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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

时间:2022-04-15 16:39:41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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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基本年薪;

2、绩效年薪;

3、奖励年薪;

4、法定福利和保险;

5、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辞职或辞退者;

3、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   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5-09-02 13:57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董事会秘书;

(四)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收入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单位,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对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决定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对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二)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高管人员年薪包括基准年薪、绩效薪酬两部分。

第八条 基准年薪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由公司按基本年薪的 1/12,扣税后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薪酬约占年薪的 40%。

第九条 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以绩效薪酬基数为基础,根据公司高管团队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总体年度绩效目标及高管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获得的薪酬。绩效薪酬分为两部分发放,其中占年薪 40%的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具体的月度业绩指标按月考核发放,余下占年薪 20%的绩效薪酬部分在完成年度工作后,经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具体考核评估后于次月发放。完成年度发展目标和利润指标的,考核后全额发放绩效薪酬并予以相应奖励金,未按照相关指标完成的按照考核比例发放绩效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福利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基准年薪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四章 年薪的考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考核由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确认。考核小组成员由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高管本人要根据公司的总体年度经营目标,结合分工在每年的年末提出下一年度所分管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考核项目)建议报考核小组。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根据公司高管团队总体绩效目标及各高管人员分工,讨论提出副总等其他高管人员的目标责任书建议并报总经理审核确定。总经理年度考核目标主要为董事会下达的公司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与全体高管人员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其他高管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半年度结束后,由考核小组负责对高管人员进行半年度考评,并将考评意见反馈给各位被考评人。

第十七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高管人员应向考核小组作书面述职报告。然后由考核小组进行具体考核操作,统一制作表格,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并出具《绩效考核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总经理根据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数额,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绩效薪酬考核的指标应包括如下三个部份:

第一部份: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部份:年度分管业务目标及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三部份:其他管理要求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高管绩效考核工作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后二十天内完成,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高管。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再向董事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可以调整总经理及高管团队的考核指标。总经理可以相应调整副总等其他高管人员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受到公司处分、监管部门通报谴责、罚款或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年度绩效考核为零分,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若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层、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由公司高管团队负责制订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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