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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1:10:1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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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 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 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 、《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

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

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 ,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 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 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 、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

第五条

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 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 ”、“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七条

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 、微信 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 、微信 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 信息。

第八条

新闻从业人员离岗离职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新闻单位须将签署保密承诺书 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劳动聘用和职务任用的必要条件,未签订的不得聘用和任用。

第十条

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换领新闻记者证 ,须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的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未包含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 信息保密协议的,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在参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时,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告新闻从业人员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签订、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 、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新闻单位应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 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健全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制度,履行管理责任;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职务行为 信息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闻从业人员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 ,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

第十五条

新闻单位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混乱,造成失密泄密、敲诈勒索、侵权等严重问题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等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 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官方解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近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7月9日,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总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贯彻落实好《办法》对国家、媒体、新闻从业人员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队伍不断壮大,成为党和国家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力军。但是,近年来,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随意传播、散布涉密信息,擅自将职务活动中获悉的信息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导致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干扰了新闻传播 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新闻传播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新闻事业 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媒体主管主办单位、新闻单位要从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 和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问:请介绍总局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

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照我国保密、劳动用工、著作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及微博、博客等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文件起草工作,以保证《办法》内容合法有据。

问: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会接触到各类信息,哪些属于《办法》规定的范畴?新闻单位如何管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等。

各新闻单位是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主体,要按照“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使用好管理好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确保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合规、管理有序。

建议各新闻单位对职务行为信息分类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的有关规定,要求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纳入保密管理范畴;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依法规范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并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问:根据《办法》,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职务行为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从业人员须遵守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非法复制 、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其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职务行为信息,新闻单位要建立统一管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要遵守与所在新闻单位签订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 ”、“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问: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会受到何种处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既属于其工作成果,也属于新闻单位的重要资源和无形财产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新闻从业人员都能依法依规使用职务行为信息,对那些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将未刊播的新闻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或利用职务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极少数从业人员,视情节可作出以下处理:首先,新闻单位可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另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 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其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 ,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另外,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15-09-05 12:12 | #2楼

★新闻单位应依法与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完善内容管理制度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通过任何渠道、在任何场所提供职务行为信息

本报讯 (记者晋雅芬)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新闻单位应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办法》全文见02版)

《办法》明确,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都属于职务行为信息,应加强管理。各新闻单位应依法与所属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办法》还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2015年7月9日  《中国新闻出版报》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 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 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第八条 新闻从业人员离岗离职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新闻单位须将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劳动聘用和职务任用的必要条件,未签订的不得聘用和任用。

第十条 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换领新闻记者证,须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未包含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的,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在参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时,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告新闻从业人员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签订、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新闻单位应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健全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制度,履行管理责任;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闻从业人员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

第十五条 新闻单位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混乱,造成失密泄密、敲诈勒索、侵权等严重问题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等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就《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 光明日报 》(  2015年 07月 10日    04 版)

新华社北京 7月 9日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7月 9日,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总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贯彻落实好《办法》对国家、媒体、新闻从业人员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队伍不断壮大,成为党和国家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力军。但是,近年来,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随意传播、散布涉密信息,擅自将职务活动中获悉的信息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干扰了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新闻传播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媒体主管主办单位、新闻单位要从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问:请介绍总局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

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照我国保密、劳动用工、著作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及微博、博客等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文件起草工作,以保证《办法》内容合法有据。

问: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会接触到各类信息,哪些属于《办法》规定的范畴?新闻单位如何管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各新闻单位是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主体,要按照“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使用好管理好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确保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合规、管理有序。

建议各新闻单位对职务行为信息分类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纳入保密管理范畴;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依法规范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并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问:根据《办法》,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职务行为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从业人员须遵守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其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职务行为信息,新闻单位要建立统一管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新闻从业人员要遵守与所在新闻单位签订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问: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会受到何种处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既属于其工作成果,也属于新闻单位的重要资源和无形财产。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新闻从业人员都能依法依规使用职务行为信息,对那些违反保密协议规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将未刊播的新闻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或利用职务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极少数从业人员,视情节可作出以下处理:首先,新闻单位可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另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其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另外,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

本报评论员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办法》的发布表明,规范新闻职务行为管理,不但是新闻职业道德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

近些年来,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新闻队伍急骤扩张,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干扰新闻传播秩序、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乃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既要有持久作战的思想准备,又要有只争朝夕的紧迫感。

新闻工作致力于新闻信息的公开传播,但对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民的个人隐私等,应依法依规履行保密义务。新闻从业人员职务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此外,《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工作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新闻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闻保密工作,新闻单位也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新闻保密审查制度。

新闻媒介作为公众表达自由的代理人,具有监督公共事务的正当性,但相关职务信息的违规泄露则可能危害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与司法权产生冲突,扰乱社会秩序。而新闻从业人员职务信息中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后则可能构成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侵犯著作权等。

因此,必须加强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信息管理。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以各项法律法规为约束,按照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要求,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上、思想上、制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唐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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