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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中心室交接-班制度
为保证我矿的监控系统工作安全稳定运行,特制订本制度监控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未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接-班人应提前10分钟到达,由值班员查阅交接-班记录簿,了解有关运行工作事项,确认各项工作无误后,由交-班、接-班人员先后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名,完成交接工作。
2、当班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应有专人代替,亦应该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接-班人员不得离开监控室,不到者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规定严重处理。
3、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有交-班人员负责。交-班人接-班手续结束后,一切工作应由接-班人员负责。交接-班的内容一律以记录和现场交接清楚为准,凡遗漏应交代的事情,由交-班者负责;凡未接清楚听明白的事项,由接-班人负责;交接-班双方都没有履行交接手续的内容双方都应负责。
4、交接-班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穿工作服、精神饱满、对工作高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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