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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进修人员管理办法
一、进修招生管理
1.进修人员进我院网站下载“进修人员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2.由本人认真填写“进修人员申请表”,经本单位签字盖章,寄往我院医务科留存待批。
3.申请表必须注明本人学历、简历、职称及进修专业等,然后按程序办理。
4.到医务科办理手续时,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复印件和一寸个人免冠照片,交我院医务科存档。
5.进修生报到时,必须上交经本单位领导签名及盖公章之“进修生管理须知”,否则不予受理。
6.医务科办理全部手续后,本人持“进修通知单”到科室报到。
7.招生对象以我市各县医院、区医院、乡镇卫生院为主。
8.申请参加临床进修培训时间必须为半年或一年,医技专业为三个月。
9.凡临床专业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方可到我院参加进修学习。
10.医院每年三月份、六月份、九月份和十二月份四批次招收进修生,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招收。
二、进修人员优惠政策:
1. 免收进修费、住宿费。
2. 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3. 参加我院学术活动免收一切费用。
4. 进修人员可随时请带教老师到原单位会诊、讲学。
5. 进修期间,医院定期对进修人员进行学术讲座。
6. 我院常规开设四期进修班。特殊情况,进修人员可以随时到我院办理进修。
7. 我院随时对进修人员提供国内学术活动信息。
8. 我院为进修人员免费提供夏、冬两季医院工作服,进修期满交还本院。
三、进修生管理办法
1、各科室应设专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进修生工作,切实关心进修医师的学习、工作、生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负责进修医师工作的人员考勤应及时上报医务处。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具体情况及进修生要求制定培养计划。
2.进修期间,进修人员必须遵守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守则》。进入我院须熟悉且遵守医院及科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医疗道德、端正的医疗作风,并迅速熟悉掌握科室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各类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3.进修人员主要在实践中学习,工作中提高。必须处理好政治和业务、服务和学习、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同时各科室安排必要的讲课和辅导。
4.凡在我院进修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如收受患者(包括家属等)的红包,隐瞒不交者,或向患者暗示、索要红包者,一经发现核实除责令退还所得钱物及红包外,立即终止在我院的进修学习,违纪情况由医务处直接通报原单位。
5.进修人员必须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各项临床工作,无处方权的,不能单独值班。若因不请示带教医师擅自处理病员发生医疗事故者,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6、进修专业和期限按计划进行,中途不允许改专业。进修生来院工作三个月内,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或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者,经医务处和院领导同意,终止进修学习,退回原派单位。
7、进修人员不得收藏、携走我院病历、X光片、病理切片、血片等资料和标本,不能以十堰市人民医院的名义对外宣传与联系。进修期间服务态度恶劣,工作责任心差,值班脱岗,医德医风差,向病人索取红包,劳动纪律差,发生医疗差错、医疗责任事故,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者,立即终止进修学习,不发予结业证书,退回原派单位。
8.爱护公共财物,厉行节约,不得将其挪作他私用,丢失或损坏公物应按医院规定赔偿。不得私自留宿外人,不准在宿舍里使用电炉、酒精炉、电炒锅、电热棒等。保持宿舍内清洁、整齐、卫生。
9.为加强对进修人员的管理,凡来我院进修学习的人员应缴纳服装及遵守纪律保证金200元,报到时将现金交医务处。如进修人员违反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将从此款中扣除罚款。无违纪者,进修结束时将工作服退还医务处后将原款退还。
10.进修期满从网上自行下载“进修结业鉴定表”,认真填写。各科室进修人员进修期满时,需通过各科的出科结业考试。科室负责人将进修生成绩记入鉴定表中,并实事求是的将该同志在进修期间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临床实践工作能力等各方面进行鉴定。综合评审合格,方可颁发结业证书。
11.进修结束须按时办妥离院手续,所借公物(如工作服等)必须全部归还所在进修科室。
12.各科室不得自行擅自接收进修生,否则后果自负。
四、请假制度:
(1)进修期间,如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者,必须由原单位组织来函,我院酌情批假。
(2)请事假一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二天以上假期经科主任审批后上报医务处批准。
(3)进修半年者事假累计超过一周;进修一年者,事假累计超过二周,不发予结业证书。
(4)因病超期休假者,回来后可继续学习,但进修期限不顺延,不发予结业证书。
(5)未经科主任允许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立即终止进修学习,不发予结业证书。
五、进修人员的奖惩
1、奖励:
对在进修期间,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医德医风高尚,在工作和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如下奖励: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医德医风好,工作认真负责,勤奋好学者,经科室推荐,医务处审核,可授予“优秀进修生”称号,发给奖状和奖杯,并全院通报表扬。
2)凡在医疗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并通报原单位。
3)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医疗事故隐患或严重差错,并经院医务处确认者,给予物质奖励。
2、处罚:
对违反我院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内批评、全院通报批评、直接终止进修的处分:
1)进修生在进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着装,准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佩带胸卡上岗。凡衣冠不整或未佩带胸卡上岗、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做私事者,一旦发现取消当月进修补贴。
