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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复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16:02:4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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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复工管理制度

1.目的

工伤员工复工管理制度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管理。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3.3《工伤保险条例》

4.管理职责

4.1职能部门、车队负责本部门及车队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4.2办公室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协助公司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3办公室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负责参与工 

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负责按公司工资总额0.4%为员工办理工伤投保、名单更新;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5.内容与要求

5.1工伤的界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患职业病的。

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2.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职工符合本制度

5.3.1故意犯罪的。

5.3.2醉酒或者吸毒的。

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4工伤管理程序

5.4.1办理投保

1)各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办公室。

2)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5.4.2责任追究

参照公司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

5.4.3报险程序

为保证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办公室部报险,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内事故

事故发生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安全科及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安全科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办公室,以确保办公室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如公司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办公室。

2)公司外事故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办公室,且在24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办公室,并在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5.4.4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

1)门诊治疗须提供以下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门诊病历》;《用药明细》及发票;《检验报告单》

2)住院治疗提供以下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用药明细》及发票;《检验报告单》

5.5工伤补助及陪护标准

5.5.1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 元/月。

5.5.2工伤员工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的用餐标准为 元/日;陪护人员最多不能超过两人,陪护人员的食宿标准为 元/日,陪护天数: 日。

5.6伤残等级鉴定与赔偿

请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有关部门,对工伤员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相关规定足额赔偿。

因工伤死亡的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足额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7有关资料的保存

有关保险评估、年份、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必须齐全,妥善保存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2015-09-17 11:12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工伤范围

第七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 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环保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第五章 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环保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环保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环保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 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环保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环保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环保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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