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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辞职辞退规定

时间:2022-05-11 19:53:27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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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辞职辞退规定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精干、廉洁、高效,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四川省辞职辞退规定

一、辞职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在半个月以内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同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辞职人员档案一份。

(五)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在接到报告和《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应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准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教育,连续超过十五天仍不返回的,应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二、辞退

(一)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在惩戒处分期间表现不好,不宜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利用公务之便谋取私利,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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