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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医院良好的工作秩序,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全院员工每月正常工作时间21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实际上班时间不能少于21天,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上班签到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
内,严格按医院的规定进行上班签到。
第三项 上班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签到者视为迟到。 第四项 上班员工应亲自签到,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签到,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签到,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签到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负责人签字证明后交院办公室备查,如科负责人不在,应向院领导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院办公室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各科室负责人应在月初将下月排班表报院办公室。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每月考勤于30日交院财务部。
第八项 院办公室在每月2日上午将全院本月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检查上班员工的签到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每月累计五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项 一次性无故迟到或早退超出60分钟时,按旷工一天处理;罚款100元,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后果自负。
第三项 忘记签到者,应写出书面说明经院领导签字后交院办公室登记,每次扣罚5元;同一时间代签到者每次扣罚代签到者10元。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请假:职工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院长批准并备案。在未批准前无故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在岗学习,扣一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60分钟电话征得院长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院领导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院长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到院办公室消假。
第五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月休息8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月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六项 丧假:直系亲属去世当天至直系亲属去世安葬后3天。
第四条 加班管理
第一项 加班种类。1、节日加班;2、周日加班;3、夜班{含总值班};4、临时加班。
第二项 加班调休和工资的补贴
1、凡遇到需要加班的时间,应事先通知加班人员。医院因特殊情况安排加班者必须按时到岗,否则按旷工一天处理。
2、加班人员的积休,原则上予以调休,并在当月休完,否则跨月做清零处理;
3、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如不愿调休者,可予以相应的加班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天100元。平时加班按80元/天计算。聘用人员按50元/天计算。并由加班者和科室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签字认可。
第五条 上班制度
第一项 若医院上班职工一月内无任何请假,发给满勤工资50元。
第二项
1、卫技人员上班应着装整洁。
2、规范服务用语与行为规范。若发现上班医师故意无理取闹与病人发生争吵,扣取当班医师30元。。
3、尽量简化流程,方便患者,能提供简单便民措施。
4、新农合按制度操作。
5、科室标志醒目,急诊电话上墙。
6、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栏。
7、常见药品价格与医疗收费标准上墙。
8、抓好院容院貌的整洁。
9、上班不准穿拖鞋一均发现一次扣30元。
10、上班期间不准做以上班无关的其它事项,一均发现,扣30元/次。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项: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1.员工每月正常休息为4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轮休。
2、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3、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4、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不得弄虚作假者。
5、职工当班时,有事离岗需请假请假算半天班,一次脱岗作旷工半天处理
6、员工工作卡编号、职务工作服由院办统一核定,工作卡上班时间应予以穿带,一次穿带,罚款10元;
第二项:考勤处罚的管理
1、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5分钟,罚款10元,每迟到5分钟后增加10元。以此类推
2、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早退参照迟到执行。
3、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作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三项:假期管理
1、病假:凡本院员工病假,需交二级医院诊断书,病假休息四天以内者,扣除相应工资,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连续病假超过60天者,按自动解聘处理。工伤视情况而定。
2、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协调工作予以批准,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
3、休假:医院实行每月休息四天科室人员自行安排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请假手续
1、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协调,两天以上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院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院长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院长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4、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五项:值班管理规定
1、夜班:夜班为每天工作时间内加班,每个夜班补助10元。另在当班纯收入中提取30%作为激励。夜班不在岗或脱岗按旷工一天处理计扣除本人两日薪资
2、加班各科室,原则上予以调休,不计入加班费用,如有特殊要求加班,由本人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报院办研究予以加班补助
3、每天工作时间为
夏令时:7:00~11:30下午为14:30~18:00
冬令时:8:00~12:00下午为14:00~17:30
医院考勤制度
一、全院职工要坚守工作岗位,各科室建立考勤本,指定专人负责,按日登记职工出勤情况,并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出勤情况报送办公室。
二、必须按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三、职工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及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对不经批准无故不上班者,包括口头和书面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而自行休息或延长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
1.职工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二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
2. 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 职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相关部门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4. 职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到院办公室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六、休假:
1.医院实行每周休一天半和享受国家规定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
2.探亲假:探配偶30天/年;探父母,未婚一年20天,二年45天,已婚四年20天,超出工资30%的路费方可报销。
3.婚、丧假: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休假及路途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4.产假:女职工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享受产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5.病假:请病假时需提供相关疾病医学证明。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基本工资的60%。绩效部分不超过三天的全部发放,三至十五天的发放50%,当月超过十五天的绩效部分全部停发。
6.事假:一般不应请事假,如确实需要请假办理私事时,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当月请事假期间按日薪扣除基本工资和绩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医院考勤制度
