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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站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8 15:50:5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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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站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机动车检测站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 >)。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 >)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交通厅< >(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检测站的职责

第五条 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按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 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 检测站使用的计量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 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第九条 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局)制定。

第三章 检测站分级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根据检测站的职能,检测站分为 < >A、B、C三级。

A级站:能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任务,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B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维修质量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C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A级站和B级站出具的检测结果证明,可以作为维修单位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十一条 检测站的基本条件

(一)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也可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检测车。检测设备或检测车,同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型式认定,定期公布。

(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上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当地交通厅 < >(局)组织的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三)场地:检测站车辆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设备良好,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不得小于检测间面积。

(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章 检测站的认定

第十二条 凡按交通厅(局 < >)规划建立,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检测站,经该站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局)提出认定申请。交通厅(局< >)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站的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具、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认定合格后的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 < >(局)发给《检测许可证》,并根据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 >(局)可指定一个A级站作为本地区的中心站,直接管理。该中心站应经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认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认定后的中心站可对本地区其它各级检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检测站如发生迁址、业务范围变更或停业等。应报当地交通厅 < >(局)批准。

第十六条 对不严格热行检测标准,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检测站,交通厅 < >(局)或其授权的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 face="宋体">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2015-10-20 11:31 | #2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应具备的服务功能、管理、技术能力以及场地和设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运行管理以及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认定、委托检测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1798.9平板制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GB/T 12480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3563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

GB/T 13564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

GB/T 1548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5746.1~15746.3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施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A 468 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386 汽车排气分析仪

JT/T 445 汽车底盘测功机

JT/T 448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

JT/T 478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JT/T 503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JT/T 504 前轮定位仪

JT/T 505 四轮定位仪

JT/T 506 不透光烟度计

JT/T 507 汽车侧滑检验台

JT/T 508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

JT/T 510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

JJG 188 声级计检定规程

JJG 653 测功装置检定规程

JJG 688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

JJG 745 汽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 847 滤纸式烟度计

JJG 906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 907 轴(轮)重仪检定规程

JJG 908 滑板式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 909 滚筒式车速表检测台检定规程

JJG 976 透射式烟度计

JJG(交通) 007 汽车转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交通) 008 汽车制动踏板力计检定规程

JJG(交通) 009 四活塞联动式油耗计检定规程

JJG(交通) 013 汽车发动机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汽车) 02 汽车速度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综合性能 automotive multiple-function 

在用汽车动力性、安全性、燃料经济性、使用可靠性、排气污染物和噪声以及整车装备完整性与状态、防雨密封性等多种技术性能的组合。

3.2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automotive multiple-function test station

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行为,对在用汽车综合性能进行检测(验)评价工作并提供检测数据、报告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简称综检站。

4 服务功能

4.1 依法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

4.2 依法对车辆维修竣工质量进行检测。

4.3 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造)、延长报废期、及其相关新技术、科研鉴定等项目进行检测。

4.4 接受交通、公安、环保、商检、计量、保险和司法机关等部门、机构的委托,为其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测。 

5 管理要求

5.1 组 织

5.1.1 综检站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应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化法人机构(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所属独立法人授权)。

5.1.2 综检站从事检测工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1.3 综检站的组织管理应覆盖检测工作的各个方面。

5.1.4 综检站应设置管理、检测操作、质量审核监督等基本岗位,各岗位人员的数量、素质应与其工作相适应,需规定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主要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通过明示的方法被客户所了解。

5.2 质量体系

5.2.1 综检站应按GB/T 15481 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管理程序、检测规范等制定成文件,构成质量体系文件,应符合计量认证的相关规定。

5.2.2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内部制订文件和外来文件。

内部制订文件应至少包括:质量手册、支持性程序文件、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检测作业指导书、委托检测受理程序、外部抱怨处理程序、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检验人员守则、服务公约等。

外来文件应至少包括:所有开展检测工作依据标准、委托检测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法规等文件。

5.2.3 综检站的质量体系应覆盖检测工作的各个方面。

5.2.4 综检站应实施并保持与其承担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5.3 文件控制

5.3.1 质量体系文件应由综检站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后使用,并通过适当的标识确保其现行有效。

