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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达到中国银行业从业相关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三条 资格证书分公共基础证书和专业证书。公共基础证书是银行业所有人员应具有的从业资格证明;专业证书是银行业相关专业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第四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六条 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二)提出证书申请;
(三)通过资格审核;
(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
(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认证办公室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认证办公室申请年检。
第十一条 认证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证书管理数据库,进行证书公示和证书年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四)遵守认证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是资格认证办公室组织的或认可的相关培训,年度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认证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注销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六条 对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出台银行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近期,为全面掌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分)的信息,上海银监局出台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升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并更名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
上海银监局长期关注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早在2015年,就领全国同行之先,建成并启用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迄今为止已收集各类不良信息2600多条。随后,又陆续推出银行员工离职声明工作、违规积分管理制度、“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问责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强化银行员工、基层网点负责人的管理及约束。目前上海银监局通过多方合作、建立机制、互通信息,已形成“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行业自律组织,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四合一的共管模式”,不断推动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努力净化金融从业环境。
《办法》明确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罚或处分、其他处罚等五类处罚信息,并将经济处理纳入其他处罚,提高处罚标准。《办法》还首次对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规定,即除刑事处罚和上海银监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的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期后5年。《办法》还对机构问责做出要求,即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其他处罚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不得以劝退代替相关处罚。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业人才队伍规模正迅速扩大,流动更加频繁。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库的完善,从业人员有序流动和职业背景调查互助机制的深化,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人员的信息支持,都将对加强银行从业人员有效管理,健全银行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产生积极作用;对形成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有序规范流动,逆向淘汰失信从业人员,促进更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履职形成正向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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