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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一、督导评估的内容
(一)领导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保证教育规划优先安排,教育投入优先保障,教育需求优先满足。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完善教育督导制度,规范有效地开展督导工作。
(二)教育经费投入。调整优化县级财政支出结构,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规定要求并保持稳定增长。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制定并逐步提高县域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依法加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确保专项用于教育事业。落实《纲要》提出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相关规定,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各类在校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三)办学条件。合理调整中小学、幼儿园及中职学校布局,规模容量及专业设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大力实施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在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及实验仪器、体育卫生艺术设备配备和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逐步达到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时消除校舍危房。
(四)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交流调配等教师管理政策。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新进教师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的激励机制。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把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教师、班主任、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提高教师待遇,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建立师德考评制度,实施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五)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不断完善政府主导、规范管理、评价引领、督导保障的素质教育工作机制。落实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强化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课程改革,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建立维护教育稳定、保证校园安全的有效机制,杜绝重大事故。
(六)教育发展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做到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各类教育发展的主要指标达到省规定标准。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规模大体相当。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设区的市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设区的市政府为主。各市要依据《山东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协调和重点抽查。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全省所有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一)工作原则。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专项督导与综合督导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各市的实施方案,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评结果分别报省教育督导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督导评估的自评制度,将督导评估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县级自评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对照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任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准确、实事求是的评价。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自我评估。
2.市级督导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县级自评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自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经验,针对复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省级督导抽查。省政府及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设区的市督导评估结果,视工作需要进行重点抽查。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并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要在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要将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引导县级人民政府更好地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三)省、市有关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要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的意见反馈、限期整改和定期复查制度,以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加强薄弱环节的工作。
(五)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成绩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责成其及时改进;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健全各项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要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督导评估,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专兼职督导队伍,提高督导评估整体工作水平。
此前有关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学校安全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关于继续做好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e#一、督导评估范围及周期
全省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含民办)。督导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督导评估组织形式及职责分工
(一)督导评估组织形式
对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采取学校自评与督导部门督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实行督导部门归口管理,即:省属、市属小学、初中以及普通高中学校统一由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县属小学、初中学校及辖区内的部门所属小学、初中学校由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
(二)督导评估职责分工
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框架》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本市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的省属、市属小学、初中以及全市普通高中学校进行自评和督评。
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市确定的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认真组织好对本县所属的小学、初中学校及辖区内的部门所属小学、初中学校的自评和督评。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督评和学校自评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召开现场经验交流等。对初中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2012年度可推迟到11月15日前),供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中考招生使用;对其他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总结上报工作。
三、学校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学校自评
学校校长要高度重视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成立由学校有关部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自评工作组,依据指标体系逐项对照检查,做到自查自纠,解决学校存在的问题,形成符合客观实际的自查报告并申请他评。
(二)督导部门评估
1、听取校长关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看国家课程开设和校园、班级、学生宿舍、教职工办公场所、学生食堂、活动室、实验室等文化建设及德育工作情况。
3、核实各项活动课开展情况。
4、查实学校常规管理到位情况。
5、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6、查看学校各项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7、召开学生及群众座谈会,了解规范办学情况。
8、判断和验证学校办学成效。
9、认真填写《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登记表》。
10、撰写包括校长办学思想、学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规范办学、德育活动、课堂教学、办学成效以及提出学校发展和班子建设意见的督导评估报告。
(三)总结上报
1、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向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上报每所学校的自评报告、《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登记表》和督导评估报告,以及确定推荐上报的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典型材料,以备省、市确认学校评估工作的覆盖率和确定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有效性。
2、市、县(市、区)对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和普通高中的督导评估,每年以一定比例评选“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督导评估实行“全覆盖”,对于不达“全覆盖”的市、县(市、区)不参加评选。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可根据各县(市、区)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对评选指标进行适当调整使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总数的2%。
(四)素质教育示范学校条件
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评选是由县级评选推荐、市级复核上报、省级考评确认的方法进行。其必要条件是:
1、学校具备开全国家课程开足课时方面的师资、设备设施、场地等条件,且能开全国家课程开足课时。
2、学校文化建设及活动丰富多彩,且有特色。
3、学校班容量未超过50人,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群众满意度高。
4、学校班子健全、教学常规、后勤管理、财务管理严格、教育教学装备等使用率高。
5、学校教师没有在编不在岗现象。
6、学校近三年没有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等问题。
7、学校领导及教师没有违法违纪等问题。
四、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一)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年度考核的依据、校长岗位考核、交流使用、职称晋升、评模选优、任免续聘、诫免谈话、实行问责等的重要依据。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据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结果,把优质普通高中每年招生计划按不少于6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引领薄弱初中学校增强核心发展力,促进其优质发展。
(三)“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由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通报并授予奖牌。
各市、县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接此通知后,请组织责任区督学认真实施,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评选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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