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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时间:2022-05-08 19:10:58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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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

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 奖惩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 安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 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对象

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

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50元奖金。

2、记功:每次加发100元奖金。

3、记大功:每次加发200元奖金。

4、奖金或晋级: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我矿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难受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足为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燃料或废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办防止损害为嘉许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我矿安全生产确有贡献,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矿井安全目标实现者。

2.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足为我矿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六、凡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从被举报人员的罚金中分离50%作为其奖励金额,并现惩现奖,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

1.因安全生产及工作业绩或表现达到奖励规定者,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通风科会同生产科考评,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对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2016-08-14 8:33 | #2楼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保护国家资源与企业财产不浪费损失,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矿实行待遇与职责、效益与安全挂钩的行业管理体制,凡在本矿从事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及从业劳动的组织或个人均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也有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矿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条 凡在本矿从事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及从业劳动的组织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二、细则

第四条 奖惩考核项目

1、全年分别设立季度、年度及平时三个安全责任风险项目进行奖惩考核;

2、以3个月为一个考核季度,全年共分4个季度考核,其中第一个考核季度白****年**月**日起算,每5场为一个月,依次类推;

3、年度考核第一季度起至本生产年度的农历腊月二十日止。

第五条 安全风险抵押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月发工资待遇的50一70%不等(详见工作职责待遇方案),余下部分押为安全风险奖惩与工作保证金,其中季度与年度各为50%。

第六条 安全风险与罚金扣罚标准

1、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医疗费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20万(含20万元)元以下的,扣发区域安全风险责任人该季度当月及事故前的季度奖;对年度内发生本类事故3起(含3起)以上的责任人下年度的工资待遇不作晋级考核;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医疗费或处理费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扣发区域安全风险责任人该季度事故前的季度奖和事故前的年度奖;对年度内发生本类事故1起(含1起)以上的监管责任人下年度的工资待遇不作晋级考核。

当班责任以早班8时、晚班20时交接-班时间作界定。

2、特种作业人员:

(1)通风瓦斯监管人员:监察发现,检测不严格、措施不到位导致区域瓦斯5—8小时之间达到l.5%的,扣罚超限前的季度奖;区域瓦斯8—12小时达到3%及其以上的,扣发超限前的年度奖,特殊区域、特殊情况结合具体实情而定。

瓦检员跟班作业不足8小时的,处罚20元/1小时;空班漏检的,处罚l00元/班(次)。

(2)电钳工、机车(绞车、皮带、刮板、割煤)司机:因管理不

善、检修维护不力导致机电设备设施损失5000—10000元(含1 0000元)的扣发损失前的季度奖;导致机电设备设施损失10000元(不含l0000元)以上的扣发损失前的年度奖,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机电设备设施故障,当班能处理而不处理的,处罚l00元/班(次);不与工作面同时上下班的,不足的时间处罚20元/1小时。

3、安全监管人员:玩忽职守、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督促落实不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等违法、违章、违纪行为导致工伤或机电事故的,处理如下:

(1)造成工伤医疗费损失3万元(含3万)以上、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处罚当班区域监管责任人2000元、采面当班带班责任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和采面负责人各3000元,并根据情况对相应管理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2)造成工伤医疗费或处理费用损失20万元(不含20万)以上的,处罚当班区域监管责任人5000元、采面当班带班责任人2000元、直接责任人和采面负责人各5000元,并根据情况对相应管理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3)造成机电事故,设备设施损失1 000元(含1000元)以上、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处罚当班区域监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采面负责人各l00一300元,并根据情况对相应管理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4)造成机电事故,设备设施损失15000元(不含l5000元)以

上的,处罚当班区域监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采面负责人各500一1000元,并根据情况对相应管理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5、未按规定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的,处罚井和采面负责人各200元。

6、同一个考核期内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按以上规定继续追加扣发或处罚。

7、发生工伤或机电事故后,事故发生井和采面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并在24小时内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矿安委,否则,处罚井和采面负责人各200元。

8、矿办公室每月底结束后将季度事故情况统计上报矿安委。

第七条 检身、记产、财务人员职责与奖惩

1、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造成错检、漏检、登记不完善的,处罚50元/人(次);造成烟火入井、余剩火工品未退库的,处罚l00元/人(次)。

