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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35:10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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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

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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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5:32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以下简称集团)工程及相关服务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维护集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XX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函〔2015〕13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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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及相关服务是指集团投资建设的新改建、扩建、装饰、拆除等工程项目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工程及相关服务采购,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工程及相关服务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信用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和限额

第五条 集团的工程及相关服务的采购方式有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直接发包等。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

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特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能够获得比较合理的报价,可以相对减少工程纠纷和工程质量隐患。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特点:程序简单、耗时较短,能够获得比较合理的报价,可以相对减少工程纠纷和工程质量隐患,但适用的工程及相关服务有限。

3、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工程及相关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以最低报价的方式选取供应商。特点:程序简单、耗时较短,以最低报价为原则选取供应商,极易引起压低报价的恶性竞争,最终引起工程纠纷和质量隐患。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定的供应商采购工程及相关服务。特点:适用的工程及相关服务极为特殊,审批程序严格。

5、询价:可以采用书面询价和口头询价。书面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口头询价:是指采购人以现场询价、电话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考察并选择合格供应商。特点:简单迅速,适用工程造价较低的简易工程及相关服务额采购。

6、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特点:简单易

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直接发包采购方式的工程及相关服务较少。

第六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相关服务,以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工程,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及相关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上但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及相关服务,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第八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及相关服务,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用询价、直接发包的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50万元以上的工程相关服务以及2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工程及相关服务的公开招标由建设部具体承办,分管副总督办。

第十条 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XX相关文件等法律法规,20-50万元的工程相关服务以及20-200万元工程的采购方式有三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采购方式都必须在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建设部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申请,报分管副总批准。分管副总批准后,由建设部具体承办,分管副总督办。

申请的内容有:

1、工程名称

2、采购价格

3、工程地点

4、采购内容

5、工期

6、采用相应采购方式的理由。

第十一条 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XX相关文件等法律法规,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及相关服务,集团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询价和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建设部负责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采购申请、进行市场调查、编制或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收集供应商报价文件、起草集团采购评审委员会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签订采购合同等

第十三条 对于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及相关服务,子公司有资质有能力实施的,可以直接发包给子公司。

第十四条 对于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及相关服务,子公司没有资质实施的,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用书面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的主要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确认或制定采购文件、对供应商报价文件进行审查、在权限范围内推荐供应商,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1、询价小组的组成:组长:分管领导,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 建设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纪检监察室等有关人员。

2、采购评审工作由组长主持,也可委托副组长主持,

采购评审具体工作由建设部组织评审。 3、书面询价需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遴选报价,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集团采购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询价文件进行集中开封、评审,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向高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5、建设部根据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采购经过和相关情况,遴选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地点,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记录和说明,对遴选报价文件的审查情况;

(4)提出成交候选人名单及理由。

6、询价小组根据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提交经理办公会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小微工程及相关服务(2万元以下),由建设部提出申请、报分管副总批准,采用口头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口头询价的方式有:电话询价、网络询价、

现场询价,或者采用几种方式结合。建设部询价后,向分管副总提交询价报告,分管副总批准后,由建设部具体承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集团采购评审委员会及工作小组成员由于职务、分工的调整和工作变动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采购限额和采购方式调整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对因自然灾害、紧急事件、涉及安全、秘密的采购,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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