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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干部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2 10:02:56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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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干部请假制度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县科级干部的公务活动和外出情况,进一步增强干部的组织纪律意识,规范科级干部行为,提高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县级干部请假制度

一、各乡镇、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群团组织、县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科级主要领导干部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副职领导或其他科级干部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科级干部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

三、县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副职领导或其他科级干部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

四、科级干部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内或在休息日、节假日出市外的,正职要向其他班子成员沟通;副职要向本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科级干部外出请假原则上以书面呈报方式进行,并填写《**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表》;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书面呈批手续的,可采取当面或电话方式请假。

六、请假人按期返回县内后,要在3天以内向同意人、批准人及登记备案机关销假。

七、科级干部未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请假报告手续、擅自外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八、本制度由中共**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宾阳县古辣镇村级干部请销假制度2015-12-12 19:12 | #2楼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镇村干部的管理,强化村干部的组织观念意识,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实施对象为我镇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以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或经镇党委考察任命的定工、半定补干部。

二、干部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禁止书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进行请假。请假必须经本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镇领导签字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一律视为请“霸王假”,并视为无故缺勤。

三、每人每年请假天数累计不能超过15天(病假等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另计),凡超过15天的,镇领导不再给予批假。

四、凡请假1天以下(不含1天)的,必须经本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请假1天以上(含1天),3天以下(不含3天)的,必须经本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同意后,呈包点村(社区)工作组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必须经包点村(社区)工作组长同意后,呈镇人大主席审批。

五、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请假条必须交由镇党政办公室备存。其他人员请假条一律由行政村(社区)备存。

六、干部请假结束后,必须到相关的领导处进行销假,并将自己请假的情况如实填到本村干部请销假公示制度栏内,以备查询。

七、干部请长病假(5天以上)的须同时附上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否则不予批假。

八、按时参加镇党委、政府及分管领导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同时向会议组织人和镇党政办公室请假,经同意后,方可派人代替参加,否则一律视为缺席。

九、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镇党委将此作为村干部评先评优和任免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无故不请假、假满不销假、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15天(病假等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另计)的村干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古辣镇委员会

古辣镇人民政府

2012年2月7日

(处)级干部请假制度2015-12-12 12:40 | #3楼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地区县(处)级干部的请假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根据我地区实际,并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假是指因公或因私外出离开吐鲁番地区,或因特殊原因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地委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县(处)级干部离开岗位三天(含三天)以上,需填写《请假登记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三天以内去自治区开会、办事的,须向主管领导报告。                       

(一)地委副秘书长,人大、行署、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地委、行署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直属企事业单位县(处)级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县市党政正职请假,须报地区主管领导、地委组织部长、地委书记审批,并在地委组织部办理请假登记。如遇领导不在,可电话请假,事后补办。

同一单位、部门正职与副职同时外出参加同一项活动的可填写一张登记表,按正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二)地区人大、政协工委的副处级领导,地直单位、部门县(处)级副职,内设机构县(处)级干部和享受待遇的县级干部请假,须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在地委组织部备案。

地区中级法院、地区检-察-院、地区公安局、吐哈公安局政治部(处)主任、县(市)委组织部长请假,须报单位或县(市)委主要领导、地委组织部长审批,在地委组织部办理请假登记。

(三)县(市)人大、政协正职领导干部请假,须报县(市)委书记审批,在地委组织部办理请假登记。

(四)县(市)党政、人大、政协班子副职、检法两院县级干部和享受待遇的县级干部请假,须报县(市)委书记审批,在县(市)委组织部办理请假登记。

第五条  原则上,请假为事前请假。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经上述领导同意外出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考察、出差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进行,严禁借因公出差之便改变路线、参加与学习考察无关的活动。

外出中途遇到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需改变线路和续假的,要按程序及时请示,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七条 县(处)级干部外出回来后,应及时向地委组织部销假。可采取电话、书面或口头等方式进行销假。

第八条 将县(处)级干部遵守请假制度的情况作为年终评定等次和奖惩干部的依据之一,如发现未按程序请假的,进行提醒谈话。发现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外出的,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九条 援疆干部请销假按照《关于规范援疆干部和人才外出考察、学习、出差请销假制度》(吐地党组字〔2011〕25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吐鲁番地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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