2)未经请假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作旷工处理,旷工超过两天以上(包括两天)者,通报原单位并终止进修,不发给结业证书,进修押金不予退还。
3)严格按照病史、处方规范书写病历资料。凡病史、处方质量检查不合格者,参照本院医师处理办法处理。
4)不得以权(医)谋私,不得开人情方、大处方,不得开人情假,不得出具假证明或假报告单,外配自费药方或外院自费检查须取得病人同意,违者本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检讨或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情节严重者通报原单。
5)进修生必须做到服务热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举止规范,耐心解答病人疑问。对病人态度粗暴或作出超出职责范围的举动者,视情节轻重,责令做出检讨或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情节严重者通报原单位。
6)在工作时间被病人或其家属投诉,经查实者,第一次给予严肃警告并作出书面检讨,第二次则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
7)在医疗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严守医德,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背职业道德等而引发的医疗差错或事故,导致医院经济损失者,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参照本院职工标准),情节严重者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并通报原单位。
8)对于在进修期间发生的与进修生相关的医疗纠纷,进修生必须保证在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及处理时,无论何时、身处何地,都能与我院配合。
六、颁发结业证书的规定
进修生进修期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院进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者,进修结束时,经所在科室进行出科考试、医务处考核合格,由我院颁发《进修结业证书》。但属于下列情况者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1、请假逾期三天不归者;进修期限半年请假超过一周者;进修期限一年请假超过两周者。
2、进修期间服务态度不好,工作责任心不强,劳动纪律差,无故三次旷工,业务水平差,不能完成学习要求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及道德品行不好者。
3、进修期间发生严重医疗差错或事故者。
4、进修期限未达到医院规定时间者。
5、因故中途提前终止进修者。
6、其他不符合颁发结业证书的规定。
7、结业时必须要由宿管科出示已办理退宿舍手续的证明。
七、联系方式:
地址:十堰市朝阳中路39号 十堰市人民医院 医务处
联系电话:(0719)8637030 8637031 邮编:442000
进修人员管理须知
一、接到入学通知后,务必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其名额作废。
二、办理入学手续时必须携带两张一寸照片和身份证、毕业证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自备生活用品、听诊器和特殊检查仪器。
四、凡来我院进修人员,办理好手续后持《进修通知单》到科室报到。
五、凡临床专业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方可到我院参加进修学习。
六、我院每年固定举行四期进修培训班,每年3月份,6月份,9月份以及12月份分别为进修班的开班时间。申请进修的人员于进修开班前两周将填写好的《进修申请表》寄往医务处。申请参加临床进修培训时间必须为半年或一年,医技专业为3个月。
七、凡属我院医疗协作单位及对口支援单位的符合进修条件的人员到我院进修,凭与本院签订的协议书可免收进修费和住宿费。
八、自觉遵守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守则》。进入我院必须熟悉且遵守医院及科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医疗道德、端正的医疗作风,并迅速熟练掌握进修科室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各类医疗缺陷的发生。
九、进修人员必须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各项临床工作,无处方权,不得单独值班。若因不请示带教医师擅自处理病员发生医疗缺陷者,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十、进修人员在我院进修期间,一律要穿我院工作服、佩戴胸牌上岗,积极参加科室政治业务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如收受患者(或家属)的红包或向患者暗示、索要红包者,一经发现核实,除责令退还所得钱物外,立即终止其在我院的进修学习,并将违纪情况直接向原单位进行通报。
十一、进修人员的进修培养计划一经制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更进修科目和学习时间,不得无故中途退学。
十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参加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十三、进修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请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需要选送单位来公函联系,请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医务处备案;请假二天以上需经医务处审批。无论任何原因提前结束进修或请假累计超过半个月者,一律不发结业证书。
十四、掌握一种以上的电脑输入方法。爱护公共财物,厉行节约,不得将病史记录纸挪作私用,不得将医疗用品带回宿舍。丢失或损坏公物应按医院规定赔偿。不得私自留宿外人,不准使用电炉、酒精炉、电热棒、电炒锅等。保持宿舍内清洁、整齐、卫生。
十五、为加强对进修人员的管理,凡来我院进修学习的人员应缴纳服装及遵守纪律保证金200元,报到时将现金交医务处。如进修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将从此款中扣除罚款。无违纪者,进修结束时将工作服退还医务处后将原款退回。
十六、进修期满必须填写“进修生结业鉴定表”,所在科室进行专业结业考试,综合评审合格后,方可颁发《进修结业证书》。
十七、进修结束后须按时办妥离院手续,所借公物必须全部归还。
十八、进修生报到时,必须上交经本单位领导签名及盖公章之本管理须知,否则不予受理。
以上所有表格信息都将挂医院外网,请想要进修的人员仔细阅读管理须知,办理好进修相关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建立职工培训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进修培训管理。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各类进修、培训。 第三条 培训原则:
(一)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在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医院、科室工作需要,医院和科室制订年度进修计划,分期、分批合理安排培训进修,合理选择培训形式,避免重复培训和连续培训。
