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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1、我国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块形管理),不同于德国“同业公会”的管理体制(条形管理)。如果我国采用德国模式,那么,在地(市)级以上统筹层次的范围内,经过费率的调整,费率档次会以倍数增加,将不利于规范管理。如果将德国的模式加以改造,在统筹范围内,采取分层管理方式(在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在行业内部实行浮动费率),就能发挥促进工伤预防的效能,提高操作性,同时也能体现工伤保险的保障性和差别性。
2、要建立科学和规范的费率机制。可按行业分类标准,根据近年来发生工伤事故率、因工伤亡人数、工伤程度及支付伤亡待遇的费用情况进行测算后,研究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表”。风险等级要随着风险的变化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3、从社会保险的发展要求看,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必须建立地(市)级以上的统筹层次。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可参照“全国行业风险费率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15个档次的差别费率,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效能。
4、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应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浮动系数表。每年根据当地实际发生工伤事故频率(取死亡、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确定浮动值,对企业费率档次进行调整,即当工伤事故率高于或低于浮动值时,对下一年的费率上调或下调1~2个档次。
5、为实现“以支定收”的原则,必须改变“粗放管理”的收缴方式。国家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准备金”制度,即制定结存一年工伤保险费用的资金比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做出限定。在此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延后一年的滞后性收取模式,以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决定本年度的收缴。
6、国家要制定统一的收缴率计算公式,使收缴费率规范化。各地应据此并结合实际计算出缴费费率,缴费函数应以企业工资总额、行业风险等级、分摊系数、浮动值为变量。
7、要改变将结余资金返还给企业的作法。理由是:(1)企业用返还的资金改造不安全设备,只能是杯水车薪;而且有的企业可难会把返还资金挪作他用,而不用于设备改造。(2)将部分结余资金返还给企业(如有的地区返还企业当年缴费总额的40%),说明提取的费率不合理,超过了“以支定收”的额度。这不仅会影响工伤保险机构的信誉,而且这种“奖励”的意义在“边际效益递减规律”作用下会愈来愈小。至于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将一定比例的结余资金作为“准备金”,这样既可解决“准备金”的筹集问题,又能减少资金结余过多。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1 总则
1.1目的
为实现公司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运营,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原则,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员工工伤(含未参保的员工)所有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并为相关处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
1.3权责属性
本制度规定员工工伤实际处理的权责单位为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监督执行,在执行本制度时各中心部门、厂区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
2 工伤认定原则
1.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被录用的员工,聘用期间使用假身份证受伤和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不在认定范围内;员工须知中应予以明确;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工作场所内,第一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员工受上级领导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公司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及非工作职责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法规的情形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处理范围内,但维护公司利益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除外;
5.职业病目录条款中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职业病;
6.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等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书;
7.其他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场所内受伤情形,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先行处理,如:车辆送至治疗、垫付医药费等,但是否按工伤情况处理,也需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上报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批。
8.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饮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不在工伤处理范围内。
3 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2.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资料、照片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原件,应在第一时间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
4.处理员工工伤原则上应遵循“专人始接受,处理至结案”的原则,相关政策、信息等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一人传递给受伤员工,相关费用的申请、报销、结案亦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专人完成;
5.在处理员工受伤的第一现场时,如发现员工有喝过酒的情况,本着积极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处理、负责任的原则,可先行送医院治疗,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在治疗过程中可与医院协商给员工做酒精测试,留下相关测试结果;
6.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难的情况,必须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同意,方可执行,原则上公司不主动申请;
7.关于申请残疾(如:办理残疾证)等事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公司处理的范围;
8.经审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员工,必须经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以主治医生的病历填写情况为准,不得提前申请鉴定;
