度稽查小组。各部门及承办部门如不能及时办结,应及时填写《情况说明表》(附件三)向制度稽查小组反馈。如各部门及承办部门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也不说明情况的,制度稽查小组取发《督查催办单》(附件四)的形式进行督办。
5、结项。承办部门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制度稽查小组要对承办部门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公司领导阅知后,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三、督查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制度稽查小组,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办公室、保卫科、安全等部门组成。
2、明确责任。督查工作要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注重实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督查工作的管理方面,公司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督查事项的第一承办人,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工作要求,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对一般性的督查事项,由制度稽查小组督促承办部门按要求办结;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督查事项,由制度稽查小组开展专项督查。
3、及时通报。对各部门落实集团总部和公司决策、工作部署以及批示等办理情况,在督查后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或总结推广;对落实中存在不足之处的,及时指出并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不落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厂纪厂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公司进行处理。
稽查工作制度2017-03-12 21:03 | #2楼
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客观公正的原则,其主要职责包括对本所内部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进行稽查。
二、稽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㈠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㈡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
㈢卫生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㈣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㈤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㈥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㈦与公共卫生监督相关的现场监督检测情况;
㈧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书写和使用情况;
㈨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㈩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十一) 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十二) 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卫生监督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
㈠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政治觉悟,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取得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掌握各类卫生监督工作业务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
㈢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监督执法工作经验。
因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担任卫生监督稽查职务,不得从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四、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计划、方案的拟定、实施和总结、资料建档工作。必要时可抽调办公室符合条件的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协助做好稽查工作。
五、稽查科应当定期开展对本级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重点监督下级卫生监督稽查机构的执法活动、行使管理职权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稽查科每季度应将稽查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稽查结果在所务工作会议上公布。同时按照年度向所报告稽查工作的全面情况。
七、卫生监督稽查员进行稽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有关程序要求,必须按照程序性要求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规范》的要求作出稽查决定或提出稽查意见。
八、卫生监督稽查员必须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关稽查工作。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在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
九、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时,应有两人以上并着卫生监督制服。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卫生监督员证、行政执法证或卫生监督稽查证等)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十、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稽查活动时,应当向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就具体的稽查内容进行说明来意和工作要求,解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十一、作出卫生监督稽查意见,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告诉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
十二、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稽查活动时,应当予以回避,禁止个别卫生监督稽查员单方面接触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或者在实施稽查时需要调查的第三人。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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