5.3.2 质量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5.3.3 应定期核查质量体系文件的适用性和时效性,确保其现行有效。

5.3.4 质量体系文件的修改、变更应经过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并确保所有发放使用的受控文件被替换。

5.3.5 全部质量体系文件原件应存档,应建立适用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规定不同文件的保存周期。

5.3.6 应有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措施,包括电子存储和结果数据传输等。

5.4 服 务

5.4.1 综检站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保证各类检测的具体项目、收费价格、检测工作的具体流程、检测适用标准、被检参数的限值和依据方便客户了解,并依据相关标准的要求、程序和规范,开展检测服务。

5.4.2 检测报告应采用规范的格式或委托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给客户。

5.4.3 应制定程序并采用适当手段,在不影响检测工作和保护其它客户机密的条件下,允许客户监督对其委托业务进行的检测工作。

5.5 抱怨处理

5.5.1 应有程序文件处理来自客户的抱怨,并有效实施。抱怨包括对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申诉和损害客户利益的投诉以及改进检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5.5.2 抱怨处理程序应包括责任部门、处理程序、受理范围、受理期限、经济责任等,并以适当的方式明示,被客户了解。

5.6 事故、差错控制

5.6.1 应有程序文件处理检测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和差错,并有效实施。

5.6.2 程序文件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处理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不良后果的挽回和客户损失的补偿以及处理结果的跟踪。

5.7 记录、报告的控制

5.7.1 应建立记录、报告控制文件,包括质量记录、技术记录、结果报告等。质量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质量管理的过程记录等;技术记录、结果报告包括检测过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统计、分析报告等。

5.7.2 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包含的信息齐全,并有授权签字人确认。

5.7.3 记录、报告应以便于存取的方式保存在安全的环境中,并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制度、标准的规定,记录、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5.7.4 应制订计算机自动生成、存档记录、报告控制程序,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以及数据的丢失。

5.8 质量审核和评审

5.8.1 应制订程序文件定期对检测工作、质量体系运行的各要素进行审核和评审,能保证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合理、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5.8.2 质量审核、评审应涉及质量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与检测业务相关的管理工作和检测工作。

5.8.3 应定期对检测工作进行质量审核(每年不少于两次)、评审(每年应至少一次)。

6 技术能力要求

6.1 人 员

6.1.1 基本要求

6.1.1.1 综检站应设站长(或其它称谓)、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计算机控制网络系统管-理-员、检测员、引车员,以及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员、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等主要岗位。

注:本标准主要岗位人员不是岗位设置要求,允许1 人多岗,但均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从业岗位的要求,质量负责人不宜兼职。

6.1.1.2 应制订人员培训制度,并有效实施,保证检测有关人员能按新的检测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6.1.1.3 对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应通过专门培训,取得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1.2 站长

6.1.2.1 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汽车检测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相关标准。

6.1.2.2 熟悉汽车检测业务,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6.1.3 技术负责人

6.1.3.1 应具有汽车运用工程或相近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6.1.3.2 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有三年以上的汽车维修或检测工作经历。

6.1.3.3 熟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汽车维修检测方面的政策、法规、规定及相关标准。

6.1.3.4 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有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和分析测量误差的能力,能组织检测仪器、设备校准和计量检定工作。

6.1.4 质量负责人

6.1.4.1 应具有汽车运用工程或相近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6.1.4.2 熟悉检测技术标准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规程,熟知计量认证和质量控制要素,胜任检测站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6.1.5 计算机控制网络系统管-理-员

6.1.5.1 应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具备计算机网络管理知识。

6.1.5.2 掌握检测技术标准,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控制原理、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构架、各业务节点的操作和设置、数据库的结构和维护管理等。

6.1.6 检测员

6.1.6.1 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了解汽车各系统的工作原理、构造和有关使用、安全性能知识及维修经验。

6.1.6.2 熟悉所在工位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

6.1.6.3 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能独立进行一般数据处理工作。

6.1.6.4 了解综检站计算机控制网络的构成和业务节点,熟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艺流程及相关标准,具有计算机操作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基本知识。

