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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请假制度
为确保广大毕业生的安全,保证毕业生学以致用,规范学生实习期间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毕业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可办理实习请假手续,除此之外的时间,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
第二条:毕业生需持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单位的实习接收函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毕业生实习请假必须填写实习请假审批表(见附件一)一式四份(本人、班主任、院系及社区部各执一份),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同意,并报学院和社区审核,将相关材料(审批表,协议书复印件、实习单位接收函复印件等)予以备案后方可离校。毕业生实习结束后应到班主任及院系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毕业生必须如实、完整、全面的填写审批表中的各项内容,并定期(一般一个星期至少一次)和班主任保持联系;不联系的从应联系之日起计为旷课,并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办法给予警告直至退学处理。
第五条:没有办理请假的毕业生不得离校。
第六条:院系根据毕业生实习鉴定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实结,评定实习成绩。无实习鉴定表,则无实习成绩。
第七条:毕业生凭审批表、实习鉴定表(加盖单位公章)、实结、实习期间往返于实习地的火车票(硬座)可按学校下拨的实习费60﹪的标准报销,但每人总计不得高于学校和学院规定标准。凭以上四项材料,予以报销。
第八条:开学注册的事项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南昌工程学院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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