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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考勤和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和上网游戏、炒股、聊天、大声喧哗,更不得随意旷工、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讲明去向及所需时间。直接领导不在时,要向政工室说明情况。
2、考勤登记。上班时间实行指纹打卡签到制度,坚持每个工作日上午8:00、2:30以前进行指纹打卡,过后视为迟到或缺勤。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时,应事先在局机关支向牌上留言,事后到政工室进行登记备查。
3、考勤通报。由纪检监察室和政工室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月初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公布,每季进行通报。
4、考勤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迟到、早退、脱岗的连续超过10次或累计达到30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请销假制度
1、请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请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等一律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审批单逐级报批并报政工室备查。
2、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班子成员请假1天由分管队伍的领导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局长批准;股长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由分管队伍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局长批准;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股长批准,2天由股长、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分管队伍领导批准。
3、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政工室补办手续。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4、处罚。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
三、各类休假规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请事假累计天数冲减全年公休假天数。
2、病假。病假是指工作人员患病,经医生诊断,为恢复病人健康提出休息养病建议(即病假证明),给予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3、婚、产假。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婚假一般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婚假为15天;产假是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产假增加30天。
4、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丧假3天,省外6天,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5、公休假。公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照顾本人及家庭生活,调解或解除工作人员工作疲劳给予的假期。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数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
白河县民政局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机关规范化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效能建设,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机关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考勤登记实行签到制。当月考勤由行政办负责汇总报纪检组长审签后,在次月5日前公示,如有异议要及时与行政办负责办理人员说明情况,公示无异议后交纪检组存查,留作年度考核依据。
三、请销假。干部职工需调休,请病、事或休年休假的,需本人填写请假条,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1、请假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报行政办备案,请假结束要及时到行政办办理销假手续。病假1天以上者须持医院的有关证明。
2、上班期间因公事或私事外出时,必须告知行政办去向。私事离岗1小时以上者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3、合理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年度内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年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行政办备案,休假结束及时到行政办履行销假手续。
4、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和会议,实行专项登记。确需请假的,由活动组织者、主持者审批。
5、因急事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电话或其它方式报告相关领导并征得同意后,由股室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签。
6、请假时间计算以离开单位之日起到回到单位上班之日止(除集体活动和会议外,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请假时间)。
四、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不参加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和有关会议者,一律视为旷工,凡出现旷工现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者年终考核及其他评优评先活动中不得被评为“优秀”或“先进”。
五、干部职工的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六、法定假值班、加班补助办法
1、法定节假日值班由行政办每月统计,可进行调休,不计在公休假或事假内,不调休的年底统一按100元/天进行补助。
2、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安排加班的,每4小时计半天,满8小时计一天。加班后,当事人要及时填写加班通知单,请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要领导审批。行政办要在次月初对上月的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公示,不填写加班通知单的一律视为没有加班。加班按100元/天的标准年底进行一次性补助或调休。
镇坪县民政局制定请销假制度加强干部监管力度
为严肃机关纪律,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行业形象,有力推进各项工作,镇坪县民政局制定出台请销假制度,加强干部监管力度。
一是严格干部考勤制度。要求局机关人员按照规定上班时间,提前5分钟签到,下班实行签退制度,每月将签到簿交部门纪检组备案。
二是规范请销假制度。制定统一格式的请假条和销假条,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必须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交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每月统计汇总请假情况交部门纪检组。事假从严控制,全年事假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三是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玩手机、打瞌睡、串岗、聊天等。部门成立暗访组,实行不定期暗访检查,发现一列,查处一例。
民政局机关考勤、请假和工作纪律有关规定
根据建邺区委关于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对民政局机关(含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请假和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规定
1、遵守作息时间。局机关作息时间按区政府办的规定,季节性调整由局办公室及时公布。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不得无故缺勤、迟到和早退。
2、实行外出通报。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因公事外出,如会议、下基层等,应告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外出,应告知局分管领导;局领导外出,应通报办公室。科室建立人员去向公示栏,由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及时登记去向。
3、缺勤、迟到和早退的处理。一月内迟到或早退两次的,由分管领导提出批评;半年累计迟到或早退六次的、无故缺勤一次,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八次,无故缺勤两次,或被评议代表、行风监督员发现一次的,均在干部大会上,作书面检查。
二、请假规定
1、请探亲假(未婚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每年一次20天,已婚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婚假(3-15天)、生育假(一般为90天)、丧假(一般为3天),由请假者本人向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书面申请由办公室保存。
2、年休假由各科室在年初提出安排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报局长批准。
3、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局制发统一格式),半天事假,由局分管领导批准;1至3天事假,由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事假由局长办公会研究。书面申请由办公室保存。局领导请事假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4、请病假的批准程序、权限与请事假相同,3天以上的病假应附有医疗单位的证明。病假一般应当日请假,特殊情况可以补办手续。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未获批准擅自不到岗或假满后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三、工作纪律
1、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串岗闲谈、网络聊天、玩电脑游戏和私自上街购物等。
2、自觉维护安静、有序、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严禁喧哗。一般情况不得将家属或小孩带入办公室。不得在工作时间吃早点或零食。自觉保持办公室内的整洁和卫生,不在办公室内张贴画册、图表。
3、每天下班前,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有关公文、函电,密级文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下班时关闭有关办公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4、违反工作纪律规定的,当场批评、责令整改;一年中两次违反规定的,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造成负面影响的,在干部大会上,作书面检查。
建邺区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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