(二)科室申报、履行审批的原则。各科室安排人员进修培训,应通盘考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坚持个人和科室申报,医院审批的原则,又坚持医院根据上级安排或实际需要选派,科室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依据学科发展、队伍建设及专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年度职工进修计划报医务科,医务科汇总报医院审定后,各科室按医院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科室的特殊情况和完成上级不定时下达的进修任务的人员临时决定。
第五条 申请进修人员,须书写进修培训学习申请,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后,到医务科签订相关协议。一个月以内的临时短期培训,各科室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提交分管院长、院长审定。
第六条 培训、进修人员在学习结业后,须将进修培训的考试、考核成绩、毕(结)业学历等资料报医务科。
第七条 进修人员在进修培训前必须到医院人事科办理有关请销假手续。
第八条 申请各种形式进修的工作年限规定及要求: (一)攻读或在职申请博(硕)士学位:凡调入或分配到我院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在医院实际工作满3年,专业对口,可报考与本学科一致的攻读或在职申请博(硕)士学位。
(二)出国进修:申请出国进修学习者原则上必须是副高及以上职称。特殊岗位或确有必要者经医院会议审核可适当放宽。
(三)高级研修班:申请高级研修培训的,必须是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限不超过半年。
(四)单科进修:各专业开展重点学科或新开技术工作时,选拔在科研上具有一定能力和水平、且有中级以上职称
的技术人员,定向培养,期限为半年。同一人员同一层次的培训进修,医院只安排一次。
(五)资格培训:必须是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热爱本职工作。
(六)护理人员进修培训:护理人员进修,应针对各科室的专业特点和科室发展的需要,医院不定期选送表现优秀、有进取心的护理人员,去省外、院外的相关科室进修,学习先进护理管理经验,掌握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等,培养护理技术骨干。护士长应对本病区外出学习人员统筹安排,必须保证正常的护理工作不受影响;护士长外出学习期间,须指定临时病区护理工作负责人选,报护理部审核备案。
第九条 限制条件:
(一)申请进修的职工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两)年以上;不服从单位选派进修者,(两)年内不再选派;同一年内,同一培训类型,原则上只能派一人参加,同等条件下,科室负责人与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省外学术会议人员原则上应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当年未被聘用或受过党政纪处分者、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者,不予选派进修。
第十条 为降低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经医院领导同意的各类进修培训费用的限额和报销比例:
(一)在职专业人员根据晋升、晋级需要,参加各类培训班,其学习费用自理。
(二)凡由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与工作职责有关的业务培训、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业务会议、医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安排的专题学习、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其学费、住宿费、差旅费全部费用由医院支付,支付方式为个人前期垫付,学习结束后由医院审核报销。以上各种管理费、办证费、复印费、论文打印费、答辩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三)凡属于各学科的专业委员会例行年会、学术会议(参加人员仅限论文第一作者),其会务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由( )支付。
第十一条 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凡脱产攻读硕士学位,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三年期限,具体按其实际毕业时间计算,学习期间待遇按医院规定执行。如学习期间辞职、毕业后在本院工作不满(五)年申请调离,单位将不协助办理任何人事手续。
(二)凡脱产进修一年以内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浮动部分待学习结束后依据考核成绩补发,其余福利待遇不变。
(五)脱产进修一年以上的,经医院批准同意,在超出一年期间,由医院商讨后另定。
第十二条 进修培训要求
(一)所有进修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学习,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定期向医院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通过努力顺利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二)凡医院资助的在职培训、进修的职工,培训结束后,必须在我院履行(5-10)年的服务期后方可申请人才流动。其中博士研究生服务期10年,硕士研究生服务期8年,脱产进修半年及以上回中心服务期5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选调除外)。
(三)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将学籍档案、毕业证、学位证书、结业证的复印件交医务科。
第十三条 有关处罚规定
(一)凡进修考核或考试不合格者,须退还医院支付的全部进修费用。
(二)未经医院审定批准,个人自行参加的各类培训、进修者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且所有学习费用自理;如有失职或违纪行为的,或因学习而影响了正常工作,将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进修后服务期限未满,本人申请调出者,退还医院支付的全部进修费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资助:
(一)随意更换培训专业、或培训后不愿从事原工作者;
(二)未纳入进修培训计划,自行参加学习者;
(三)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者;
(四)进修培训期间违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与医院签订有关协议的,原则上仍按原协议执行。本规定由人事科、医务科负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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