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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安全保密制度

时间:2022-11-25 05:18:1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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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安全保密制度

  部队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担负着"保安全,保发展"的重任。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部队安全保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部队安全保密制度

  部队安全保密制度

  2l世纪以来,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近几年.全国公安现役部队深入贯彻公安部”科技强警”的指示方针,伴随着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化工程的建设与发展,为全体官兵搭上”信息快车”提供了一个平台。不可否认,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化建设也不例外。公安现役部队的信息化建设极大地提高了部队的工作效率,但同时也给我们工作人员提出一个新课题,即在操作和使用的过程中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

  1.信息安全概念

  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安全是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与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安全相比.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安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安全是指保密信息必须只能够被一组预先限定的人员存取对这类信息的未经授权的传输和使崩应该被严格限制是指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密,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

  2.信息安全现状分析

  2.1网络信息安全威胁严重

  网络信息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等各个领域.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瑞星”云安全”数据中心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5年上半年.瑞星”云安全”系统拦截到的挂马网页数累计达2.9亿个.共有11.2亿人次网民遭木马攻击:其中大型网站、流行软件被挂马的有35万个(以域名计算),比去年同期有大幅度增长。目前的互联网非常脆弱.各种热点新闻、流行软件、社交(SNS)网站、浏览器插件的漏洞层出不穷.为黑客提供了大量入侵和攻击的机会政府机关网站、各大中型企业网站,由于专业性技术人员缺乏.网站大多由第三方公司外包开发,存在缺陷较多,也最容易被挂马。据统计,2015年1月份受感染型病毒侵袭的网民为106万.而6月份则达到了395万.上升了近4倍。

  2.2公安现役部队信息人才缺失

  信息安全建设,人才是关键。一方面任何信息安全技术方面的成果都是人创造的:另一方面.任何危害信息安全的事件同样也是人为的。因此,培养大量优秀的信息安全人才成为当前我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安全领域的头等大事公安现役部队需要大量信息安全的专门人才,边、消、警部队实现电子警务应用系统的发展也需要大量信息安全的专门人才。然而.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大学能够培养信息安全方向的研究生.部分院校培养本科生.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目前我国从事信息安全研究的专业人才(副高职称以上)仅有3000人.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员也比较少.且多是”半路出家”.即由网络管理人员通过有关信息安全知识的自学或短期培训后从事这项工作的。此外。即使一些信息安全领域的.公司也存在人才短缺或流失的问题.而公安部门同样存在着较大的信息安全人才缺口

  2.3官兵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有些官兵保信息安全意识不强,擅自将涉密便携式电脑、硬盘、优盘和光盘带出办公室,极易造成涉及部队政治工作策略、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的文字、图片或录像资料的外泄: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储存介质不经意造成的泄密问题比较突出。”一机跨两网”、”一盘跨两网”等行为屡禁不止,给部队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教训极其深刻。此外.有些官兵管不住自己的嘴.通过语言威胁到大局信息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同志不分对象、场所,为了炫耀自己”卓越”的见解.在不知不觉中随口泄露机密。有些同志在接受大众传媒采访.以及在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时,随口说出涉密的重大任务和军事活动.造成严重泄密。

  3.公安现役部队应对策略分析

  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安全建设不是各部门信息安全建设成果的简单叠加.而是要通过技术防范与管理相结合.注重整个系统的信息安全建设。

  3.1增强安全防范.做到制度技术到位

  实现公安现役信息安全.必须建立自己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技术是信息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信息安全技术作为支撑,信息安全就无法持久。安全保密设备是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安全的重要技术和物质基础.在选择设备上应使用国产的.如某设备无国产可选.使用进口设备须经相关部门检测批准。在软件建设方面针对系统的弱点和不足.加强新型防火墙、安全路游器、安全网关、入侵检测系统等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开发。改变目前我方在技术方面的易守难攻的局面,变被动为主动。在信息安全防范中,加紧对安全防护、安全监控、跟踪警报等方面的关键技术进行突破。不失时机地对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检测、模拟攻击与评估工作.切实从技术手段上筑牢防止安全失泄密的阀门。

  3.2建立信息安全技术人才保障体系.完备技术人才支撑系统

  实现公安现役信息安全.必须建立自己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技术是信息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信息安全技术作为支撑.信息安全就无法持久。公安现役部队只有配备大批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水平.公安现役部队在现有的体制、编制上.通过政策的调整可把有志向为公安现役事业奉献的专业性人才吸纳到队伍中来。同时还可以与有关院校达成协议定向培养信息安全方面的本科生、研究生,减小供求矛盾.可使公安现役信息安全专项人才不断补充。焕发生机。

  3.3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官兵信息安全意识是信息安全建设的基础.是数字化安全生存的必要保证。要加大信息技术的攻关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构建信息安全培训体系,进行全员的培训和普及教育,从根本上消除”信息安全事不关己”的错误思想.使官兵意识到泄密事件可能通过个人的言行随时可能引发.牢固树立信息安全靠大家的思想.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全体官兵的信息安全素质和意识

  3.4提供部队信息安全下的执法效率

  针对失泄密事件血的教训.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我军保密法规制度建设,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这些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保密条例》等制度规定,切实做到落实制度、堵塞漏洞,按章办事、减少失误,加强管理.消除隐患。

  4.公安现役部队信息安全建设发展趋势

  公安现役部队在信息安全建设上.我们一定能取得更多可观的成绩。我们要有”世界上没有直路。要准备走曲折的路”的心态去面对。坚信我们一定会成功的。首先从观念上,用更广阔的视野审视信息安全.安全的内涵正不在扩大。然后从法律上在不断搜集归纳案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适应公安现役部队的规章制度用来维护国家、公民的切身利益。保证社会安定团结。最后从学术上,鼓励院校参与与此有关的学术活动,集思广益,力求在涉及到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各个相关的各个方面的研究都有所突破并赋予实用性。

  我处与全国上百家杂志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帮助客户在核心刊物,Cssci刊物,国家级刊物及省级刊物上发表各类论文,发表刊物均为具有双刊号(CN和ISSN)的正式公开发行刊物。所发表的论文、可做调职、职称评定、毕业、升学、就业、评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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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职制度与保密制度

  文职人员制度

  一、文职人员制度建立

  1、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2、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二、文职人员管理

  1、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三、聘用和退休

  1、聘用范围

  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2、岗位设置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3、聘用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4、聘用程序

  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5、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6、续聘与解聘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解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2)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4)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退休: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四、培训使用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日常管理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1、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2、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3、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七、奖励与处分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军队安全保密

  一、军事秘密概念

  1、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如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3、军事秘密范围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4、秘级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二、保密制度

  1、保密守则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2、涉密载体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3、涉密信息系统管理。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三、奖励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处分

  2、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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