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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机关值班制度
一、镇政府院内机关、财政所工作人员下班、休假期间实行统一安排值班。实行主要领导带班,副职领导和其他干部职工值班,实行一周轮回制。
二、负责下班时间的接待、来人来客、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理。接待要热情、礼貌。
三、负责双休日政府办的电话接听。
四、负责院内院坝和三会议室开会、二楼厕所的清洁卫生。
五、凡发现一次没在岗或工作不到位,扣50元/次。
鳌江镇政府机关值班工作制度
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机关的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鳌江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镇委、镇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镇及其所属部门的值班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值班工作职责)
值班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负责对所属办事处、部门和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值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五条 (值班组织形式)
镇政府设立总值班室,办事处、所属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一)镇政府总值班室实行双人专职昼夜值班;
(二)政府机关、办事处、所属部门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办事处、所属部门人员轮流担任。
第六条 (值班安排)
镇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工作由镇党政办负责安排,编制好值班工作一览表,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节假日值班)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班:
(一)值班时间按照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通知执行;
(二)镇党政办提前一周编制镇政府机关节假日值班轮流表,并报上级政府总值班室;办事处、部门要提前一周向镇政府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
(三)节假日期间,加强值班力量,各级领导要轮流到岗带班;
(四)各值班室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综合情况。
第八条 (值班记录)
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作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值班交接)
搞好值班交接。交接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 (保密工作)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
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二条 (检查指导)
要定期组织值班工作检查。上级值班部门负责对下级值班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报告内容)
凡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镇委和镇政府主要领导及上级值班室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物资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报告要求)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报告形式)
镇政府总值班室和办事处、各部门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信息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也可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递,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报告时限)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总值班室和办事处、部门值班室1小时内以口头形式、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也要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
前项所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跟踪反馈)
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主动与办事处、各部门值班室和事发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综合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完毕,办事处、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报告综合情况,包括事件简况、事故损失、处置经过、对事故责任重者处理情况及教训等。
第四章值班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队伍建设)
加强值班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工作。各级领导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业务培训)
要加强对值班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基础建设)
值班室须配备传真机、有线无线电话等通讯设备。同时,要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软件建设)
值班室应配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人员通讯录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预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软件,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明确责任)
党政办公室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表彰奖励)
对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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