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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考核考勤制度
为加强考勤考核,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一律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上午8:00上班、11:30下班;下午2:30上班、5:30下班)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递交请假条。请假时,班子成员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各股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两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及三天以上的,一律由局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要以电话委托或委托他人的形式请假,并在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三)考勤登记由综合股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制,一旦发现有早退、迟到或脱岗现象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一次从年终奖金中扣除100元,累计计算,扣完为止。
(四)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带薪公休假,工龄5—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工龄10—15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龄15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一般工作人员公休假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审批,综合股备案;班子成员公休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综合股备案;主要领导公休假由、政府审批,组织部门备案。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公休假人数不超过在岗职工数的1/10,遇有特殊情况或工作任务不能按计划公休的,过后安排补休(休假日期不按年度累计计算)。
二、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标准和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方法
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四)考核的基本程序
1、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2、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规定,布置安排考核工作。
3、被考核人在会上述职后,进行职工民-主评议和无记名评议。
4、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核结果,初步提出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
5、由考核领导小组公布、公示考核结果。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将复核结果答复本人,如本人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6、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运用按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六)未尽事宜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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