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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员双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县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全县干部管理机制,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和中央、自治区、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促进干部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干部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干部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形成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中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县直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乡镇机关公务员;乡镇站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服务人员、“三支一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全县干部的综合管理由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七条 县直机关公务员由县直各机关单位全面管理。
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的县直机关,以县管理为主的单位,、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协助管理;以市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为主的单位,市业务主管部门是管理主体机关,以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管理。
第八条 乡镇机关公务员由乡镇党委政府全面管理。
乡镇站所干部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的单位,乡镇党委政府是管理主体机关,以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为主,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协助管理;以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为主的单位,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是管理主体机关,以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党委政府协助管理。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和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创建“五好”和“五型”单位,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管理主体机关党委书记或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系统干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随时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发现和培养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负责本职各项工作,自觉接受干部群众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决服从集体领导,维护班子整体团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全县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集体观念,坚决服从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干部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干部管理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关心干部的成长,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管理主体机关负责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勤考核、福利待遇、奖励惩诫、干部推荐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征求协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管理主体机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干部管理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章不守、软弱涣散的单位及其管理主体机关,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坚持学习培训制度。管理主体机关要制定干部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并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参加各级培训,全县干部每年要参加一次党校的轮训。积极鼓励全县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考试。脱产学习的必须报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八条 坚持调研制度。全县干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熟悉乡情村情、力争掌握一门以上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技能,为群众增产增收、脱贫致富服务。
第十九条 坚持作息制度。全县干部必须遵守正常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除工作需要外,乡镇干部一律在乡镇住宿。
要严格执行节假日的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放假,并做好放假期间的值班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值班制度。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并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负责做好上传下达、信访接待等工作,保证正常运转。
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确需同时离开的,要指定一名乡(镇)领导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坚持考勤制度。实行逐日考勤,月底进行公布。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明确专人,做好考勤记录,加强监督检查,并将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福利待遇相挂钩。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要履行请销假手续。所有请假手续,必须报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以便查证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直机关、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请假由、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报组织部备案。