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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5 23:00:4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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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用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借用人员管理,规范机关人员借用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管理,从严控制人员借用

1、各科室应增强工作计划性,人员借用本着工作急需的原则,尽量减少和控制人员借用。

2、确因工作需要或遇临时性突击任务,可向局领导申请临时抽调人员。

3、借用国土所人员,原则上只借用“依照管理”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从本系统外借用人员。

4、借用人员必须胜任借用岗位,临时抽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二、严格程序,健全人员借用手续

1、由科室提出借用申请,申请应注明借用原因、借用岗位、期限、人数、条件,有借用人选的写明借用人姓名。

2、根据科室申请,由党委确定是否借用,并对提出的借用人选进行考察或确定他人。

3、借用人员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局办公室开出借用人员通知单,落实借用相关事项。

4、未经批准,科室不得自行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借用人员。

5、借用时间到期的,借用人员应回原单位上班。确需继续借用的,应征得局长同意。

三、借用人员管理

1、借用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借用人员事、病假3天(含3天)以内的(以累计计算天数)按工作日比例扣除补助费。事假超过3天,病假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补助费,婚、丧、产、公休假除外。

3、借用人员应参加局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习培训。是党员的,还应及时转入组织关系,按时参加支部生活。

4、科室要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借用人员工作胜任情况,帮助借用人员解决工作及生活上遇到的难题。

5、局对借用人员按月发放补助,办事员每月200元,副股级每月300元,股级每月400元。

本制度从2015年6月起执行。

关于借用人员管理规定2015-09-06 13:27 | #2楼

为 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保证各部门单位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现就加强跨部门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跨部门单位临时借用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情形。为完成党委、政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事项临时抽调人员、选派干部挂职等 除外。

第二条  各 部门单位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科学使用在编在岗人员,除下列两种情形外,一般不得跨部门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

1 . 在编在岗人员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上级部署的突击性任务的;

2 . 空余编制较多但在编在岗人员较少的。

第三条  跨部门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程序:

1 . 临时借用工作人员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借方)要事先与被借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被借方)充分沟通,被借人和被借方同意后向被借方发商借函;

2 . 被借方 收到商借函后填写 《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

3 . 被借方 主管部门对 《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进行 审核后签署意见;

4 . 被借方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经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如被借人是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被借方应征得县(市、区)委、政府领导同意;

5 . 被借方在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和县(市、区)委、政府领导同意后 函复借方,并通知被借人 。

第四条  跨部门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一般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要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履行程序。

第五条 被借人的日常管理由借方负责,其 行政、组织、工资关系不变,被借用期满后及时返岗,由借方对其被借用期间的现实表现作出书面鉴定。

第六条 不按本规定跨部门单位借用工作人员的,视被借人为在编不在岗。

第七条  本市人员借用到市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盐城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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