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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对井下瓦斯监视、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隐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瓦斯检查工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作业区域内禁止瓦斯检查工空岗。
第三条 交接-班时间
常日班:7:50~8:10;
下午班:15:50~16:10;
夜 班:23:50~凌晨0:10。
第四条 交接-班地点。掘进工作面应在局部通风机处,采煤工作面应在回风巷入口新鲜风流处,其他由通风班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交接-班内容。应就通风系统、瓦斯、防尘、防火、爆破、局部通风等方面按下列要求交接:
(1)班内有无异常情况,是否需要下班继续处理;
(2)班内发现的隐患处理情况,是否要下班继续处理;
(3)班内通风设施运行情况;
(4)领导交办事项完成情况;
(5)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交接-班结束,交接人员双方应在交接-班手册上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应在隧道口值班室交接-班,不得提前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接-班,避免分工区域无人检查、监视通风、瓦斯状况。
2、交-班人员应检查接-班人员是否班前酗酒、劳保用品、瓦检设备是否齐备,否则不予交-班,同时向项目部有关领导进行汇报。
3、交接-班内容:
1)分工区域内通风、瓦斯、防突、防火、局部通风及生产情况有无异常,以及需要下一班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发生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及需要下一班继续处理的内容。
3)分工区域内各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转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4)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4、接-班人员必须做到“上一班不交清,下一班不接-班”。交-班后交接-班人员必须共同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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