县直机关副职、乡镇副职及组织部管理的县直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 5 天以内由管理主体机关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5 天以上经管理主体机关审核后,报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县直机关一般干部请假, 10 天以内的,属于以县管理为主的一般干部,由所在机关审批,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属于以上级垂直管理为主的一般干部,由所在机关审批,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10 天以上的,属于以县管理为主的一般干部,经所在机关审核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属于以上级垂直管理为主的一般干部,由所在机关审核,报市级管理主体机关审批,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直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请假, 5 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6-10 天的,经所在单位审核,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10 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乡镇一般干部请假, 5 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6-10 天的,属于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一般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批,报县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属于以垂直管理为主的一般干部,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由县主管部门审批,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10 天以上的,经乡镇党委政府和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请假一般都要写出书面假条,经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请假期满回单位工作后,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要补办续假手续,并及时销假。
请假或销假手续一般要求本人办理,如因病住院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人写出假条,委托办理。请假外出的,如需办理续假手续,按上述审批权限,可先通过电报、电话续假,回单位后补写假条。
第二十八条 请事假,按每年累计给假十五天掌握,十五天以内工资照发,十五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按国发〔 1981 〕 52 号文件规定办理减发工资手续。
严禁干部以病假、事假、离职学习或其他理由长期脱岗,对长期脱岗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外出审批制度。因公外出,包括出国出境、外出工作、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离开本单位的,要经有关部门或领导审批。
乡镇、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因公外出在 3 天以内的,要经组织部审核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因公外出 4 天以上的,要经组织部审核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乡镇和县直部门副职、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正职因公外出的,在 3 天以内的,要经管理主体机关审批,报组织部备案;因公外出 4 天以上的,要经管理主体机关审核,报组织部审批。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外出的,在 3 天以内的,要经管理主体机关审批,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因公外出 4 天以上的,要经管理主体机关审核,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干部有外出任务,必须经本班子集体讨论或主要领导同意,在外出前 3 天内按上述规定向有关领导和管理机关申请,待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凡上级单位要求参加的会议,相关人员都必须准时参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时,必须向会议承办单位说明理由,并提出拟替代出席人员名单。未获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另外安排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对全县干部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四章 作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联系点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领导方式,转变工作作风。
县直机关每个单位至少要联系一个乡镇、一个村 ( 组 ) 、一个特色产业大户、一个特困户,切实做好联系对象帮扶工作,每月要有五天以上的时间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乡镇领导每人至少要联系一个村 ( 组 ) 、一个特色产业大户、一个特困户,切实做好联系对象的生产发展和稳定工作,每月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民情调查制度。全县干部要关心群众疾苦,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寻找出路,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安排参加中心工作的县直机关干部和乡镇干部每月下村的时间不少于 15 天。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全县干部要如实记录每天的工作情况,作好工作日志。工作日志由带班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定期检查,县直机关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日志由组织部不定期进行抽查。一般干部的工作日志由管理主体机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五条 推行首问责任制度。对到机关事业单位办事的群众,首问责任人要认真接待,热情服务,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及时给予解答和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帮助群众联系有关人员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塞责,更不得刁难、训斥群众。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访责任制度。对来访的群众,做到说话和气,态度诚恳,能办的事立即办理,不能办理的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良好形象。对上级转办的信访案件,要及时派专人调查,按期作出结论。
第三十七条 建立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和其它紧急情况,如群体性上访、罢工、械斗、枪杀、爆炸、抢劫、盗窃、凶杀、交通事故、火灾等,以及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由乡镇和县直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主要领导请假外出的,由主持工作的同志负责。
第三十八条 推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对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事务和财务收支等事宜实行定期、不定期全面公开。单位财务每季度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一次,每半年向全体职工公开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思想交流制度。党委(党组)书记和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与班子成员进行思想交流。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干部之间要经常性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沟通意见,掌握思想动态,了解干部工作生活要求。
