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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4:42:2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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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北京服装学院外聘人员管理2015-11-04 23:54 | #2楼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外聘人员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发挥我校流动编制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学校各单位在编制内外聘、返聘的聘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必须控制在编制内。

二、聘用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聘用外聘人员要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聘用程序:

1. 部门聘用工作小组根据所空缺岗位职责,负责组织对外聘人员的面试、考察和推荐;

2. 将外聘人员的基本状况、相关证书证件、院(系、部、处)拟聘用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人事处审核;

3. 人事处根据学校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 人事处、用人部门和外聘人员签订三方协议,聘期一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续聘。外聘人员的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

三、外聘教师和教学实验人员的聘任资格和待遇

第六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 ;

2. 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

3.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

4. 具有胜任教师岗位的能力,能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七条 作为全职教师聘任的外聘教师(指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正式调入的教师),要完成所聘教师岗位的全部教学科研工作量,按照学校全职教师管理和考核,参加学校及所在院(系、部)的各项活动。其薪酬待遇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类人员工资(不含国家工资)由人事部门核定,学校支付。业绩津贴由各部门从划拨的业绩津贴中支付。

第八条 作为非全职教师聘任,即只担任一门课程或部分课程的外聘教师,不按全职教师管理和考核。这类人员由院(系、部)根据外聘教师条件来决定使用,其课时费由所在院(系、部)从业绩津贴中支付。各院(系、部)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将外聘教师登记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聘任教学实验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能保证每天八小时工作;

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3. 具备所聘岗位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

为鼓励实验室聘任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加强教学实验人员的科研工作,外聘教学实验人员要求 8 小时坐班,其考核由所在院(系、部)按照学校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这类人员的薪酬按实际所聘岗位比照同类人员工资(不含国家工资)由人事部门核定,业绩津贴由所在院(系、部)从划拨的业绩津贴中支付。

四、外聘管理人员的聘任资格和待遇

第十条 拟聘任党政管理和直属教辅岗位的外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身体健康,能保证每天八小时工作;

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若返聘本校退休人员可根据岗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3. 能完成所空缺岗位的岗位职责。

这类人员的聘任经学校审批后其薪酬按实际所聘任的一般职员或教辅岗位的校内工资标准确定,由学校支付。

五、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以上在编制内的外聘人员的薪酬,工作满一年的按 12 个月发放,不再另发放加班费,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第十二条 人事处按学校所规定的编制负责审核外聘人员的设岗和定薪,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对外聘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用人部门和受聘人三方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岗位报酬、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一般不能超过 12 个月。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用人部门、受聘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需续聘,需要重新按使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学校利益等行为,一律终止聘用合同,并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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