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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大宗物品采购制度
一、政策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洪泽县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及标准,洪泽县教育系统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二、执行标准:按洪泽县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物品和价值2万元以上的货物,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物品(包括省教育厅规定的实行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物品)和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价值2万元以下的货物,实行部门采购。
三、采购原则:遵照公正、公开、透明、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采购形式: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政府采购:由采购办直接采购,确定供货商。
2.部门集中采购:将某些具有共性的和学校普遍使用的物品(如学生簿册、课桌椅和普教仪器等),由装配中心统一集中后进行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和政府采购方式一样,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主要有五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
3.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且不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物品由学校组织采购。分散采购审批程序:学校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办审批----学校组织采购。
(1)总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采购,选取教师代表参与采购过程。
(2)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采购小组询价采购。
(3)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物品的由总务处安排二人以上进行集体采购。
五、招标采购操作程序:请示采购办决定采购方式----制定招标文件----采购办审核----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标书----资格审查----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由局纪检室抽签确定)----采购办和局纪委参与监督(重大项目招标纪委参与监督)----开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评审确定供应商)----预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供应商与学校签订合同----招标情况报采购办备案。
六、物品采购的合同管理
供货合同必须由部门或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其它部门一律不准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的条款应按照谈判或招标的要求认真审核,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物品采购工作组负责人)正式签订。
合同生效后,严格按合同执行。
七、物品验收
购置的物品到货后,由采购工作小组、使用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核对验收。
采购工作小组、使用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凡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调换,否则应予退货,杜绝不合格物品流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采购工作纪律
参与物品采购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纪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做到:
⑴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操作;
⑵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⑶不得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办理采购任务;
⑷不得泄露标底或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方协商;
⑸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以虚高的价格套取回扣、折扣等;
⑹不得向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好处费等;
⑺不得在供货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⑻不得私自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无法拒绝的必须上缴部门或单位;
⑼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⑽不得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由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经济活动;
⑾不得在具有采购业务的企业中兼职;
⑿不得私自为外单位从事相关采购工作并谋取利益;
⒀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东海县国家税务局大宗物品采购制度
为规范公物采购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领导。县局成立大宗物品采购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主任任成员,主要负责对公物采购行为的计划制订和研究审批。领导小组下设物品采购组,由办公室、监察室、使用单位临时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每次采购活动的组织。成立公物管理组,由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购进公物的入库验收和建帐登记。成立审计小组,由县局经费审计小组兼任,主要负责公物采购价格,货款支付,商品质量、使用方向等进行审计监督,各小组成员互不兼职,互相制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大宗物品主要是指纳入县局公有资产管理范围的房产、地产、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家电、家俱,以及需集中购置的日常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及其表、证、单、书等印刷品。
第三条 基本原则。大宗物品采购要以维护本单位利益为原则,公开操作程序,增强办事透明度,确保所购物品质优价廉和采购行为的公正廉洁。
第四条 基本方式。大宗物品采购方式根据品种性质和数量分别采用比价采购、公开采购和招标采购。
第五条 采购组织。大宗物品采购活动的组织,根据县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主管局长授权进行。一次性添置价值1万元以上的物品,原则上由分管局长牵头,采购小组共同组织。1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牵头,采购小组共同组织。
第六条 采购程序。大宗物品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使用单位按月上报采购计划,交县局办公室汇总;
2、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通知办公室执行;
3、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4、进货验收并报销采购支出;
5、登记单位公物管理台帐,记入县局公物管理总帐。
第七条 事后监督。对大宗物品的采购价格、货款支付、商品质量、入库登记情况,要由采购人、验收人、审核人共同签字负责。县局每年组织一次清理,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并将清理、审计情况定期在有关会议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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