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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7:33:49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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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员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民政局请假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假指因私请假(含公休假)。因公外出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告手续。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领导主要领导。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的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按报批程序获准交办公室存档。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审批单的,须先以电话按审批程序请假,假期结束后补填审批单存档。

第五条 局机关股长(主任)以下人员请假,首先向股长(主任)请假,并向分管领导报告。事假一天内由股长(主任)审批;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股长(主任)和下属单位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时通报局长;两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第六条 请假人在请假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单位因特殊情况,通知返回时,须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七条 请假人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到办公室报告销假。

第八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累计超过《公务员法》或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局办公室要严格考勤,并不定期抽查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政局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2015-11-19 17:47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和上网游戏、炒股、聊天、大声喧哗,更不得随意旷工、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讲明去向及所需时间。直接领导不在时,要向政工室说明情况。

2、考勤登记。上班时间实行指纹打卡签到制度,坚持每个工作日上午8:00、2:30以前进行指纹打卡,过后视为迟到或缺勤。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时,应事先在局机关支向牌上留言,事后到政工室进行登记备查。

3、考勤通报。由纪检监察室和政工室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月初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公布,每季进行通报。

4、考勤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迟到、早退、脱岗的连续超过10次或累计达到30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请销假制度

1、请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请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等一律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审批单逐级报批并报政工室备查。

2、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班子成员请假1天由分管队伍的领导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局长批准;股长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由分管队伍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局长批准;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股长批准,2天由股长、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分管队伍领导批准。

3、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政工室补办手续。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4、处罚。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

三、各类休假规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请事假累计天数冲减全年公休假天数。

2、病假。病假是指工作人员患病,经医生诊断,为恢复病人健康提出休息养病建议(即病假证明),给予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3、婚、产假。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婚假一般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婚假为15天;产假是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产假增加30天。

4、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丧假3天,省外6天,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5、公休假。公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照顾本人及家庭生活,调解或解除工作人员工作疲劳给予的假期。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数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

镇海区民政局请假制度2015-11-19 17:52 | #3楼

为了严格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

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规定

1、病假

机关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应有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病假期间工资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计发。

2、事假

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请事假。需要处理急事的,应以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发工资及奖金。

3、婚假

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享受三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另增加12天婚假。

4、丧假

机关工作人员因配偶、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处理丧事给予3天假期,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增加路程假,但车船费自理。

5、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机关工作人员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指省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工资照发。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向所在单位报销。

6、 年休假

每年年初办公室应会同各科室制定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安排干部、职工休假。干部、职工平时享受的事假应冲减年休假天数。

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本年度不能享受年休假。

7、产假

机关女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给予产假九十天。难产、双生另外增加十五天;符合晚婚生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80%发给。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身体虚弱多病,可申请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奖金按80%发给。

(二)请假手续

1、凡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并交办公室备案。请病假需凭医疗单位证明。如遇急事或疾病的,不能事先亲自来单位请假的,应办理补假手续。

2、假期已满,有事或病等还需续假的,应按以上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3、对无故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的,作旷工处理。在旷工期间不发给工资、奖金,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审批权限

1、请病假:两天以上病假,由分管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 2、请事假,请事假一天以上的应报经科、室长一同意,并告知

分管局长;两天以上的应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并告知局长。

3、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一律由科、室长同意后经分管局长批准。

4、科、室长以上干部请假二天以上,都应事先经分管局长批准并告知局长。

(四)公差

科、室长以上干部因公大市内二天及以上或市外出差,应事先经分管局长批准并告知局长。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请销假制度2015-11-19 19:32 | #4楼

为加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严格请假制度。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因私离岗一天以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二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党组批准,超过三天按规定报上级领导批准。

二、请假者必须事前出具书面请假手续,并与相关同志衔接工作,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同时交办公室登记。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假满后及时销假。

三、全年事假连续超过30天者(法定假日除外)纳入年终公务员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四、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请假逾期不续假者,视为旷工。全年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者,按《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五、病假。以医院诊断证明为依据,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局长批准。

六、年休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

七、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婚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本人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局长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计算。

八、 丧葬假。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九、 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十、生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处罚。当月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批评教育,超过三次按事假论处。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星期的,根据本人应发工资额,按天数计算,扣发工资。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同时扣发本人年度奖金。

十二、单位视情况不定期公布职工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办公室每月汇总后,将《职工签到簿》报送人事部门,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

丽水市民政局请销假制度2015-11-19 13:56 | #5楼

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不上班。工作时间要集中精力办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2.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的人员,由各处室自行安排(年休假:工龄5-10年的7天、11-20年的10天、21-30年的15天、31年以上的20天),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探亲假可抵事假、病假。当年病事假超过45天、病假或疗养累计超过45天、事假超过20天、产假90天者,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年休假时间减半。

3.工作人员享受婚、丧、产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事先要向处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长汇报,并填写《请假单》审批。

4.工作人员请事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请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处室领导审批;1天由处室负责人签意见,再报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要经局长同意。处室负责人请事假一律由局长审批。经审批后的《请假单》由办公室留存。局领导请事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因病就诊,一般应事先向处室领导请假。请病假者要有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

6.上述任何一种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倘若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民政系各班请假制度 - 世界大学城2015-11-19 14:57 | #6楼

新学期伊始,为了促进我系学风及安全建设,增强同学们的纪律意识,给同学们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及安全的生活环境,现将我系请假的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如下:

1、各班学生凡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系部自制的请假条,用民院稿纸或者其他纸质填写的请假条,学工部一律不予批假。

2、(上课期间)各班辅导员必须严格控制学生请假,经证实确需请病、事假的同学,请假条必须由辅导员确认签字后报系学工部审批盖好公章方能生效,否则作缺勤处理。

3、(星期五~星期日)各班请假回家的学生,请假条必须由辅导员和张书记确认签字后报系学工部审批盖好公章方能生效,而且辅导员必须在星期五晚9:30前到学工部填写《每日因故外宿人员名单》,此学生回家才算有效,否则视为夜不归寝处理。

4、因病假、事假(包括大三出外实习)的请假期限(两天以上的)需由辅导员及张书记确认签字后报系学工部审批盖好公章方能生效,辅导员必须及时到学工部填写《外宿人员名单》,学生不能代签,凡没填写《外宿人员名单》的学生,一律按夜不归寝处理。

5、(早、晚自习)已经报系学工部审批盖好公章的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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