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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考勤考核制度

时间:2022-05-18 10:54:23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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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考勤考核制度

昆区民政局考勤制度

民政局考勤考核制度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工作时间离岗必须请假。科员离岗一天以内由科股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由分管局长批准。副局长离岗须经局长批准。

3.休公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时,由本人申请,经科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备案。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全年病假(不含工伤)、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一般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4.休病假3天(不含第三天)以上的必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否则视为旷工。

5.凡病假(不含工伤)、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终不参加评选先进。

6.按时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并参加活动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7.办公室、各股室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日常考勤工作,加强考勤管理,做好记录,考勤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学 习 制 度

1.建立定期例会和学习制度,每周一上午为例会时间,通报和交流工作情况;每两周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要按照上级党组织安排的中心内容并结合民政工作的特点进行学习,政治学习以集中或分组的方式进行,对不同时期的重点内容进行学习;业务学习采取以局长、各股室负责人分别讲课为主的方式,不定期进行专人辅导。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每次学习都应做好学习笔记,必要时写出学习心得体会。

3.参加例会和政治业务学习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除因公或其它特殊原因外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先请假,无故缺席视同缺勤处理。

昆区民政局支部和行政议事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加强和改善班子集体领导,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决策都要通过局党支部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集中。决议一经形成,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都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

2.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局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有对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执行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二、议事形式

1.局党支部会。局机关每个月不能少于1次党支部会,凡局机关重大决策、人事安排变动、干部提拨交流、评先表彰重大的政治活动等均由局党支部会研究决定。

2.局长办公会。局机关每半月召开1次局长办公会,听取各副局长汇报各自分管的工作落实情况和参加会议的主要精神,并提出下段工作安排思路,最后由局长总结,布置安排工作。大额的财经开支、建设项目、目标任务均由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3.局务会。局机关不定期召开局务会,主要听取各科室负责人汇报工作,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和讨论下步的工作安排,通报局重大决策。

三、议事纪律

1.全体局党支部成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维护班子集体领导,严格遵守纪律,需要在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不得外传,不得参与“小道消息”的谈论和传播,不得随便与他人谈论班子、干部的是与非。

2.坚决反对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当面支持同意、背后拒不执行,言行不一,不负责任等自由主义倾向。

昆区民政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局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进一步规范我局的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切实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区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制度》,结合本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局机关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的直接窗口。

信访的形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市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依规的原则,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第四条 实行局领导接访日制度,每周三为领导接访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由局领导负责接访。

第五条 局领导接访日接访的主要内容:

(一)对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实施后的意见和建议;

(二)民政服务对象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犯,需要向局领导反映解决的问题;

(三)对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揭发检举;

(四)对局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干部职工需要向局领导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六)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局领导出面接待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局领导接访日的工作程序:

(一)接访采取候访方式,由一名局领导负责接访来访者;

(二)有关科室负责局领导接访日的接待记录工作,填写《接访情况记录表》,并按照接访领导的指示及时向责任部门交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可给予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对需要责任部门进一步调查了解,研究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可提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接访领导可提出处理原则与思路,并交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解决;

(四)接访事项由责任部门按照接访领导的指示或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决定办理,一般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办结;情况复杂的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办结。

第七条 局领导接访日的督办反馈:

(一)责任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访人并反馈给局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向局办公室书面说明进度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

(二)局办公室负责接访活动的督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工作。收到责任部门的办理结果报告后,要认真审核,符合办结归档标准的,报接访领导审阅同意后归档。不符合办结标准的,退回责任部门重新办理。

第八条 局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解决信访问题,正确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并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有效地制止各类违法信访行为,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局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首问责任制

要求当事人来电或来人到民政局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当负责处理答复;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务,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科室和所处位置。

一次性说清(告知)制度

对当事人办理或咨询的有关事务工作人员要一次性说清,即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并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工作人员不能做出决定的,要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共同研究,得出结果通知当事人。

限时办结制度

办事人员所办事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杜绝能办不办,该办不办,相互推诿、扯皮情况。

失职追究制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其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

2.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政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7.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岗替代制

1.各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属婚姻、低保等“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办事人员来我局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特殊情况征得领导同意后告知服务对象;

2.各股室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培训、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位的,应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分管领导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3.局领导班子也实行同岗替代制,局长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局长代行其职,副局长不在岗位时应由局长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4.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的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5.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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