9.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必须选择社保中心定点医院送至受伤员工治疗;
10.员工工伤原则上使用公司车辆,必要时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情况紧急应由医院提出(最好有书面证明);
12.陪护人员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协调指派,直到医疗期或直至恢复期完毕,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如当事人伤势严重,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13.在治疗过程中,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如受伤员工提出,需有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责任人承担;
14.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申请和受伤员工病情不稳定的条件申请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否则所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4 员工工伤调查与申报
4.1 员工工伤调查
1.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报告,当事人不能报
告的,由知情人向当事人上级报告;
2.当事人上级接报告后立即向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指派
他人及时代为报告,请求支援并同时报告其伤情。
3.当事人伤势较轻﹙无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严重伤害;无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暂不报总经理,确认比较严重或无法确认是否严重的办公室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4.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有责任在事故发生起12小时内,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写明受伤的大致情况,并按相关流程审批,上报至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
5.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再上报《员工工伤报告表》的同时,应上报具体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A4纸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阐述;
4.2 员工工伤申报
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或运营中心指定的经办人,应在上报得到审批
后,方可申报工伤;
2.受伤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待治疗结束之后处理;
3.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无论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发30天内
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得超期;
5 费用申请与报销
5.1 费用申请
1.员工工伤费用的申请,应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员工工伤费用申请表》,因紧急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情况,可以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代为填单申请,申请金额依照表单规定项填写预估费用,不得只填写一个预估总额;
2.员工工伤费用申请应遵循“一人负责”的原则,即:费用的申请人统一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不得出现费用的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人帮
助申请费用事应填写“代理人”;
3.员工工伤费用可以多次申请;
4.受伤员工认定为工伤,但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2 费用报销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交通费、餐费等杂费,必须每月依照流程报销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的治疗费用单据(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可在结案时一并报销;
2.费用报销时,因已填写工伤费用专用申请表,所以只填写通用型费用报销单的报销部分,不必填写申请部分;
3.认定工伤员工未办理保险的情况,在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餐费、交通费等杂费,依照参保员工的工伤规定处理(每月报销),治疗费用(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与其他费用一样也每月报销一次;
4.员工工伤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无效收据/发票”的情况;
5.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员工工伤期间考勤与工资处理
6.1 考勤处理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应按照公司相关请假制度执行,依照相关流程审批;
2.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由员工本人或代理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3.员工工伤恢复期间,由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或者与主治医师协商在其病例中予以书面明确,根据上述时间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4.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休息的最长时限为12个月,如需延长,则应由受伤员工的主治医师提出,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书面证明,方可延长,但延长期限做多为12个月;书面证明统一存档;
5.相关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病假单)、病例(复印件)、等,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收集、保管,与其工伤档案一并存档;
6.2 员工工伤期间工资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工资,依照宁波市本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纳金额基数发放,按每月工资发放日打入员工工资卡中;
2.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工资最长发放期限为12个月,如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延长证明,最多可延长12个月;
3.超出发放期限,又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延长证明的情况,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及时将信息邮件传递给财务,予以停止发放,未及时传递信息所造成的工资多发放的损失,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承担;
7 员工工伤结案处理
1.所有已结束或达成协议的工伤案例,必须与受伤员工签订协议,原则上应采取第三方公证的方式处理,即:签订员工工伤调解书由劳动仲裁部门盖章公证、双方签字,避免事态反复;
2.员工工伤事故的结案以受伤员工签订协议书或调解书后为工作结点;
3.结案后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员工工伤结算表》,结算表原件、社保中心未核准的票据及《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三份中的一份(未参保的员工无此表)一并送交财务核销申请借款,《员工工伤结算表》一份复印件存档;