第四十条 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县纪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并指导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
各机关事业单位党(总)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支委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管理主体机关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并指导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一条 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规范党委(党组)的议事内容、程序和规则,凡属本乡镇本部门的人事调整、重要财务支出、重点项目建设、重大工作安排等问题,必须经过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县直机关、乡镇党政正职和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正职职务变动后,审计部门要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积极推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考察、选拔任用、纪律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全县干部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管、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考 核
第四十四条 完善考核制度,坚持考勤与考绩相结合、奖罚与教育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坚持民-主评议制度。县直机关和乡镇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考核由组织部负责。采取“双评议”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各项单项工作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进行综合排名。
第四十六条 加强考核管理。全县干部平时工作考核由管理主体机关负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双重管理乡镇站所干部由乡镇党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考核,以管理主体机关的考核意见为主。年度考核由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管理主体机关共同组织开展。
第四十七条 严格落实奖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按规定进行奖励,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不称职等次的干部按规定进行惩诫。不考核或考核不定等次的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全县干部,优先推荐使用,充分调动全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十九条 实行末位诫勉制度。对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两位的县直机关和乡镇,由对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进行谈话诫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两位的,对班子进行调整。各县直机关和乡镇年度考核排名靠后,干部群众意见大的领导干部,由组织部谈话诫勉,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靠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干部群众意见大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并按《新城县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大治庸治懒工作力度实施意见》(新发〔 2015 〕 49 号)和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组织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调 配
第五十条 县直机关和乡镇副科级以上(含正副主任科员)领导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调配。其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配。
第五十一条 全县干部职工调动,应分别征求调出调入单位及其管理主体机关的意见;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征求协助管理机关的意见。
管理主体机关应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汇报干部变动情况,每年末上报干部花名册。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范围内调配,不得超编制进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分别审核,空缺的行政编制不得调入事业干部。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从基层或其他单位借调干部长期使用。遇重大工作、突发性事件,急需借调的,需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借调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报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四条 管理主体机关调整双重管理的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时,须征求协管机关意见,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
跨单位调整事业单位负责人时,必须“先调动、后任命”。
科级建制机构负责人的配备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管理主体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中小学校和卫生系统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新城组织部、新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乡村干部考核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 ,按照“上水平、争一流、作贡献”的要求,激发干部“创先争优、奋发有为”,推动又好又快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操作办法
干部工作目标管理坚持干部福利与工作绩效挂钩,奖优罚劣原则,以人为本,激励为主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的原则。具体操作办法是:对干部全年福利分为两部分,即基础奖和目标奖,将总福利中的10000元设为目标奖,与干部百分制考核挂钩,余下部分为基础奖。
二、考核细则
(一)基础奖考核细则
1、住、出勤制度
每天上班实行指纹签到制,上班时间为每天上午8:00,8:15分后签到视为迟到,9:30分后签到视为旷工(未住镇机关干部每周考核三天)。干职工每周必须住机关三晚,值班当晚无特殊情况必须住在机关,其余两晚可以在一周内分别住机关,住机关签到时间为每天晚上的6:30-10:00,其余时间签到视为无效。值班当晚没有住机关的罚款30元,其余两晚缺一晚罚款20元。违反上述规定者,采取经济方式考评,迟到一次罚款15元,旷工一次罚款30元,连续迟到或旷工三次以上除罚款外还需当面向镇主要负责人讲明情况,每周星期一由党政办公室统计 干职工上周出、住勤情况后交镇长审批后,由财政 所扣款到位并向外公示(老同志除外)。
2、会议制度
实行会议签到制,按会议规定时间5分钟后签到的干部视为迟到,规定时间15分钟后签到的干部视为旷会。迟到一次罚款10元,旷会一次罚款20元,每月由党政办公室统计干职工上周会议出勤情况后交财政所扣款到位并向外公示。各线和各工作组开会以各线负责人和工作组长考核为准。
3、学习制度
