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4:46:34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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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保密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内部管理,规范稽查操作程序,强化工作责任,提高检查工作质量,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国税稽查形象,特制定以下保密工作制度:

稽查保密制度

1、人民来信来访受理工作人员,在受理税务举报的过程中,除按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汇报外,一律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举报内容;

2、严格对举报材料及举报台帐的管理,不得因故意或无意而造成举报内容外泄;

3、对举报案件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在检查实施过程中,不得将举报材料带入被查企业,不得向被查企业泄漏举报内容;

4、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科学选案,不得向纳税人和其他不相关人员透露选案程序及动向等敏感信息;不得在稽查任务下达之前,向其他不相关人员透露案源信息;

5、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查案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查处情况;有非本案稽查人员在场时,不得议论未结案的稽查案件内容(按规定向上级领导汇报除外)。

6、局内其他与查处案件无关的人员,不得向查案人员打听查案情况,若知道案情后,亦不得泄露案情。

7、稽查档案未经分管局长批准,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借阅。

8、涉密人员要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问的自觉不问,严禁在家庭、子女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工作秘密。

9、禁止携带秘密文件、信件、资料回家或到公共场所。

10、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应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为纳税人的经济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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