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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科目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考、成人高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命题、清样制作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此环节的监督检查;试卷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承担试卷印刷工作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刷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共同负责,省级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试卷的运送、保管由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分别负责,省、地(市)、县(区)级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负责试卷印制工作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印卷工作开始之前将承印定点印刷厂的印刷项目、时间等情况报同级国家保密部门、上级考试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教育考试机构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住入闱监印人员。
(一)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二)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是: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派出教育考试机构。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教育考试机构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五条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具备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二)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
1、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入闱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2)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在场。
(三)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四)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厂区外围的巡逻防范,切实提高治安控制能力。
厂区内由入闱职工组成内部保卫队伍,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
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五)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厂区内应当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六)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八)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九)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十)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入闱人员及负责外围安全保密工作的公安人员的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解密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
第七条试卷清样进厂、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教育考试机构、定点印刷厂必须有专门的交接记录单,由专人负责接收。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置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第三章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八条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下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九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
第十条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一)试卷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运送,配备押运车辆;
(三)由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四)在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
(七)随时向同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四章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核机构都应当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考试实施期间,地(市)、县(区)级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条省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地(市)、县(区)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当地教育考试机构须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人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当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试卷保密应当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卷保密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教育考试机构至少应当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试卷保密室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五条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
条件允许,还应当使用密码铁柜。掌常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挪作他用。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
县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开考前保管试卷不得超过两天。边远交通极不方便地区必需超过两天以上保管时间的,应当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试卷保密室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一)。
第十八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三)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密码可由两人分别掌管一部分。
第十九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行政或者考试机构、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员;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参见附表二)。
新疆高考学考会考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国家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各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制度,规范管理,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答题卡和评分标准(包括备用副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二章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保密教育
第四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国家考试,考试保密教育是一项重要工作,要结合考试保密工作的特殊性,加强对各级参与考试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前进行深入的保密教育。
第五条 组织广大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强化保密意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及本规定。
第六条 要严格按保密的法律、法规办事,建立岗位责任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命题工作的安全保密
第七条 为保证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安全、保密,命题工作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八条 命题人员及命题工作的安全保密工作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试卷印制工作的安全保密
第九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试卷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印制。试卷必须在经过国家或自治区保密局审定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在印制前签订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
第十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应向定点印刷厂派驻入围监印人员。
(一)入围监印人员的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
(二)入围监印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
2.监督检查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印刷质量、操作过程、成品监审。
3.协助定点印刷厂做好安全保密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考试试卷印刷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和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工厂必须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一)凡接触试卷和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围,应经严格审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
(二)入围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入围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围负责人及教育厅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由两名保卫人员同行。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
(三)工厂必须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须昼夜警卫值班,并有值班记录。
(四)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
(五)建立保密室,由专人专柜保管试卷的原稿、清样、校样、PS版、纸型、底片等物品。
(六)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和废页的数量,试卷废页和残页经清点后在监印人员的监督下,当日销毁。
(七)严禁在车间、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
(八)外出设备、车辆及人员应接受检查。
(九)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
(十)印制试卷的各个环节的交接要有交接记录和负责人签字,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十一)工厂在印刷前应与参与印制试卷的所有工人签订保密合同。
第五章 试卷运送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各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负责到上一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接送试卷,并对接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各地、州、市(师)负责到自治区接送试卷、答题卡,各县、市、区(团场)负责到各属地、州、市(师)接送试卷、答题卡。
第十三条 各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应当指定1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
第十四条 运送试卷要做到:
(一)试卷运送前应对承担运送任务的车辆进行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运送,配备押运车辆。
(三)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公安(武警)人员参加,单车3人以上押运。
(四)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使用火车运送试卷时,应乘坐软卧,独立包厢,2人以上押运,要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
(七)运送途中随时保持与本单位和上级单位的联系,安全到达后应立即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八)试卷押运人员要经过严格审查,选派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
第六章 试卷保管室的建设和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师),各县、市、区(团场)都应建立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考试期间和考试后的试卷、答题卡。
第十六条 各级试卷保密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教考试(2004)2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应确定1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的保密工作,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试卷保密室应当有详细的值班记录。
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每次使用期间,除配备负责人1名,另外还要配保密保管人员2名以上,保卫人员2名以上,所配人员应是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1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1人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答题卡等的接收、分发保管工作,在接收、分发试卷、答题卡时,必须当面清点试卷袋、答题卡袋的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规定的交接发放单。
第二十一条 保卫值班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职守,时时监控保密室的一切活动情况。
(二)负责保密室室内、室外的安全保卫,勤查勤看,认真填写值班巡逻记录。
(三)随时向保密室负责人报告安全保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漏封、破损或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答题卡,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接触过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 自试卷运抵各考区起,保密室工作按规定启动,同时各级保密室的负责人和保密保管工作人员、保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保密室会客、抽烟、饮酒,不得搞文娱活动和使用电话。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相互代管,不得泄露保密室密码。
(五)拒绝他人索要保密室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第二十四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经常会同公安、保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不定时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保密保管工作人员、保卫人员不执行本规定,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七章 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在评卷开始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立考试答卷保管室。
第二十八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时,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应确定1名主要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同时应根据答卷的数量配备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终于职守、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和值班保卫人员。
第二十九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他们应该遵守的规定,按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试评卷成绩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全面负责评卷情况和考试成绩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严禁泄露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成绩信息、评卷信息等。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卷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卷、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考试成绩未经主要负责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查询,更不准私自改动考生成绩。
第三十二条 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内部网络,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
第三十三条 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各项安全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的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考试的一切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按时按规定对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运行的相关密码应当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负责人掌管,主要的计算机密码须由2人以上掌管。
第九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所有考试信息均由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向新闻媒体提供,任何个人或者其他部门都无权发布,新闻媒体采访要发布的内容,事前要经过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的审核和同意。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和考试机构在宣传中不得泄露涉及试卷的命题场所、印刷场地、发运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所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卷工作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考生成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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