6.1.7 引车员

6.1.7.1 应具备6.1.6.1、6.1.6.2规定的检测员资格条件。

6.1.7.2 应持有与驾驶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汽车驾驶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取得汽车驾驶中级及其以上等级证书。

6.1.8 仪器设备管-理-员

6.1.8.1 应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含)以上学历和技术员(含)以上技术职称。

6.1.8.2 掌握汽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6.1.8.3 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具备检测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6.1.9 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

6.1.9.1 应具有中专(含)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档案管理、保密法规和综检站管理工作程序。

6.1.9.2 了解综检站使用的检测标准、方法,能为检测人员提供受控标准和更新。

6.1.9.3 胜任综检站质量体系文件及其运行、验证等资料的管理工作。

6.2 检测项目与参数

6.2.1 综检站应具备附录A所示检测项目或参数的能力。

6.2.2 综检站应依据相关标准或根据客户委托制定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工作。

6.2.3 综检站按GB 18565、GB 7258、JT/T 198、GB/T 18344、GB/T 15746.1~15746.3、GB 1589、GA 468规定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应采用计算机控制联网方式进行检测。

6.2.4 综检站应制订开展新的检测工作的程序,保证所开展检测工作能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要求。

6.3 检测仪器设备

6.3.1 综检站应配备与检测项目或参数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A中的规定。

6.3.2 综检站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通过产品型式认定,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进口检测设备参照执行。

6.3.3 综检站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应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规程和检测用标准要求的测量范围、分辨力、准确度等级或允许误差,满足相应仪器设备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周期经过检定合格。

6.3.4 综检站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与被检测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相适应。

6.3.5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能进行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应具备计算机联网受控检测功能的仪器设备见附录A。

6.4 计算机控制检测系统

6.4.1 控制系统应具有车辆信息的登录、规定项目与参数的受控自动检测、检测数据的自动传输与存档、检测报告与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指定信息的查询等功能,所有记录(包括报告和报表)格式及内容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6.4.2 控制系统配置的计算机等硬件和操作系统等软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4.3 控制系统应建立适用检测车型数据库和适用检测标准项目、参数限值数据库,并符合相关委托检测行业管理的要求。

6.4.4 控制系统不应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测量结果数据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符合有关标准。

6.4.5 应具有人工检验项目和未能联网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结果的人工录入功能(IC卡或其它方式)。

6.4.6 应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及操作日志。

6.4.7 计算机控制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JT/T 478的有关规定。

7 场地和设施

7.1 基本要求

7.1.1 综检站应有科学的总体规划设计和工艺布局,合理设置汽车检测线、检测间、检测工位、计算机控制系统、停车场、试车道路、业务厅等设施。

7.1.2 综检站的设计和使用须有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消防条例、法规的规定。

7.1.3 综检站应有必要的绿化面积和卫生设施,符合GBZ1 的有关规定。

7.1.4 综检站的供电设施应符合GB 50055的有关规定。

7.1.5 综检站的建筑物防雷措施、防雷装置均应符合GB 50057的有关规定。

7.2 检测线

7.2.1 检测线应布置在检测间内,应按规定的检测项目配置检测工位。

7.2.2 检测工艺流程应布置合理,各检测工位应有足够的检测面积,检测时各工位应互不干涉。

7.2.3 检测线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应有醒目的工位标志、检测流程指示信号,应有避免非检测人员误入检测工作区的安全防护装置等。

7.3 检测间

7.3.1 检测间的长度、宽度、高度应满足检测车型检测工作的需要,并符合建筑标准的要求。

7.3.2 检测间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排水装置,检测间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Z1的有关规定。

7.3.3 检测间通道地面的纵向、横向坡度在全长和任意10m长范围内应不大于1.0%,平整度应不大于3.0‰,在汽车制动检验台前后相应距离内,地面附着系数应不低于0.7。

7.3.4 检测间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T 50033和GB 50034的有关规定。

7.4 停车场和试车道路

7.4.1 停车场的面积应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允许与检测场地、试车道路和行车道路等设施共用。

7.4.2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应满足受检汽车的轴荷需要,试车道路应符合GB/T 12534、GB 7258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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