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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辞退新规定
一、辞职辞退工作发展概况
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任用关系。辞职辞退制度对破除旧的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择业权利,打破行政机关“铁饭碗”,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畅通机关出口,实现能进能出,优化公务员队伍,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行政机关的辞退工作,最早是从公安机关开始的。1989年7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率先在全国公安系统实行了辞退制度。1992年以后,沈阳、青岛、重庆、深圳、苏州等地以及海关、税务系统的部分单位也开展了辞退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始于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八十年代初,当时做出允许干部辞职的规定,有肯定个人择业权的考虑,但更侧重考虑机关的廉政建设。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中规定“有些党政干部愿意辞去原来职务转入了办企业的,可以允许”。之后,中央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既肯定了个人的择业权,使人才得到合理流动,同时,有效地防止“官”商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1991年,上海市根据当时任的朱容基同志的批示精神,对机关人员的辞职工作进行了规范,使机关辞职工作走上合理、合法、有序的轨道。
中央领导对辞职辞退工作非常重视,胡-锦-涛同志1994年曾两次在有关青岛、沈阳等地实行辞退制度的情况反映和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既要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又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配套政策的制定,使其不断完善”。1995年人事部在青岛召开“全国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工作会议”,部署辞职辞退工作,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亲临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1995年7月,人事部制定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了辞职辞退的程序、条件及相关要求。1996年7月,人事部制发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对被辞退的公务员的档案管理、辞退费发放等做了补充规定,完善了辞退制度,保障了被辞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后,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山东、吉林、河南、福建、广西、贵州、宁夏、广东、内蒙等18个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辞职辞退工作的实施细则。黑龙江、河北、辽宁、青海、陕西等14个省区市转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目前,辞职辞退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
据人事部统计,从96年至2002年,全国共有28626名公务员辞职,其中有大批人员到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国家机关辞退了17857名公务员,机关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受到广大群众拥护。
二、辞职辞退的做法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可以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辞职。国家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没有审批的,任免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办理辞职手续。国家公务员如果连续两年被确定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以及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辞退出公务员队伍。
在严肃队伍管理的同时,也制定了对公务员进行保护性的规定,对因公伤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人员以及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不得辞退。
三、辞职辞退工作的成效
各地各部门实施辞职辞退制度的实践表明,实行辞职辞退在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造就一支廉洁、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便公务员制度形成良性循环和整体效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几年来,辞职辞退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1、通过开展辞职辞退工作,严格了队伍管理,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增加了机关的活力,树立了公务员的新形象。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对那些思想和工作相形见绌、不干事、不尽职、一个人不干影响一片,小病大看,小错常犯,诸如此类,看你怎么办的人员,通过辞退,将他们“请”出机关,优化了公务员队伍;对那些“懒官”“馋官”“闲官”普遍产生了压力,使他们增加了危机感,增添了动力,促使他们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质,尽快适应工作;对那些接近辞退边沿的人起到的警示作用,使他们看到了干不好,要丢官,“铁饭碗”能砸破,“保险箱”不保险,增加了紧迫感。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与推行,完善了公务员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了优胜劣汰机制,极大地改变了机关的风气,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公务员勤政廉政的新形象。
2、实行辞职辞退,为机关分流富余人员拓宽了渠道,促进了公务员人才结构的调整。辞职制度确立了公务员的自由择业权,使那些业务不对口,志趣转移,不愿在机关工作,善于经营的人才,通过辞职另择天地,人尽其才,从而促进了人才结构的调整和市场机制的形成。同时,在公务员辞退规定中明确行政机关的用人权和辞退权,将机关不需要和不廉洁、不称职、能力和素质明显不适合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辞退出去,不仅有利于畅通队伍“出口”,搞活队伍,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形成了行政机关新陈代谢的良性循环。
3、辞职辞退工作的开展,带动了整个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促进公务员制度形成良性循环和整体效益。辞职辞退制度与公务员考录、考核、申诉控告等制度发挥联动作用,有效地克服了队伍出口不畅,新鲜血液得不到及时补充,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就成为一句空话的弊病。不适应、不愿意从事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以申请辞职,离开公务员队伍,国家机关也可以通过辞退制度,将不合格人员清理出队伍,从而为机关腾出空编,使一些有志于服务公众的优秀青年通过考录进行机关,施展他们的才华;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辞退出公务员队伍,强化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被辞退人员对辞退不服的,可以申诉,促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有效地制约个别领导挟嫌报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辞职辞退制度与考录、考核等制度发挥着联动效应,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良必循环。
四、辞职辞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辞职辞退制度的实施,涉及到社会保险、重新就业以及住房、户籍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许多部门相互配合,需要与有关制度配套推进。
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制度不配套不完善,如辞职辞退制度推行,迫切需要与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目前,全国只有极少数的地区的国家机关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大多数地区尚未建立起来。由于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而辞退费支出无门,影响了辞退工作开展力度。再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辞职辞退的法定情形,《规定》第九条规定,患严重疾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但是“严重疾病”的标准尚未制定,造成应当辞退的人员仍滞留在公务员队伍中,不能及时清理出去,给政府公务员形象造成很坏的影响。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完善相关规定。如制定患严重疾病的标准等,研究国家公务员辞职条件,使辞职辞退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2、加强培训,加大宣传,保证辞职辞退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执行,减少因辞职辞退程序不合法形成的申诉案件,使辞职辞退工作向科学规范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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