2、弄虚作假,不严格核实产量并登记造册,造成产量错漏不符的,必须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处罚责任人100元/次,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相关资金、材料账务的;未按规定扣取相应款项的;造成财务账目混乱、错漏不清的,除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处罚责任人l00元/次,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工程、产品质量奖惩

1、工程质量,因技术服务错误、指挥失误、督导贻误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查明原因,扣发责任人该工程整改费用损失的20%--50%。

2、产品质量,矿车运输的,C3煤:每抽查出煤矸石(岩石)15市斤/矿车(含15市斤)以上、C2煤:每抽查出煤矸石(岩石)25市斤/矿车(含25市斤)以上的,对该矿车煤炭不予记产支付生产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3、产品质量,皮带运输的,C3煤:每抽查出煤矸石(岩石)15市斤;C2煤:每抽查出煤矸石(岩石)25市斤的,均扣发1吨产量不予记产支付生产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4、产品质量,日煤炭生产量的煤矸石(岩石)平均含量,C3煤平均达20市斤/矿车(吨)的、C2煤平均达30市斤/矿车(吨)的,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当日产量不予记产核算生产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出勤奖惩

1、每天上午8:oo(赶龙山场第二天为l 0:OO)到矿上班,下午6:O0(干场前一天为5:00)下班后离矿的为全勤。

2、缺勤的,按日平均工资扣发。

3、迟到、早退3次的按缺勤1天算,不扣发工资,但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达到6次及以上的须扣发工资。

4、由井长负责本矿井员工和采面负责人的考勤考评统计,每月结束后上报矿长。

5、年终考勤奖奖项设立:

井下: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地面: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十条 年度安全生产奖

以井为单位,以工伤事故损失大小为标准进行评比,年度内未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医疗和处理费用超出20万元的井,均奖励5万元,由各井分配给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加班待遇

月均按25天上班时间计,赶龙山场天或全矿统一放假为休假时间,休假加班的按日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二条 各大生产采面职责与奖惩

1、作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积极组织生产施工,遵章守法,遵守矿规矿纪,努力抓好生产安全,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逐步执行设备、材料白行投入规范化管理制度,并从吨位产量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作为安全与生产投入专项经费,确保生产安全。

3、严格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与特种作业人员,每班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瓦检员、电工及爆破员跟班作业,缺少一名处罚200元/班。

4、按规定严格执行现场带班、跟班作业制度。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不得低于20班(次)/月、7小时/班(次),否则,将按l000

元/班(次)、120元/4,时给以处罚。

5、招录用员工必须按照规定严格审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否则,引发劳动纠纷的,白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后果。

6、生产施工过程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工伤事故的,对采面监管责任人处罚200元。

7、工伤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和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生产采面白行承担全部各项费用;工伤人员达到伤残等级以上的,其善后处理费用按比例分担。

8、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做好跟踪治疗与工伤善后处理服务工作。否则,引发工伤劳动纠纷的,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后果。

9、严重违法违规,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不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约定事项的,企业有权终止合同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委会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矿安委会。

******煤矿

****年**月**日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2016-08-14 17:23 | #3楼

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我矿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我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劳动法》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我矿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职责:

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我矿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各部门要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坚持上岗前培训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

3、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班组长对所管辖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5、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6、单位工会主任代表矿工会对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督促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

7、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矿办室室、安监科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二、安全生产奖励:

1、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做出成效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进行表彰奖励。

(1)单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年终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

(2)员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年终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

(3)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矿办室,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表彰或50元及以上的奖励。

(4)对制止举报“三违”人员的,给予表彰或50元/次以上的奖励。

(5)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较大成绩的,按《员工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6)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50—200元/次的奖励。

(7)以上奖励由安监科每季度提出意见后经矿委会讨论决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目标、安全竞赛活动不予奖励:

(1)出勤率低于公司规定(井下85%,地面90%)。

(2)“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

(3)工伤(含未报安监科考核的,抢险救灾除外)。

(4)经组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差的人员。

3、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1)安全奖励基金及费用来源:

a、按当月实际生产煤炭产量计提生产安全费用,标准10.00元/吨。

b、各类违章违纪罚款,事故罚款。

(2)管理:

