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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品店营业员管理制度
饰品店员工管理制度
店员每天在卖场中要接触形形色色的顾客,每一位顾客在选购商品时各有特性,购买的动机也是五花八门。作为一个店员,就是要尽可能的努力找到导致客户决定购买的诱因,并抓住瞬间的机会,迅速成交。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希望所有店员严格遵守并执行。
1.上下班制度。上班时间每天12个小时,上班时间早上10:00—晚上22:00或早上11:00—23:00,上班后一小时必须把卫生打扫干净,每天的店内卫生必须保持清洁。
2.店员形象。整体形象:青春、健康、整洁、开朗、友善、举止有礼。工作时间不可以长期接待私人探访或者接打私人电话。
3.加班规定。所有店员在店铺需要加班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加班,必须服从店铺的安排。当日加班时间可推迟到第二天如实补休,补休时间不可累积。
4.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提前申请(请假连续3天,必须扣出请假天数的底薪)旷工扣薪(按照每天底薪扣出)。休假制度。一个月正常休假2天,(周五、周六、周日)除外。
5.工作态度。店员应积极学习针对产品销售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及销售能力,为以后的独立开店打下扎实基础。对工作认真负责,及时产品上架,产品陈列应整齐有序,有艺术感,民族感、时代感,力求产品丰富,保持产品整齐,熟记各种产品规格、特性、价格及了解其摆放位置。每位店员应竭力防止产品丢失,凡属店铺日常运营时出现失货,按货区责任承担并折成产品成本赔偿;结算收到假钞,当事人按假钞面额如实赔偿。
6.顾客投诉。店员必须耐心听取顾客投诉及对本店所售产品的询问,对顾
客的需求和问题应设法协助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置顾客不理。
7.保密制度。店员不许泄露店铺的业务策略、营业状况、销售数据、薪酬制度、及各种报表或其它机密资料
8.工资制度。工资按月计算,每位店员必须押半月的工资,每月15号发工资,(上班第一个月除外,要到第二个月的15号领上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底薪+提成(底薪900.00元+个人月销售总额×4%)计算,但4月至10月个人销售总额不得少于1万5才可以享受4%的提成享受,工资不得提前预支。
9.奖励制度。全勤奖。店员上满规定天数,可享受每月50元全勤奖奖励;季度奖。店员连续一个季度正常享受了全勤奖,并且销售总额达到8万元,可享受季度奖60元奖励;年度奖。店员正常享受了全年的全勤奖,表现突出即可享受80元年度奖奖励;终极奖。本奖励是本店特定的奖励制度,店员连续在本店工作两年以上,并且两年的销售总额在店员中得到销售第一名,即可享受本店投资以你本人的名义的饰品店的奖励或者享受为你的饰品店首期铺货的奖励,一年后返还所有投资金额。
本管理制度即日起执行,如有更改,按新制度执行。
饰品店营业员管理制度
湖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e#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商业场所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设有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专柜的商场(超市)及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单位负责,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逐级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岗位治安保卫责任,确定各级和各重要部位治安保卫责任人。
第六条 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的治安保卫规范。
第九条 制定本单位内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单位各部门、各部位治安保卫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和培训,宣传、组织开展群防群治。
第十一条 负责维护、保养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器材及其它装备。
第十二条 加强治安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不安定苗头和事端。
第十三条 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督促解决,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公安机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六条 配合综治部门落实本单位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商场(超市)治安防范
第十八条 卖场治安防范:
(一)卖场内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及警示牌,主要通道、楼梯间应当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二)保持通道通畅,不得在柜台外、楼梯走道、电梯和门厅内堆放商品;
(三) 商场(超市)卖场内垃圾桶(箱)营业时间内应当每间隔两小时清理一次;
(四)落实夜间巡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卖场内发现可疑不明遗留物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顾客,保护现场。
第十九条 重要部位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重要部位包括:档案室、财务室、总收室、安全系统总控室、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计算机房、锅炉房、液化气设备通道、贵重物品库、存放现金、票证、贵重商品(物品)的保险柜、收银台、金银珠宝饰品及贵重商品柜台(货架)、收发货区、生鲜食品饮品区、餐饮操作间、寄存处、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等;
(二)重要部位的员工和部门领导是治安保卫的主责人员,应当与治安保卫机构签订责任书;
(三)重要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治安防范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四)重要部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天填签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迅速整改;
(五)治安保卫机构应当定期对重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保险柜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设置保险柜应当经单位治安保卫机构批准,并与治安保卫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二)用于存放现金的保险柜在营业期间应当有专人负责。坚持每日清点、查验、交接、签字制度。非营业时间应当做到大宗现金、有价证券、票证等重要物品存入商场(超市)总收室;
(三)用于存放贵重小件物品的保险柜,在营业时间应当坚持商品出入柜登记、签字制度,做到每日清点、查验。非营业时间应当做到商品全部入柜、封存保管、安全可靠、报警系统运行正常;
(四)保险柜应当放置在安全隐蔽的位置,并在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的报警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控制范围。
第二十一条 收银台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收银台应当设置在至少一面有依托的地方,台面高度不低于110CM;
(二)商场(超市)收银台内应当设置报警装置或联防警铃,按钮设置在既隐蔽又便于收银员启动报警的位置,并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三)收银员应当履行交接-班清点签字手续,做到货款帐目日清日结。收银台不应存放与销货无关的财物和私人用品。
