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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惩制度_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时间:2022-04-02 15:51:15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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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惩制度_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范文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应制定规范的煤矿安全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_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范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 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 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 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

  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

  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

  5、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四条 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50元;无法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25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25元。

  第十五条 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一、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罚款300--500元。

  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2、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矿车、放飞车者;

  3、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

  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

  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

  6、酗酒上岗;

  7、滑轨溜道者;

  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9、井下带电作业者;

  10、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罚款200---500元:

  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4、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

  5、在岗位上饮酒者;

  6、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下发7天内完成学习任务。矿项目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矿项目部将对本部门的领导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领导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矿安全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本部门领导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部领导1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队长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队长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当班队长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每次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队长200元;

  第二十六条 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班前会后跟班队长要如实填报本单位入井人数,每错一次对单位跟班队长、调度室主任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队长每月跟班次数不得少于二十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跟班队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跟班队干在升、入井时必须与班长一同到井口检身房签到,若不签到或迟上早下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班长各2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的,对其停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本单位队长负责落实,出现丢失或无记录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记录不全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入矿的职工必须培训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上岗,未培训的职工不许入井上岗。

  第三十一条 严禁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管理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管理人员立即开除矿籍,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 第三十二条 妨碍、刁难、辱骂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殴打和威胁管理人员的,坚决开除矿籍。

  第三十四条 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及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辱骂或报复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

  2、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者;

  3、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

  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5、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6、下井脱帽、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者;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者;

  7、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8、工作岗位看闲书(小说、杂志等)者、织毛衣、打扑克者;

  9、工作时打闹嬉戏者;

  10、升井不按规定行走者;

  11、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

  12、操作方法执行不规范或不执行者;

  13、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破坏各类宣传牌板、墙地砖,向各类设施上涂抹污物,摘损花叶)者,对发现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破坏者并同处理;

  14、无故不按矿上规定穿劳保服者;

  15、上、下班人员乘坐、爬矿车者;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时间内脱岗或非重点岗位睡岗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二、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学习或学习而上岗,每人罚款100元,罚为其安排上岗的人员100元,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学习日期等,否则每缺1人次罚单位主管100元。

  第四十一条 不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100元,单位主管300元。

  三、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不开展每十天一次的隐患排查活动,活动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者,每次处罚单位分管领导100-300元,各施工地点被安全管理人员停工者,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 凡是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逾期不整改者,每条罚施工单位主管100元,因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者,由问题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管理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无理取闹、干扰工作,拒绝在各种通知单上签字或不按要求整改隐患,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

  四、掘进

  第四十六条 在前方可能有积水或未摸清地质构造的掘进面,不按矿批准的措施先探后掘,罚违章指挥者200元。 第四十七条 破坏中腰线桩或导线点标志,每次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巷道贯通前(综掘50m,炮掘20m),不下贯通业务联系书,每次罚责任人100元,不及时编写贯通安全措施,每次罚队技术主管100元。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 奖惩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 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 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对象

  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

  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50元奖金。

  2、记功:每次加发100元奖金。

  3、记大功:每次加发200元奖金。

  4、奖金或晋级: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我矿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难受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足为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燃料或废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办防止损害为嘉许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我矿安全生产确有贡献,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矿井安全目标实现者。

  2.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足为我矿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六、凡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从被举报人员的罚金中分离50%作为其奖励金额,并现惩现奖,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

  1.因安全生产及工作业绩或表现达到奖励规定者,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通风科会同生产科考评,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对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论功行赏奖。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篇3

  为规范安全管理,教育员工和班组长自觉按章作业, 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建立专户,每月按规定将资金划入,由矿安监科负责掌握使用。

  第二条: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和使用:

  按行业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吨煤安全费用和矿井的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安全奖励基金安全奖励由矿安监部门提供、核实奖励的'依据和奖励事项,经分管矿长和矿长签字后执行。

  第三条:得奖条件

  班组长或员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每次给予100~500元奖励:

  1、出现事故预兆或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因而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了事故的损失程度的。

  2、敢于抵制或举报“三违”人员;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积极主动抢险救灾,明显减少了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3、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确有明显效果的。

  4、在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和革新,在实际应用中,确有显著成效的。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长或员工,视其情节,每次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1、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危害程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

  3、对制止“三违”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汇报或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

  第五条:班组长违章,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将取消当月的带班津贴。同时,还将纳入年终的评比,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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