4.工伤档案明细:所有相关的法定表格、公司内部使用表格、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病例本、治疗影像照片、诊断报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如果有)、协议书或调解书(或仲裁书)、 其他相关文件;
5.员工工伤档案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按照员工姓名分类处理,统一存档,员工工伤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分管副总许可,任何人不得带出存放地及复印;
6.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在工伤处理结案后,应检查、整理所有相关资料,维护工伤台账。
8 责任处罚
净损失金额是指员工工伤损失总额减去社保赔付总额的净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员工工伤,可不做处罚。
9 附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结算表》
《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
《证人证言》
《员工工伤报告表》
《员工工伤费用申请表》
《员工工伤结算表》
10 参考文件
《GB—T16180—2015 劳动能力鉴定与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 《工伤认定办法》2015新修订版
《工伤保险条例》2011新修订版
《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
11 附则
1.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间如遇特殊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及时修正并发布。
2.本规定如与前发布相关制度相抵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所有。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工伤管理制度,员工工伤保险制度,员工工伤管理制度#e#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统一管理, 依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权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员工工伤事故的核查、 处理、 申报等事务。
3.2 各部门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发生工伤人员的直接上级 有义务在下属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进行处理, 亲自或安排人员将工伤 员工送至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3.3 办公室负责提供交通工具并负责安排人员及时将工伤员工送至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当班保安接到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通 知保安队长,队长必须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并派人协助部门将工伤 员工送至医院。
3.4 员工工伤首诊医院为医保定点医院(应城市人民医院、应城市 中医院) 。
4.内容 4.1 所有员工自入职日起统一办理工伤保险。
4.2 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
4.3 工伤的认定范围以《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为准。人 力资源部在发生事故之后,经初步核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4.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办法的工伤保险待遇:4.4.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4.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4.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4.4.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4.4.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4.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5.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5.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 4.5.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 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6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6.1 本人故意或因私负伤、致残、死一亡的; 4.6.2 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 4.6.3 自残或自杀的,。
4.7 工伤处理程序: 4.7.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负责人(厂长)、主管、发生工伤人员的直接上级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当班保安, 并亲自或安排人 员将伤者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4.7.2 当班保安接到伤亡事故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当班保安队 长,当班保安队长应立即知会车队队长,由车队队长安排车辆;当班 不能安排车辆的,由部门主管人员或所安排人员寻找合适交通工具, 送工伤员工至指定医院,属正常情况下挂号费、交通费用由员工互助 基金支付(具体规定见 4. 9.5 条规定)。
4.7.3 正常上班期间,如出现工伤事故,救治的同时,事故单 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派人或指导进行首诊 处理。非正常上班期,应在次个工作日的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进 行调查处理。
4.7.4 员工进行首诊时,必须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或厂牌,并 如实说明本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事故经过。错报、前后 报告情况不一致或首诊时病情叙述不属工伤保险范围之内的, 社保部 门不子报销,所发生的费用按公司规定处理。且首诊时必须要求填 写病历本,复诊时,必须带好本人病历本;不填写病历本者,所发生 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7.5 员工如需转院治疗,须由指定医院医生根据病情提出。
员工私自转院,或自行到各医疗机构、药店买药者,费用一律不予报 销。
4.7.6 伤亡员工的直接上级应在发生伤亡事故后 3 个工作日内, 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 《纠下预防措施报告》向人力资源部书面详细汇报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到生产安全办,要求写明伤者姓名、 部门、职位、工号、伤亡事故引起原因、经过、时间、地点、证明人 姓名、预计使用费用等,事故报告必须有伤亡事故证明人、员工直接 上级、部门(车间)主管、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井要明 确第三方责任人,否则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办理,如瞒报,不报、漏报 或拖延不报造成的事故后果由事故相关当事承担。
4.7.7 伤者情况严重,需住院治疗者,应由部门或人力资源部 通知其亲属前来照看。不能通知到亲属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安排 员工看护。
亲属护理期间按 100 元/天/人标准在受伤员工当月工资中 进行补贴;看护员工看护期间按正常上班(正班+加班)情况下计发。
