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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贯彻落实《平昌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队伍管理的决定》(平教[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来校工作(包括各类活动),都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除具有县医院医师出具的建议病休的签字外,同时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本人交校长室签署。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事后二天内应及时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3、教师请假半天,由教导处批准;办公室人员三天内向王华副校长履行请假手续;教学人员三天内向蒲小平副校长请假;请假三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半月以内,行政会批准;请假半月以上报教育局批准。
4、教师不得越级请假,未授权审批的行政领导不能批假。未经批准,教师私下调课而实际享受休假者,按矿工、旷职处理。
5、 各级负责人在签署准假前,要与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在妥善安排好代课、代职,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签署。
6、请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应以一定方式(如电话、电报、书信、委托亲友代办等)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二天内补填请假条。
7、请假期满回校,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天以内假期应口头向有
关审批人销假;一天以上应到主管校长办理书面销假手续。未销假而造成的考勤统计失误,由请假本人负责。
8、因公去外地出差属公假,公假结束回校后,要写简要的出差工作汇报,经主管部门领导和校长审阅后,由负责考勤的校领导存档。
9、学校建议教职工婚事安排在节假日进行。教师享有婚假的权利。为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提倡教师在婚事期间享受三天假期,剩下的假期移至产假期间享受。女教工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男教工因妻子分娩,也有享受休假的权利。为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提倡男教工在妻子分娩期间享受3天假期。剩下的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享受。丧期只限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一般以三天为限(路途除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以上休假期间,自己安排好课务(产假除外)。如果自己安排有困难,应及时或提前报教导处安排代课,支付代课金从当事人的课时津贴中扣除。
10、请假手续不完备(如未填写请假条或病假无正式证明或各级考核人未签署意见),均属没有请假;凡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紧急情况除外),按旷工旷职处理。无故旷工、旷职,除扣奖金、工资外,还要作出检查,酌情处理(见考勤制度)。请事假期满未归的,擅离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停发当事人工资、福利。凡连续旷工达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学校有权辞退或办理其自动离职手续,并报教体局备案。
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长沙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特制定《南雅教育集团教职工请假制度》。
(二)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限
第二条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
第三条婚假:根据学校工作的特殊性,婚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及长假进行。
第四条产假:女教职工产假时间为90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3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3天。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者,给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教师产假如在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顺延。
第五条丧假: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死者不在本市的,另给往返路程假各1天。
第六条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
第七条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期间遇有关法定节日,不应算作病假时间。
第八条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别说明外,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则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时间应计算在所休假时间之内。
第九条自费出国留学
1、凡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和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读研究生或进修。
2、在职教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可提出退职要求,或将其人事等关系转教育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如本人不愿意转出其人事关系时,六个月后学校可将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假期待遇
第十条事假待遇:教职工事假一年内不能超过3天,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
第十一条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定岗定薪及临聘人员产假期间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丧假待遇:丧假和往返路程期间发给全额工资,且不扣发结构工资。
第十三条探亲待遇:
1、国内探亲的在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探亲路费的报销按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指财政发部分,下同)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5、每年病事假在一个星期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扣发一个月的全勤奖,每学期病事假在一个月以上的扣发当期全勤奖。
6、曾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旷工处理:教职工擅自离职(含请假或申请调动未获批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按旷工论处的,每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两天日平均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六条年度内病[因公(工)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升旗仪式、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因事因病请假或缺勤每一次扣20元。
(四)批假权限及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校级干部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九条副校级和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教师请假2天内,由教务处主任批准,行政职员由主管处室主任批准;教职工请假3-5天由主管副校长批准,5天以上须经校长批准。会议和升旗仪式须经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需事先到办公室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主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离校。涉及课务或工作的由教务处归口管理交课表室调整好后反馈到年级组或各部门,月末各处室汇总到办公室。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办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随时查阅病假者的病历、检查有关证明,到医院了解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集团在岗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中全额工资计发基数为除单位自筹课时津贴外的所有工资和奖金,日平均工资为个人档案工资总额除以当月实际天数的平均值。
第二十六条对教职工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市教育局颁发《长沙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之日〔即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本条例如与今后国家新的请假制度有冲突,以国家的制度为准。其它有关规定按《长沙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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