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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储存使用及回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成品油、废油、油沾染物(如油手套、油棉纱、油泥等)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杜绝和避免油污染及油着火事故的发生,为生产现场营造一个良好的操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华塑公司各基层厂油品的储存、使用、废油及沾染物的回收、设备及大型机组厂房内的清洁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职责:
(一)基层各厂是本单位油品储存、使用、废油及沾染物的回收利用、设备及大型机组厂房内的清洁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做到现场清洁文明生产。其主要负责人对油品的储存、使用、废油及沾染物的回收、设备及大型机组厂房内的清洁等工作负责。
(二)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及润滑油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公司物资部负责按照国家“三废”处理相关规定对废油及时规范处理。
(四)技术中心负责废油及其沾染物规范化贮存厂房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建设工作。
(五)健康安全环保部对润滑油污染环境及着火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并对废油的及时处理工作进行督办。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成品润滑油的领用、存放及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润滑油管理制度》。
(一) 成品油的存放必须集中统一存放,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地点符合油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二) 严禁成品油存放在机组厂房内,更不允许露天存放;
(三) 润滑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润滑油“三级过滤”管理制度;
(四) 加油过程中要认真细致注意力集中,防止油品洒落到设备本体外面,如果洒落用棉纱及时擦拭,保证设备的清洁;
(五) 严格按照设备规定的加油量进行加油,决不允许润滑油溢出设备本体外面;
(六) 加油油壶要定点存放,并保持外观清洁。
第五条 废油及沾染物的管理
(一) 回收的废油要及时收集到废油桶内,统一集中存放,存放地点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二) 为了便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空油桶可以存放在现场指定场所;
(三) 严禁把回收的废机油倒入地沟内;
(四) 机后冷却器、缓冲罐排放出的油水混合物要集中收集,定期进行分层回收,决不允许直接排放的地沟污染环境;
(五) 检修设备或设备保洁擦拭的油棉纱、油手套、油泥、油锯
末等油沾染物要集中统一存放处理,禁止随便乱扔乱放;
(六) 设备检修过程中洒落在地面的油水混合物,设备检修完毕后要及时用锯末渗除,不允许直接用水冲洗进入地沟;
(七) 设备检修完毕后要做到工完、料净、现场清、轴见光、沟见底、设备见本色;
(八) 废油及其沾染物应于产生当天及时入库贮存;
(九) 废油应存放在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场所须落实防火、防雨、防渗、防盗、防流失等措施,厂房内应设置事故围堰或围墙、废液导排渠以及泄漏液体收集池;
(十) 废油贮存场所应专人管理并建立进出库管理台帐如实及时记录出入库情况;
(十一) 废油及其沾染物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或处置,并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十二) 废油及其沾染物转移出公司前,物资部应按照要求提前3个月办理转移申请手续;(健康安全环保部协助办理)
(十三) 废油及其沾染物转移出公司前,应查验转移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
第六条 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一) 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设备双包机制管理制度;
(二) 设备检修完毕的保洁工作由设备维修人员负责;
(三)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洁工作由操作人员负责;
(四) 设备维修人员日常点巡检过程中要及时消除设备的漏油点,操作巡检人员发现漏油点要及时通知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五) 各厂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严格落实双包机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机组厂房管理
(一) 机组厂房内的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设备双包机制管理制度;
(二) 机组厂房内要确保设备清洁地面干净;
(三) 正常情况下,机组厂房内禁止存放任何杂物,如油桶、检修工具以及与设备维护维修无关的任何杂物。
第八条 安全标志管理
(一) 成品油和废油存放地点要设置符合安全环保管理要求的警示警告标志;
(二) 在现场设备的明显处要设置设备标识牌及双包机制牌;
(三) 对于大型机组厂房及转动设备要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四) 废油及其沾染物贮存容器或包装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油品贮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消防和环保管理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100-1000元/处〃次。
第十条 油品未集中统一存放到专用库房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桶。
第十一条 油品无专人管理或油品管理台账不规范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次。
第十二条 润滑油的使用未落实润滑油“三级过滤”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次;
第十三条 加油油壶未定点存放或外观不清洁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十四条 未及时处理设备漏油情况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次。
第十五条 机组厂房内随意存放杂物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次。
第十六条 未做到工完、料净、现场清、轴见光、沟见底、设备见本色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次。
第十七条 废油未及时收集入库分区分类贮存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桶。
第十八条 油品贮存场所安全环保警示标签缺失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次。
第十九条 擅自向地面、地沟、水渠等区域倾到油品的,每一平方米油污面积处罚责任人200元(0.1平方米以上一平方米以下的按一平方计算)。
第二十条 油品泄露到地面当天未及时清理的,每一平方米油污面积处罚责任单位100元(0.1平方米以上一平方米以下的按一平方计算)。
第二十一条 油品泄露到地沟或水渠,当天未及时清理的,每一平方米油污面积处罚责任单位100元(0.1平方米以上一平方米以下的按一平方计算)。
第二十二条 擅自向园区外转移、倾倒、处置废油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吨,责任人比照十条安全红线处理。
第四章 规定的起草、审查、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健康安全环保部起草,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第五章 规定的监督、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下发后,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认真落实规定要求。健康安全环保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修订: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健康安全环保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订:
1.不适应实际需要及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2.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标准相冲突;
3.外部监管或内部审计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要规定缺陷;
4.在执行中对本规定的不合理性反响强烈的或与其他规定之间有冲突的;
5.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废止: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此规定废止:
1.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根本性或较大冲突的;
2.不适应公司管理需要,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
3.应予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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