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为保障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对对口支援派驻人员做好相应的管理!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以下简称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或协调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参与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机构等级、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应服从安排。
第四条 支援队员参与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时间应当计算为卫生支农的时间。
第五条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把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与其他形式的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有效结合,建立完善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的任务是: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规范管理等多种方式,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农村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懂技术、会管理的队伍,使乡镇卫生院能够切实承担起维护农民健康的责任。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
第八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选派政治素质高、医德医风好、专业技术精、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组成医疗队,到乡镇卫生院开展支援工作。
第九条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制订项目规划,组织项目申报,制订项目管理办法,部署年度项目工作,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等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项目实施方案,部署本省(区、市)项目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选派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项目督导检查,总结项目工作等。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项目实施方案,了解本地区乡镇卫生院支援需求,开展项目督导检查,总结项目工作,选派满足受援卫生院需求的支援队员等。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项目日常管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掌握本地区受援卫生院的需求,组织受援卫生院制定受援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帮助和指导受援卫生院为支援队员创造工作、生活条件等。
第十条 项目省(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工作小组,建立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协调制度,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度项目结束后,项目省(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逐级报送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成效、存在问题和资金使用等有关方面。按照卫生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项目情况汇总并分类别填写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情况登记表后,会同本省(区、市)项目工总结,一并报送卫生部。
第三章 支援、受援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支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组织管理,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完成规定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任务。
第十四条 支援、受援双方要从受援地区农村居民医疗卫生需求和受援卫生院工作需要出发,签订对口支援的书面协议,明确支援工作目标、任务、内容、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支援单位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受援卫生院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支援人员的派驻时间和数量。每批支援队员轮换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以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 支援单位要帮助受援卫生院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受援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受援卫生院应当妥善安排支援队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支援队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支援单位要对支援队员进行支援前的培训,介绍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特点、支援任务、目标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等。
第十八条 支援单位负责发放支援队员参加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期间的工资待遇,确保其支援期间的福利待遇、岗位、职务、职称等不低于支援前。
第十九条 支援单位应当把支援队员在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范畴。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受援卫生院负责支援队员的日常管理,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由其所在单位纳入个人档案,作为职称晋升和年度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支援队员在支援期间由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共同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
第四章 支援队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支援队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选派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援队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结合受援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农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在确保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支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支援队员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组织技术培训、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指导受援卫生院完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帮助受援卫生院开展适宜技术和被核准的或具备条件的诊疗项目,逐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第二十五条 支援队员应当把维护农民群众的健康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行医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支援队员要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
第二十七条 支援队员应当自觉接受受援卫生院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卫生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卫生部门协商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将资金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专项资金主要补助支援单位,用于支援队员的交通、伙食补贴以及为受援卫生院配备生活设施,解决对口支援期间队员的生活需要等。
第三十条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省(区、市)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 2004 〕 24 号),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社〔 2015 〕 23 号)和卫生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项目组织管理、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部通过抽查的方式对项目省(区、市)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省(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督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衡量支援、受援单位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并与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第三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 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支援、受援双方签订的协议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廉洁行医有关规定的支援队员,由受援卫生院向支援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支援单位应当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支援队员在工作期间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各项目省(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尚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地方开展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等文件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以提升县医院服务能力为主线,统筹安排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集中发挥各项目的作用和优势,有序、有效、深入推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15-2015年,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年为受援医院“解决一项医疗急需,突破一个薄弱环节,带出一支技术团队,新增一个服务项目”,通过3年对口支援,加强县医院的临床专科服务能力,推广适宜县医院开展的医疗技术,显著提高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能力;加快推进县医院人才培养;提高县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其综合服务能力;县外就诊率逐年下降,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到2015年,重点实现以下目标:
(一)对口支援关系更加科学、合理,每个县均有一个县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签订对口支援协议,支援医院符合受援医院需求。
(二)受援县医院建立起针对当地疾病谱和重点疾病的临床二级诊疗科目,农村居民常见重大疾病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普遍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疾病的诊疗水平显著提升。
(三)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1所县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平均住院日9天,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四)按照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结合当地医疗实际,形成比较全面的疾病诊疗标准体系,使三级医院下转的诊断明确的患者,能够在县医院得到规范化的`诊疗服务。
(五)县医院及其各科室的管理架构完整,各项制度健全,能够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和患者安全目标。二级甲等以上县医院基本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能够利用远程医疗系统开展疑难危重病例会诊、病理诊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紧密围绕卫生事业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对口支援双方根据当前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制定帮扶计划,确定重点帮扶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支援工作,逐步提升县医院能力。
