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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确保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规范招标过程管理,在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在设备采购中组织实施自行招标的管理工作。
(2)本制度规定了设备招标工作的职责、组织及实施过程,包括公开招标及邀请投标管理工作。
第3条 依据法律、法规
本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对设备招标工作作出规定。
第4条 招标管理的主体
工厂设置设备招标小组,全面负责设备的招标管理工作,工厂总工程师任主任,小组成员由综合管理部、保障部、财务部、使用单位及党群等部门成员组成。
第5条 招标小组的职责
(1)负责对招标过程中投标方资格的审定。
(2)负责对投标方技术审定、评价。
(3)负责对投标方商务审定、评价。
(4)负责对投标方综合评定,确定中标方。
第6条 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中,各部门职能如下。
(1)综合管理部
负责与集团公司的联系;设备招标的商务评标。
(2)保障部
负责组织实施设备招标工作;负责设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负责全套招标文件的汇总;负责设备的商务澄清及答疑;参与设备招标的商务评标;负责设备入围供应商及评标结果的上报工作;负责与中标厂商签订购置合同;负责招标和评标资料存档。
(3)使用单位
参与主、辅机设备招标的调研工作;负责对设备商的技术审查工作,推荐入围的供应商;负责设备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负责设备招标的技术澄清及答疑;参与设备招标的技术评标。
(4)财务部
负责涉及招标工作的资金落实工作,参与设备价格、付款方式的谈判。
(5)党群工作部
负责对投标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2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和依据
第7条 设备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由公司设备采购小组统一组织招标工作。
(1)工厂的主要生产、施工设备
(2)重大技改项目及重大科技项目的大型设备、重要辅机等。
(3)进口设备。
(4)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
(5)国家法津及工厂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8条 参加招标的供应商应保证不低于三家,因特殊原因低于三家的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9条 采购招标的依据
(1)设备采购计划
(2)经总工程师审核的技术协议、技术规范等。
第3章 设备招标工作流程
第10条 设备采购小组应按设备采购计划及时拟定设备招标工作计划,招总工程师审批。
第11条 编制招标文件
(1)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商务部分由保障部
编制,并负责招标文件的汇总、印发等工作。
(2)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12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程序
(1)投标方应在投标封上日期前将密封的招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2)保障部根据招标委员会主任的指导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评招委员会,邀请投标方代表进行开标。
(3)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答疑程序,并按照招标审定的评分细则进行技术、商务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对评标办法的制定所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方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评审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5)保障部负责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保障部负责招标过程上的资料收集及各种文件资料 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3条 合同谈判和签订
(1)保障部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以及商务部分的合同签订工作。
(2)使用单位负责合同中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14条 由保障部与原方案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厂家及价格后报主管厂长审批、执行。
第15条 招标工作邀请招标公司代理,双方职责及义务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7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保障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17条 本制度自2011年6月30日起开始实施。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5:5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材料、设备采购质量,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增加材料、设备采购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公司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实际情况,规范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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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中心单位、地区公司、控股公司的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第三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用邀请招标,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单位、地区公司、控股公司有义务推荐投标单位。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单位、地区公司、控股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准则的要求落实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章 采购招标原则
第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原则。
第六条 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成员应对评标小组名单、标底、评议过程及其它评标小组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严格保密。
第七条 与招投标活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向评标小组明示,并主动回避;评标小组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标方式,该招标活动的过程经办人回避定标。
第八条 所有供应商均应满足入围条件后,方能受邀参加投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三家或三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和服务良好的供应商。
第十条 所有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必须经公司招标审计中心审核,总裁办审批方能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实施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由地区公司或需要采购部门单位实施,其他部门单位通力配合。
第十二条 在实施招标前,需采购部门单位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1
文件资料,报公司招标审计中心审核,总裁办审批后组织实施。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历史采购价格、预算价
格,包括附件、图纸等;
(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四)拟签采购合同;
(五)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投标邀请;
(九)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十一)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十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十三)招标答疑时间及方式;
(十四)接受投诉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部门单位负责投标报名供应商的信息资料收集,汇总报招标审计中心,知会总裁办。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部门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如有需要停止或终止招标,报招标审计中心审核,总裁办审批后方可。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部门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需要可以组织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考察,需要根据考察内容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单位一起参加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招标答疑工作。
第十七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部门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2
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招标采购部门单位收集投标文件,核对是否与投标报名一致,如有漏缺的说明情况,报招标审计中心,知会总裁办。
第四章 评标选购
第二十条 招标审计中心根据材料、设备采购标的实际情况组建评标小组,原则不少于5人,主要是技术人员、造价人员、了解擅长材料设备市场价格采购人员参加评标工作,负责评定投标入围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审计中心根据材料、设备采购标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人员与投标入围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原则上不少于两轮,负责谈判人员汇总标的最终谈判投标报价,列出拟中标人顺序,报招标审计中心审核、总裁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部门单位负责跟踪至采购合同会签完成,采购合同签署工作。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处五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处分,处五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辞退职位;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相关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辞退职位;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
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处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五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小组成员并辞退职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公司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流程,按附件《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流程图》执行操作。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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