安全奖励由安监科考核,财务科单列帐目集中管理,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份由矿上预支或增补。

对各单位安全事故罚款扣款,必须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方案工资中扣收,属本人罚扣款在本人工资中扣收,不得摊入成本,财务科按安监科出具的通知书办理扣款,并按照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目,安监科每季度与财务科核对一次帐目情况。

4、当各单位获得安全奖励时,按规定标准造具花名册,到安监科审核,由矿长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科发到员工个人手中,花名册一式三份,安监科留存一份备查。

三、违章生产处罚。

1、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超标,取消全矿人员奖励,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季、年度轻伤事故超标单位取消奖励资格。

2、事故考核范围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考核。

3、对“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的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处理。行政处分为: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六种。经济处罚分为:一般违章:100—200元;严重违章:200—500元;特别严重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三种。法律处罚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我矿的各种教育与处罚,任何人不得拒绝。即持帮教卡到有关部门接受帮教,并限期交回安监科,根据其接受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8 更新时间:20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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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程度,作出处理。处罚标准:员工50—100元/人,管理人员100—200元/人。凡一年内第二次违章者,必须交纳安全保证金,员工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保证年度内不再违章,年底如数退还,财务科收取单列帐目,安监科建帐。凡停工到安监科接受教育学习的,收取安全教育费10元/天。

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100元罚款或给予警告,通报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次之内的。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

(3)未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上班,未正确携带、使用矿灯入井的。

(4)饮酒入井的。

(5)违反“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和一般事故的。

(6)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生产停产0.5小时内的责任者。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上岗的。

(8)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和不坚持持证上岗的。

(9)不认真接受安全监察、不接受帮教的。

(10)发现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或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汇报的。

(11)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技术标准作业,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或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者。

(12)不及时解决、处理、防止事故隐患的。

(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或损坏安全标志的。

(14)特殊工种岗位睡岗、代岗、串岗、缺岗,不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记录的。

(15)违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瓦斯监测分站0.5小时不工作的。

(16)其它习惯性违章、违纪的。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或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次的责任者。

(2)打架斗殴的。

(3)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本人伤害的。

(4)岗位脱岗在两小时以内的。

(5)一季度内再次违章的,特别是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7)违反行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8)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或车间生产停产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责任者。

(10)无理拒绝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威胁的。

(11)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妨碍事故调查的。

(12)违反通风、防尘、放炮、巷道贯通、火工产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

(13)瓦斯监测监控主机1小时不工作的。

(14)损坏通风、防尘、防水、排水、防火设施及安全技术标志和设施的。

(15)隐瞒事故或隐瞒隐患妨碍事故调查的。

(15)员工违章可能导致重伤事故的违章现象、多次违章或态度恶劣,认识不好的。

7、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次以上的责任者。

(2)造成死亡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因违章而导致车间停产2小时以上的责任者。

(4)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的。

(5)对检举、举报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包庇违章人员妨碍事故调查情节恶劣的。

(6)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进行殴打、人身攻击的。

(7)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8)脱岗在2小时以上或年度内出现两次脱岗的,有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9)损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10)员工违章可能导致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同类违章重复出现或制造事故假象的;破坏事故现场的。

8、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以上的责任者。

(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

(3)强令员工冒 险蛮干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迁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处理设置障碍的。

(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和矿上发布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或有意搪塞的。

(7)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者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

(8)当月发生同类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2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自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

(12)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

(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项目、各类检修项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条件未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施工者。

(15)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拒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16)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1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违纪的。

(18)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9、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一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面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责任者。

(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

(3)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适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和我矿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批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理或有意塘塞的。

(7)无理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

(8)放弃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于管理松驰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次月发生同类事故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二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活动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以记录为准)。

(12)对新员工进厂、入井,调换工种的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

(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程项目或各类检修项目及井下采、掘、瓦斯等遇到特殊环境条件,未编织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开工的。

(15)不认真执行本项目工种“三大规程”和违反本项目及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者。

(16)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事故或拒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17)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不报的。

(18)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的。

(19)其它违章指挥行为。

10、本办法由矿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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