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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教职工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4:49:43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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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建立和保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格规范内部管理,提升核心发展力,助推学校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平度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有关劳动纪律的基本规定

1、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后勤服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2、专职教学人员实行弹性坐班制,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工作,按照课程表安排准时上下课,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等。

3、班主任实行坐班制。必须按照其岗位职责履行班级管理与学生教育责任,按时按质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

4、“双肩挑”党政管理干部实行弹性坐班制,必须在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党政管理工作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备课和上课时间。

5、学校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单位兼职,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教职工因病(事)不能正常上班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离岗位缺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教职工请假类别与休假时限的规定

1、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的可请事假,一般年内不超过7天。

2、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不算作病假时间。

3、婚假:教职工婚假按《新婚姻法》规定执行。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时,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产假:女教职工产假时间为98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3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者,给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

5、丧假: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

6、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和配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居住相隔较远(单程300公里以上),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报销往返车、船费),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期间有关津补贴发放的规定

1、事假:教职工月事假不超过2天(含2天),生活补贴部分按标准全额发放;工作津贴的全勤满量部分、奖励津贴的月工作质量奖部分按标准和实际出勤日数折算发放;超量津贴按实际超量(40课时以上部分)计算;班主任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1)行管教辅工勤人员事假每天扣除的标准为:(本人全勤满量津贴+本人月工作质量奖)除以22天。

(2)教学人员事假每节扣除的标准为:(本人全勤满量津贴+本人月工作质量奖)除以40标准课时。

(3)事假3以上(含3天),生活补贴部分按标准全额发放;工作津贴的全勤满量部分不发;奖励津贴的月工作质量奖部分按实际出勤日数折算发放;超量津贴按实际超量(40课时以上部分)计算;班主任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级,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晋级职务工资,不能参加其他评先评优。其他福利待遇按学校规定发放。

2、婚假:在批准婚假期间,发给财政统发工资和财政绩效津补贴,学校自筹部分按实际上班天数折算发放。

3、产假:产假期间发给财政统发工资和财政绩效津补贴,学校自筹部分按实际上班天数折算发放。

4、丧假:丧假期间发给财政统发工资和财政绩效津补贴,学校自筹部分按实际上班天数折算发放。

5、病假:

(1)病假(癌症病人凭湖南省级三甲以上医院技术诊断确认,精神病人凭湖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的除外),7天以内的,生活补贴部分按标准全额发放;工作津贴的全勤满量部分、奖励津贴的月工作质量奖部分按标准和实际出勤日数折算发放,折算时按3天以内事假标准的80%计算扣除额;超量津贴按实际超量(40课时以上部分)计算;班主任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2)7天至一个月内发财政统发工资和生活补贴,不发全勤满量津贴,其他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3)病假在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发给财政统发工资和部分生活补贴,不发全勤满量津贴。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财政统发工资和生活补贴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发给财政统发工资和生活补贴的100%。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只发给财政统发工资。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工龄不能连续计算,且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工〉致伤,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除外),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晋升职务工资,不能参加其他评先评优。

(5)凡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权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间发给财政统发工资和绩效津补贴的生活补贴部分。

(6)其他福利待遇按学校规定发放。

第四条、关于教职工旷工处理的规定

1、教职工擅离职守(含请假或申请调动未获批准、私自调课、私自代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获批准)、或因其他情况作旷工论处的,教师旷课2节折算为一天。

2、每旷一天扣除本人日平均工资的2倍(含国家所发工资及生活津贴部分);扣发当月工作津贴、月工作质量奖;扣发年度的目标考核奖、年度精神文明奖。

3、教职工旷工1天以上(含1天),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级,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晋升职务工资,不能参加其他评先评优。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关于会议请假规定

1、教职工会议指全校性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教师会、教学研究活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或科室、教研组、教研室主持召开的专门会议。会议一般提前半天采用校园网、短信平台等形式通知。

2、上述会议请事假二次折算事假一天,请病假二次折算为病假一天,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事假一天,旷会二次折算为旷工一天。

第六条、关于批假权限的规定

1、校级正职干部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副校级和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科室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3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或因公(工)负伤,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关于请假程序与手续的规定

1、教职工请事假2天以内的,本人写书面申请,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请事假2天以上3天以内的,本人写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本人写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校长签字,由校长审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

2、会议请假,事先要填写请假条,经会议主持者批准方有效,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在第二天补办,送办公室备案。

3、教职工请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6天以内凭地级市以上医院(急诊例外)诊断证明;7天以上凭长沙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市以上定点医院住院通知单,出院后提供住院结算清单,并按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未履行上述手续或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原因(如急病等)不能

事前办理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有效。

5、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6、教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绩效考核办消假。如未消假,又未续假,且未上班的视为旷工。

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1-17 18:10 | #2楼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必须请假。

二、请假手续的履行程序和审批权限:

1、1天以内的临时性请假,当事人向本处室或年级主任口头请假即可。2天及以上的请假必须写假条,并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

2、23天的请假。由处室

或年级主任签字后分管副校长审批。

3、4天以上的请假,由处室或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4、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职工大会或学校要求必须参加的其他活动,必须在会前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作好相应考勤记载。

三、凡因事、因病不能坚持上课(上班),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而未按相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四、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及发放全勤奖的重要依据。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1-17 19:22 | #3楼

一、教职工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手续为:个人填写请假条→负责人审批→部门留存请假条→部门记录请假情况:

三、教师请假在教务处办理,处室人员请假由本部门办理;

四、请假天数在两天(含两天)之内的,教师由教务主任审批,处室人员由部门主管审批;请假两天以上由仝校长审批;

五、事假每学期4天(含4天)之内的,婚假(本人及子女)7天(含7天)之内的,丧假(双方父母)7天(含7天)之内的,不计入师德考评,否则,计入师德考评;(计入办法另行规定)

六、教师请假按实际请假节数(含自习),对应缺量标准计算月薪,处室人员请假超出上述标准的实行月工资日计算;

七、产假一般为三个月,产假期间按休假收入标准执行;

八、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超过请假天数不续假的属于旷工,旷工的,教师按实际旷课节数(含自习),对应超量标准的

1.5倍扣款;处室人员按实际旷工天数,对应月工资日计算的1.5倍扣款。

九、特别情况由校长酌情确定。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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