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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辞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的,有辞退的权利。
3.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利。
第二章 辞 退 管 理
4.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4.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4.2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
4.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3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4.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4.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4.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4.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器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4.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4.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4.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4.12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4.13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4.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4.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4.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4.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4.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4.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4.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5.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5.1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10日前告之;
5.2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20日前告之;
5.3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30日前告之。
6.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7.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8.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9.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0.人力资源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11.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 辞 职 管 理
12.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索取《辞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13.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14.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力资源部索要《移交清单》(格式见附件五),办理移交手续。
15.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力资源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 审 批 程 序
16.辞退员工,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辞退理由。
17.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的意见,对该员工进行考查,认为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辞退条件之一的,应当填写《员工辞退辞职审批表》(附件六),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辞退手续。
18.员工辞职,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则要说明理由。部门同意申请人辞职的,可以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办理辞职手续。除非认为该员工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本公司的利益的,可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五章 附则
19.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规定
一、 定义
1、辞职:公司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
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 辞退: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包括结束试用、除名或开除、辞退等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者,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 以欺诈、虚假等手段,欺骗公司并被查实的。
(2)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 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找不到或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
(4) 参加岗位适应性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
3、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辞退员工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二、 内容:
辞职申请审批或辞退员工报告审批、工作移交、部门离职结算、财务结算、工资结算。员工自动离职,部门主管和部门考勤员需在员工自动离职之日起5天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自动离职报告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办理其离职手续。
三、 审批程序:
1、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审批表》,提出辞职申请,经所属部门主管、一级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工作移交。
2、
辞退:部门主管提出建议并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申报告单》,经上级主管核实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核实并签署意见,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拟辞退人员所在部门安排工作移交。
四、 工作移交:
部门主管收到审批合格的《辞职申请表》或《辞退员工建议及评申报告单》后,须尽快安排离职员工进行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情况表》工作移交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文件、资料、档案、客户关系移交,所有移交工作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使移交后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工作移交情况表》须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部门考勤员确认其离职日期。员工必须在自辞职或辞退批准后十日内办理完毕工作移交并归还工卡至人力资源部。
五、 财务结算
员工凭《离职手续移交表》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未报销事项,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工作,经相关部门主管审批后须在《离职手续移交表》上签署意见。
六、 工资结算
在工作移交及财务结算完毕后,员工持审批后的《离职手续移交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工资结算。
七、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驻外机构正式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的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工人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8.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适合工作的;
9.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 其他情形
第五条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辞退员工须按如下流程操作:
1. 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简称“报告单”);
2. 二级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一级部门管理部;
3. 一级部门管理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钟点工,应将一级部门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报告单”提请一级部门站长办公会议讨论,给出处理意见;
5.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荣誉部。荣誉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总监核查,再报送总载(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6. 总裁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裁未批准辞退的,则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7. 对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荣誉部备案;
8. 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9.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二级部门经理收到“报告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②管理部和一级部门站长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相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后,将“报告单”送人力资源部荣誉部;
③荣誉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④公司总裁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六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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