第二十二条 取送现金、贵重物品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内取送大宗现金应当有两名以上护场队员持械押送;
(二)取送大宗现金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专用防抢箱;
(三)离场取送大宗现金、金银珠宝饰品、贵重商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防抢箱,由三名以上护场队员持械押送;
(四)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接送金银珠宝饰品和大宗现金,单位有院落的,押运车须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押运车应当停靠在有效监控范围之内。在进行交接时,押运人员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应当严密警戒;
(六)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中,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工作;
(七)建立登记制度,执行取送任务后,应当由当班负责人及时填写押运记录。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促销活动:
(一)商场(超市)举办邀请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知名人士等参加的大型群众性商业促销活动(以下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活动二十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活动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承办单位应对所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三)公安机关和商场(超市)治安保卫机构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公安机关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严格审批,依法管理。对有博彩、色情等非法内容或有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依法制止或取缔。
第二十四条 护场队勤务管理:
(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必须设立护场队,负责内部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治安防范工作;
(二)商场(超市)组建护场队应当按照保卫工作隶属关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三)护场队工作职责:
⒈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投毒、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⒉劝阻和制止扰乱商场(超市)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商场(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
⒊负责卖场内外“巡更”、单位员工出入场安全检查和装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⒋负责管理、操作报警系统;
⒌完成公安机关和单位治安保卫机构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技术防范设施:
(一)商场(超市)技术防范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及手动报警系统等;
(二)商场(超市)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全防范技术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并进行竣工验收;
(三)商场(超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
(四)视频监控系统应使用数字硬盘录像机,录像资料应当保存15天以上;
(五)视频监控摄像机的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⒈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
⒉大厅、主要通道;
⒊收银台(区)、总收室、寄存包处(柜)、金银珠宝饰品柜等贵重物品柜(货架)、开架食品区;
⒋电梯间、扶梯口;
⒌货物散仓、收发货区;
⒍其他需要监控的重要部位。
(六)入侵报警系统的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⒈商场(超市)打烊后的设防区域;
⒉存放现金、贵重商品的保险柜、总收室、财务室、散仓;
⒊档案室、机要室、计算机房等重要办公场所。
(七)手动报警装置安装区域:
⒈收银台(区)、金银珠宝饰品柜、总收室;
⒉安全系统控制室。
(八)电话来电显示记录、语音记录系统的区域:
⒈电话总机室;
⒉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电话应当具备来电号码显示和语音记录的功能。
第四章 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
第二十六条 金银珠宝饰品店是指专营金银珠宝饰品零售的单位,以下简称金店。
第二十七条 人力防范:
(一)金店的出入口须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店面的治安防范巡查工作;
(二)营业员应严格执行专人专柜负责制。营业前、交接-班和打烊后应将金银珠宝饰品的款式、数量清点无误。向顾客展示金银珠宝饰品时,每次只能从柜台内取出一件交与顾客鉴赏,多名顾客要求亲手鉴赏金银珠宝饰品时,营业员应当依次予以展示;
(三)营业员从柜台、展柜内取、放金银珠宝饰品之后,应当随即将柜台、展柜锁好;
(四)营业期间柜台不能离人,坚持交接-班和轮流就餐制度,柜台和展柜的钥匙应当随身携带;
(五)营业员应接受治安防范培训,熟知紧急报警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旦遇到抢劫时,能与犯罪分子巧妙周旋,牢记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口音和逃跑方向,并及时报警;
(六)每天营业打烊后应对店堂进行清场,所有金银珠宝饰品应当入库(保险柜),撤场后对入侵报警系统进行布防,并安排专人值守。
第二十八条 物理防范:
(一)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装置;
(二)营业厅、出入口、楼梯间应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三)金银饰品展示柜应当使用防爆玻璃制作或粘贴防爆膜,并安装金属包角加固;
(四)收银台高度不低于110CM,并配备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防抢箱;
(五)打烊后金银珠宝饰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防盗保险柜内,防盗保险柜应固定在墙体或地面上。
第二十九条技术防范:
(一)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门窗、库房等处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中心联网;
(二)金银珠宝饰品展示柜台应安装2个以上紧急报警按钮。收银台应安装一个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安装位置应当隐蔽且便于操作,并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中心联网;
(三)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楼梯间、营业柜台区域、收银台及大门口等重要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机,并使用数字硬盘录像机,进行24小时实时录像。录像回放图像应当能清晰辨认人员的面部特征,无逆光、干扰、遮挡、抖动、卡-通效应等现象。录像资料应当保存15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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