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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工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交接,接-班人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现场。交接-班必须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检查路线双方进行检查交接。
(二)交-班人必须将本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接-班人员经过检查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方可进行交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不接-班:
1、设备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交代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丢失,记录损坏者;
3、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4、设备和场所卫生不清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内容规定的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检查者,记录不完整不得交-班。
2、发现接-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岗位专职人员,又未接到上级领导通知者。
(五)双方交接-班后,岗位发生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特殊情况另作分析)
(六)本制度适合于各种机电设备运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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