护理人员应全天护理,无特殊情况总护理人应小于等于 1 人(多余 1 人的按 1 人算)。护理人员发放补贴时间以实际护理天数为准。受伤 员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可由公司按照社保规定标准垫付, 待工伤理赔 后再统一结算。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公司领导处理。
4.7.8 本月如部门出现员工工伤,部门文员必须在次月 8 号前 填报《月工伤事故统计表》 ,向人力资源部详细说明工伤员工姓名、 工号、工伤医疗期、目前状态及护理人姓名、看护期等,经人力资源 部核实后统一在员工当月工资中发放。
4.7.9 人力资源部收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准 备相关材料,报送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中请。
4.7.10 工伤认定申请获批准后,由工伤人员、人力资源部人员 一同到社保局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及其它的相关手续。4.8 工伤申报所需材料 4.8.1《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 《纠正预防措施报告》 :事故发生 详细经过,必须有伤亡事故证明人、员工直接上级、部门(车间)主 管、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4.8.2《工伤认定申请书》(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处领取); 4.8.3 伤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8.4 首诊病历全套复印件,住院通知书(出院后或治疗结束后 须将病历本、所有治疗费用发票及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立即提交); 4.8.5 放射科报告:凡属外伤者均应提交; 4.8.6 考勤表或电子考勤记录(加盖人力资源部盖印),考勤制 度说明,工卡复印件; 4.8.7 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证人身份证、工作证、上下班考 勤记录〔复印件); 4.8.8 属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 120 报交-警,并取得交-警的《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另需提供外宿和房缴费收据、上下班路线图。
4.8.9 刑事治安案件必须提交派出所立案回执或相关证明。
4.9 工伤费用支付及报销流程:
4.9.1 为了确保社保受理工伤案件能够得到部门及员工及时有 效的配合, 如调查、 取证或材料及时上交等等。
所有员工发生工伤后, 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先由个人垫付,如个人经济确有困难者,经过部 门申请,工伤员工可以向公司借用互助基金,待社保认定返款后,由 人力资源部报销后统一返还支付部门或员工。4.9.2 受工伤部门直接上级应协助部门文员于 5 日内按第 4.8 规定及时准备好申报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工伤经办人员, 员工工伤需住 院治疗,预计住院挂账总金额在 1000 元以上者,部门必须在发生事 故 3 日内备齐工伤申报材料交人力资源部拟申请记帐治疗, 部门凭社 保部门出具的 《工伤认定书》 、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 及 《工 伤保险住院结帐单》办理记帐手续,转由社保部门进行结帐。如由于 部门不能及时上缴资料导致申报过期或病情延误由相应误事人员承 担。
4.9.3 门诊工伤治疗员工费用由个人结清,保留好所有票据以 备工伤理赔报销。
住院计帐治疗者出院由人力资源部工伤经办人员负 责办理结帐手续, 如有在非公司责任所发生的自费用药费用由伤残员 工自行承担,并从伤者当月工资中扣除。人力资源部工伤经办人员应 在工伤理赔后 3 天内确认帐目无误,并将发票、病历本等交至人力资 源部互助基金小组管理处核梢及统一返还支付部门或员工。
4.9.4 经过事故调查,如果工伤事故中,员工无责任的,可中 请用互助基金报销社保部门不予报销的部分,如员工需要付责任的 (例如违规操作), 不得使用互助基金报销利社保部门不予报悄的部分, 从工伤员工资中扣除。
4.9.5 在员工发生工伤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挂号、交通费等社保 部门不予报销部分, 员工统一凭各类发票于出院后填写 《费用报销单》 交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销后从互助基金中支出。报销金额及规定如下:单程费用 类别 门诊 住院 转院 转院 转院 治疗机构地 (单位:
元) 应城人民医院 应城人民医院 武汉瑞祥医院 武汉同济医院 武汉协和医院 1 1 35 35 35正常乘车次数 (次/人) 2 2 2 2 2最高报销限额 (单位:元) 10 10 100 100 100注:最高报销限额指工伤员工、 陪同人、 护理人员可报悄挂号费、 交通费总额,同一医院治疗挂号费不得重复报销。
4.9.6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属公司应承担的理赔款项经 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后,直接在员工离职工资中发放,已离职或其它 特殊情况报高层主管领导批示。
4.9.7 凡涉及工伤理赔、劳动关系证明事务,除人力资源部指 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释或出具证明。否则,公司将追究相关 当事人责任。
5.工伤责任处理 5.1 工伤事故分类:
5.1.1 普通工伤:指因工负伤后需要歇工 1-14 个工作日,但未 达到伤残程度的伤害,且工伤费用在 2000 元以下; 5.1.2 轻伤:
指因工负伤后需要歇工 15 个工作日, 低于国标 105 个工作日, 工伤费用在 2000 至 10000 元, 且未达到伤残程度的伤害; 5.1.3 一般工伤:指出现因工致残,评残等级 7-10 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或经济损失满 1 万元不足 10 万元的事故; 5.1.4 大事故:指出现因工致残,评残等级 5-6 级属大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者或经济损失满 10 万元不足 20 万元的事故; 5.1.5 重大事故:指出现因工致残,评残等级 1-4 级属全部丧 失劳动能力者或经济损失满 20 万元不足 100 万元的事故; 5.1.6 特大事故:指出现因工死亡者或者经济损失达 100 万元 以上的事故。
5.3 事故责任处罚:
5.3.1 事故责任处罚标准见附件《工伤事故责任处罚标准》 :
5.3.2 普通工伤、轻伤事故发生后由安全办直接开具经济处罚 单,报安委会审核生效,按事故处罚条款实施; 5.3.3 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安全办、责 任部门、技术支持部门、设备部门、车间等组织事故联合调连组,将 事故原因、过程、责任分析、处理结果等调查清楚,安全办拟定事故 报告送安委会和主管安全的副总审核批准,按事故处罚条款实施,并 在公司内通报; 5.3.5 出现工伤事故时,工伤事故其肇事员工或设备维护责任 人均为主要责任人,部门出现无法提供责任人时,在部门负责人工资 中扣除相应款项。
5.3.6 发生特大事故时,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将相关责 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7 一人兼职多个职务时,按照当前最高职务标准处罚。5.4 其它责任处罚:
如出现部门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工伤无法中报成功, 给公司 带来经济损失者,公司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具体规定如下:
5.4.1 总费用 (指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在 1000 元以下者, 经办责任人各罚款 50 元; 5.4.2 总费用在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者,经办责任人各罚 款 100 元; 5.4.3 总费用在 3000 元以上者,经办责任人各罚款 500 元。
6.发布及实施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2 个月。
7.制度管理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附表 8.1《工伤事故责任处罚标准》 8.2《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3《纠正预防措施报告》 8.4《月工伤事故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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