一、医院实行院考勤制度,考勤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1、职工休假规定每周轮休一天半,个人休假,由科、组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个人不得私自更改。假期当月轮休完毕。因工作关系安排不完休假的,可由院领导研究另行解决。
2、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在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会客、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各科组设立考勤表,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组负责人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由科、组指定人员如实登记科、组人员出勤、事假、病假、公休情况。各科室于次月5日前将出勤情况统计上报,督查办汇总后公布于众。
4、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的请假情况不仅要加实记录到考勤表上,同时要在督查办备案。因此,各类人员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到督查办销假。
5、请事假一天,由各科、组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6、职工病假,应由指定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两天内由科、组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7、职工因病在本院无法诊治,须到上级医院诊治者,凭有关指定医生证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才能批假外出诊治,公差、外地休假期间例外,否则,所开病假证明无效。
8、休假期间患病,不用另补病假。一周累计事假超过四天者,不再给本周休息。
9、女职工产后开始到一年后应参加轮值夜班。
二、考勤制度规定
1、旷工
(1) 因违法被羁押者。
(2) 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含2小时)以上者。
(3) 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者。
(4) 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院者。
(5) 请假逾期不归或未经补假准假的。
(6) 拒不服从调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上班者。
(7) 闹无原则纠纷打架斗殴致伤缺勤者。
(8) 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者按旷工半天。
2、 事假
(1) 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2) 审批权限:科内1天。2天或2天以上,经分管院长签字确认。
(3) 科主任、护士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副主任医师以上请假需分管院长审批。
(4) 原则上不超过7天。
3、 病假
(1) 须持本院指定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
(2) 新毕业的工作人员,见习期内请假的,相应延长见习期。
(3) 在外地因疾病就诊的,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建科办理手续。
(4)病愈要求恢复工作的需经过本院指定医师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
三、职工休假规定
为了规范医院的各种假期管理,现根据国家现有政策及我院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 休假
1、职工确需请假,必须持请假条或病假条,并逐级审批同意。
2、休探亲假者,需提供对方未休息证明。
3、不经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旷工论处。
(二) 休假及待遇
对生病或因事确需休息的职工,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后方可休息。
1、凡病事假职工,均按天扣发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及护龄津贴、卫生津贴共六项。
2、休事假职工同时按天扣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事业津贴)、综合补贴。
3、休病假职工同时按比例扣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事业津贴)、综合补贴。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事业津贴)及综合补贴。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的80%;工作年限满10~20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9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的95%。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的6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的7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的80%。(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由院领导研究同意决定)
4、旷工少于7天,职工按天壹倍扣发工资(9项),无正当理由,旷工时间连续达15天以上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视自动离职,医院将按程序以除名。
5、恶性肿瘤、因公负伤者及其它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病休假时间连续达6个月以上者,拟回来工作时,需经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
7、住院职工出院后休息等同住院,但出院后的休息时间由医务科组织院内指定人员确定。
8、科室负责人不能及时督查科内职工履行休假手续或帮助瞒报休假事实,一经查出,除休假职工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由财务科直接扣发科室负责人不同等工资额。
(三) 具体假期
1、生育及计划生育假
(1)产假:女职工正常分娩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方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流产假:采取避孕措施的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妇产科及医务科证明,给予产假22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只能享受一次,未采取避孕措施的不享受此待遇。
(3)上环假、取环假:上环假2天,取环假1天,需出具妇产科及医务科证明。
(4)妊娠保胎休息: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经产科检查,需要保胎休息,可请保胎休息假,保胎休息假按病假处理。
(5)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女职工,不安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为30分钟,双胎加一倍。如路途较远的,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
(6)哺乳时间不能留以后用。
(7)休生育假期及计划生育假期:假期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及地方综合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不享受卫生津贴。
2、婚丧假
(1)婚假:不符合晚婚年龄的职工给予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享受15天婚假。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4)病假期间、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结婚。
(5)婚假原则上不应存体,如确因工作无法安排,也应在本年度内休完。
(6)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7)丧假:职工的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8)婚丧假期间享受待遇同产假。
3、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婚后现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30天;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20天,未婚职工每年一次20天,如果两年合休可给45天,车船费报销。
(2)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3)探亲者享受路程假,往返路费(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探亲假不包括探亲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5)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
亲假。退休(含内退)、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的人,在服刑期间和被劳教与缓刑执行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81]劳总险字67号)
(6)假期工资待遇扣除误餐、交通费、岗位津贴。
4、学习假规定
凡经批准参加专业对口的学习或考试,可请学习假,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12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7天,无职称人员每年累计5天。每三年为一周期,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超出规定的学习时间,本人无假期,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按考勤管理制度办理事假手续。科室不得擅自给假(院方公派学习除外)。
5、说明:上述所有假期除规定外,均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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