(二)以省内对口支援为主体,东部支援西部为补充。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原则上由各省组织开展,省内三级综合医院承担主要支援任务。东部地区的医院在完成本省范围内对口支援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支援西部地区医院的任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协调组织东西部地区省际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并派出国家医疗队赴西部开展巡回医疗。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科学的对口支援关系。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重新梳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积极、稳妥地调整对口支援关系。要结合东中西部地区差异,根据受援医院的实际与需求以及支援医院的能力,分类指导医院间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确保对口支援不重复、不断档、符合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双方的实际。
(四)统筹安排,做好工作衔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做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整体工作与医疗卫生援藏援疆援青、“三下乡”、扶贫开发、军队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县医院以及落实国家支持赣南、毕节等特殊区域政策的衔接,集中发挥各项目作用与优势。
(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在完成3年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的科学程序,建立支援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与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成为提升县医院能力的长期有效手段。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2015-2012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行评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摸清问题,同时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基线调查。2015-2015年每年第四季度开展评估,评估工作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评估方案由我委另行下发。
(二)梳理调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原则,对现有对口支援关系进行重新梳理,合理调配省内和省际间资源,使省内每所城市三级综合医院与3所县级医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对于已经成为三级或二级甲等医院的受援医院,可以根据需要,考虑同时与省内三级专科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提高相应专科服务能力和水平。东部省份以技术协作为主,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为辅,国贫县、少数民族县、边境县继续派驻人员支援,并根据各地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兼顾利用现代化远程手段开展技术协作和派驻人员支援;中西部省份以派驻人员到县医院支援为主,包括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派驻人员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省际间医院对口支援,东部地区三级医院原则上支援西部地区三级医院,可以根据需求,支援一部分二级医院。
(三)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目标管理。支援医院要指导和协助受援医院按照“四个一”的目标要求,制订3年对口支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按照县医院的功能定位,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重点针对当地的疾病谱、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和医院薄弱科室,以提升服务能力和文化内涵为核心,明确支援重点,开展科室对科室的帮扶,制定具体实施步骤和措施,并签署目标协议,明确支援和受援医院院长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的共同第一责任人,科主任为科室帮扶的共同第一责任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按照对口支援目标开展自评,不断改进对口支援工作。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年度评估和3年协议期末评估工作。
(四)提高县医院医疗技术水平。2015-2015年,按照“因地制宜、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县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等专业)、外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等专业)、妇产科、儿科(新生儿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精神科、肿瘤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临床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以及近三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5位的病种所在的科室和消毒供应中心建设。逐步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重点推广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普通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骨科、妇科、小儿外科等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和血液净化技术,技术准入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规范。提高县医院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种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通过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建设等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水平。
(五)加强县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将“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和“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相结合,通过“派下去”、“请上来”、“团队带团队”和“科室对科室”等多种方式,使派驻支援人员与派出进修培训骨干进行置换,有计划地为县医院培养和造就一批技术骨干,建设人才梯队。
(六)加强派驻(出)人员管理。派驻支援人员要做到技术支援与管理支援相结合,既要亲自诊疗患者,又要带动相应科室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管理人员制度,选一批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对口支援的县级医院担任副院长、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受援医院要把派驻医师纳入本院医务人员日常管理,进行门诊、病房排班。
各省要建立支援医院派驻人员和受援医院派出人员考核制度,重点考核派驻人员到岗开展工作情况,派出人员学习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规范化诊疗方案、适宜技术和复杂疑难疾病筛查、诊断、一般性治疗的情况。
(七)认真开展其他重点工作。各支援医院要帮扶、指导受援医院,按照我委有关工作方案要求,落实“三好一满意”活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深化优质护理、平安医院创建、就医基础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改善患者就医感受,持续改进受援医院的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使受援医院做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患者满意。
五、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2015年8月-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效果评估指标,召开《方案》部署会议。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1.2015年10-12月,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的工作方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既往对口支援工作效果,调整、建立2015-2015年间对口支援关系,做到对口支援工作覆盖辖区内每个县1所县医院,在受援医院形成人才梯队或学科带头人能独立开展相关业务前不得变更。组织辖区内对口支援医院重新或补充签订3年帮扶协议,落实目标任务。目标和任务要具体详细、操作性强,帮扶措施要具体到学科专业和技术项目。
2.2015-2015年,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对口支援双方认真落实协议规定。受援医院在支援医院的帮助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有步骤地加强重点科室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提高县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有关任务。
2015年,重点加强重症医学科、病理科建设,掌握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普通外科、泌尿外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和血液净化技术。同时,提高县医院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种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
2015年,重点掌握骨科、胸外科、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和骨科人工关节植入、急诊心血管介入技术。
3.受援医院在支援医院的帮助指导下,“三好一满意”活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深化优质护理、平安医院创建、基础就医环境整治等工作指标达到我委要求。
4.支援和受援医院按照时间节点进行自评。制定每项任务的考核验收标准,按照各年度需要加强建设的科室、相应专业骨干医师培训计划、掌握的微创技术项目,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支援受援双方的科室和个人,作为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指标。支援和受援医院每年的年底进行自评。
(三)评估考核(2015年9月-2016年3月)。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实施情况,分阶段地开展全面总结评估工作。我部将开展基线调查和年度评估,并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检,评估和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1.基线调查(2015年9-12月):开展全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效果评估,摸清各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情况,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基线调查。
2.年度评估(2015年10月-2015年12月):2015年和2015年的第四季度,评估各地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重点包括组织管理、人才培养、适宜技术普及、重点专科建设、外转率变化和医疗技术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等内容。
3.总结评估(2016年1-3月):重点考核工作成效。按照我委制定的考核标准,探索应用DRGs等方法,对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院要充分认识县医院在我国医疗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提升县医院能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3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作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制度,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将提升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与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以及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等工作紧密结合,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充分发挥支援受援双方积极性。支援医院要从深化医改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的公益 性,切实帮助县医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受援医院要以对口支援工作为契机,制定医院3年发展规划和重点专科发展方向,推动本医院全面快速发展。通过对口支援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合理医疗格局,努力形成双赢的对口支援模式。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力度。按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15〕72号)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省级财政部 门,落实对口支援工作所需的工作补助经费,保障对口支援工作经费充足。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五)加强宣传和督导,营造氛围。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宣传各地各单位好的做法和典型。同时,加强督导和评估工作,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评估与不定期抽查,营造行业内外共同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制度04-06
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总结04-29
对口支援请假制度04-22
对口支援欢迎词05-01
对口支援工作总结05-11
对口支援工作方案05-17
护理对口支援个人总结12-02
医生对口支援工作总结12-14
医院编制人员管理办法04-16
医院人员动态管理办法-论文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