全体干部必须坚持每月读一本书,每月写一篇民情日记,日记由党政负责人检查,未完成的一次扣50元。各线负责人和工作组组长每月组织本系统的干部(双线任职的只需选择一线)至少学习一次政策法规 或文件,未学习的一次扣20元(老同志除外)。凡在周刊发表文章的每篇奖励50元,晚报每篇奖励200元,日报每篇奖励500元。
4、基础奖考核每季度兑现一次
(二)百分制目标奖考核细则
干部全年包村联点联线工作分若干项,细化为100分进行全面考核,年底根据考核的分数与目标奖的福利挂钩,奖优罚劣,严格兑现。
1、联村党务、村务工作(20分)
(1)班子建设 (5分)。要求村级所联村班子必须务实团结,工作扎实,群众反映好。如班子内部涣散,形不成合力,工作滞后,群众反相差,经查证属实的扣包村干部2.5分/次,整改不到位的扣5分。
(2)党建活动(5分)。包村干部指导、督促、参与所联村各项党建活动,主动培养党员和后备村干部,按标准开好该村民-主生活会,搞好党员评议,认真开展现代远程 教育 。党内工作有一项不到位的扣1分/次。
(3)党报、党刊发行和党费收缴工作(2分)。所联村必须按要求全面完成党报、党刊发行和党费收缴任务。未完成任务的,每项扣1分。
(4)武装征兵工作(2分)。所联村必须认真及时组织适龄青年报名体检,应征入伍,未能完成镇里下达征兵送检任务的扣2分。
(5)党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工作(4分)。
①全镇执行村账镇代管,各村实行严格的报账制度,各村必须在每季度末的20—30日向财政所村账镇管办公室报账,凡做到手术完备、数据清晰、收支往来分类明确的报账每次加6分,不报不加分。②各村实行严格的耕地面积上报制度,土地 面积调整后必须在财政所要求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到财政,凡按要求上报的,全年加10分。严禁各村截留耕地面积,凡因截留面积导致群众上访等重大事故的扣10分。③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工作。各村按时报账后,财政所在每年4月份将各村账处理完后,将该村收支往来明细一式两份交给各村,各村应做到及时将本村所有财务 状况及时清理,及时将财务结果在5月底上墙,按要求清理加3分,上墙公示的加3分。
(6)其他党建中心工作2分。
(7)以上各项扣分,均以本大项总分扣完为限。干部获省市县奖励的每次加2分。
2、计划生育(30分)
(1)人口计划(8分)。各包村干部必须根据年初责任的要求,全民落实人口计划,报实报准每一例出生。对违法怀孕对象,要求怀孕4个月前向镇计生办报告孕情,提供有价值线索,并积极主动配合镇计生办及时终止怀孕者妊娠,因特殊原因无法落实手术的扣2分/例,对报告不及时或8个月之后报告不能落实引产手术的每例扣2分;对干部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违法生育对象,一经查实每例扣2分,对上报为政策内而查实为政策外的每例扣2分。
(2)手术落实(11分)。各包村干部必须协助各村按时按要求分月完成四大手术。对没有完成的村每欠1例纯女户结扎扣4分,欠一例引产扣4分,欠其他手术(上环、人流、结扎)每例扣3分;超额完成的每例纯女扎加2分,引产每例加2分,其他手术(上环、人流、结扎)每例加2分。
(3)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流动人口管理(4分)。按政策配合县、镇征收社会抚养费,每漏征一例扣2分。流动人口管理,保证到位率100%(以流动人口资料为准)每漏管1人扣1分,管理到位率90%以下的扣1分。
(4)上级巡检结果(7分)。省、市检查(含督查)查处问题的扣4分,县级检查查出问题的扣3分。导致被否决的予以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市检查(不含督查)顺利过关的加3分,县检查顺利过关的加奖2分。
(5)以上各项扣分,均以本大项总分扣完为限。
3、社会治安与民调(20分)
(1)信访(5分)。信访工作按照联村属地管理原则考核,干部要以关心群众切身利益为重,及时处理解决并将信息 反馈到镇,保证无群体性上访(五人以上)和越级上访。由于干部工作不到位、处置不妥当,导致到镇上访,个访扣0.5分/次,群访(5人以上)每次扣1分;到县上访,个访每人扣1分/次,群访(5人以上)扣2分/次;个访群访到市的扣2分/次,到省的扣3分/次;到京的扣5分/次。
(2)民调工作(4分)。民调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镇模拟民调不到位的村扣1分/次,市县民调不到位的村扣2分/次,省民调工作不到位的村扣4分/次。
(3)矛盾排查、调处及重大突发问题处理(5分)。各干部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对由于工作未落实、排查不到位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扣1分/次;对发生的突发事情,处理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升级、事态恶化扣2分/次;发现突发事件后,不主动配合政法线工作,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扣2分/次。
(4)安全生产(2分)。包村干部协助各村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企业生产、建筑 施工、学校安全(包括食品 安全、教舍安全、接送车辆安全等)、道路交通 安全和经营安全得更工作进行全面监管,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件,若由于责任未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件,扣1分/次。
(5)禁赌、禁毒和反邪教工作(2分)。包村干部协助村、支两委做好禁赌、禁毒和反邪教工作,杜绝村内无买码、扳坨子等赌博活动和各种邪教活动,政法机关每查处一例扣0.5分。
(6)万名干部进民家(2分)
(7)干部获省市县奖励的每次加2分。
4、包村常规工作(10分)
(1)上级政策资金落实(2分)。所联村必须认真落实上级减负、惠农政策,按镇党委政府要求发放号各项补贴、五保和低保资金,粮食直补卡和农民负担卡要保证100%到位,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出现群众告状经查属实的扣0.5分/次,在各级减负检查中出现工作重大失职的扣2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新农村 建设——清洁家园、沼气池建设、植树造林等工作(2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要求进一步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制定好年度发展规划,组织群众深入开展清洁家园活动,并大力发展沼气能源,保质保量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未完成任务的每项扣0.5分。
(3)农业 生产(2分)。及时发放农技资料,搞好科学 防病治虫,大力推行农业保险 ,严格控制直播,工作不到位的每项扣0.5分。
(4)耕地保护(1分)。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监管,严禁先建后报,造成违法建房事实的扣0.2分/次。
(5)动物防疫工作(1分)。按镇党委政府要求搞好动物防疫,确保不发生大的动物疫情,未按要求落实的扣0.5分/次。
(6)以上各项干部获省市县奖励的每次加2分。
5、中心工作(10分)
(1)水利 、农电工 作(2分)。认真组织群众兴修水利,积极配合农网改造,协助村收取排渍抗旱电费。确保群众生产生活,工作不到位扣0.5分/次。
(2)防汛抗旱排渍工作(2分)。未能严格按照县镇防指安排工作到位的扣1分/次,造成重大失误的扣2分/次,并严格问责。
(3)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工作(3分)。
农村合作医疗收缴按县政府与镇政府根据有关政策与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4)“一事一议”工作(1分)。
“一事一议”项目未能落到实处或未能通过县、镇验收的扣1分。
(5)其他中心任务(2分)。
其他镇村中心工作未完成任务的扣0.5分/次。
6、党委集体考评与村级回访(10分)
年底党委将集体对包村干部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进行评分考核。分数分别为5分、4分、3分、0分;所联村村支两委年底对联村干部书面回访,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进行评分考核。分数分别为5分、4分、3分、0分。
三、督查考核机构
镇党委、政府成立干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各工作组长与各线负责人为成员。每季度先由各工作组组长和各线负责人对各包村干部工作进行分线分村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进行考评,半年度对各干部包村工作进行一次讲评,并实行预否决,年底严格奖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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