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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总结_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7 08:15:3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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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总结_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在日常中,对于涉及保密工作人员来说,为了防止其随意泄密,要对涉密人员做好怎养的管理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涉密人员管理总结_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总结范文

  一、项目背景

  我国保密法在延续先前保密工作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先进理论和经验,确立了“对人管理+对物管理+对场所管理”的立体制度框架。涉密人员管理是我国保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保密法确立的分类管理、保密审查、保密承诺、脱密期管理等多项制度在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面对日益严峻的国内外复杂形势,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在基本理念、具体制度和实际操作方面都面临严峻挑战。

  本项目旨在通过研究,深入认识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危机,全面梳理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基本规范,分析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在归纳和总结域外涉密人员管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涉密人员管理的对策建议。

  二、主要研究内容

  1.分析评估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涉密人员的含义和范围、权利和义务、资格审查与确定以及涉密人员管理的主要制度等。

  2.研究借鉴其他国家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与经验。包括国外涉密人员的范围、主要法律规范、主要管理机构、主要管理制度以及涉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等。

  3.提出完善我国涉密人员管理的路径与对策建议。

  三、取得的主要成果

  (一)分析评估了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现状及特点

  1.保密法规范体系中对“人”的管理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我国保密法规范体系以对“物”管理为主,对“人”管理的法规范在层级、数量及内容方面均居于次要地位,且多是原则性规定。

  2.对“人”的管理主要是一种信任管理。我国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一种信任管理,有失技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一方面,保密法依然缺乏有关审查程序及审查标准的详细规范;另一方面,我国并不存在统一的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与确定规范,法律将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与确定的规范制定权授予各涉密机关单位,造成标准和操作缺乏统一。作为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法,未能为涉密人员的管理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执行规范。

  3.涉密审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保密法仅就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确定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缺乏具体的规范。由于缺乏科学、严密、规范的涉密审查程序,使得我国涉密人员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存在严重欠缺,也与世界发达国家涉密人员管理思路存在较大出入。

  4.分类管理有名无实,未贯彻始终。保密法确立了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涉密人员的职权和义务与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相对应,这为后续的具体管理措施提供了标准和方向。也只有在具体管理制度中贯彻分类管理的方法,才能实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协调手段与目的的功能。目前我国仅在保密法中对分类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与确定、涉密人员上岗培训和承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履职监督以及涉密人员泄密补救和报告相关规定中都未针对不同类别的涉密人员作出相应的区别规范,这使得分类管理有名无实。

  5.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相对欠缺。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涉密人员在权利申诉、争议处理等方面并无区别于普通公民或劳动者的规定。涉密人员法律保障制度的相对欠缺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适用通常程序也不利于保护国家秘密。

  (二)总结归纳了域外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经验

  通过梳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加拿大等5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总结出6个方面的特点。

  1.保密管理以涉密人员管理为核心。涉密人员管理的法规范数量、法规范层级,在各国保密法制中居于核心地位。

  2.涉密人员管理以接触秘密审查制度为核心。在各国关于涉密人员管理的制度中,接触秘密审查处于核心地位,保密管理主要是围绕接触秘密审查制度而进行。因此,就各国涉密人员管理的整体框架来看,接触秘密审查已经成为各国规范涉密人员管理的主要制度。

  3.分类管理制度贯穿涉密人员管理的始终。各国保密法制所规定的国家秘密都有不同级别和种类,不同的人员接触不同级别的国家秘密应当遵守不同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域外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不仅体现于国家秘密的分类上,更主要体现于接触不同密级信息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以及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层面。如,美国关于接触秘密审查就分为了三个标准,即接触秘密级和机密级的审查标准、接触绝密级信息的审查标准、重新审查标准等。

  4.注重对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鉴于涉密审查及其他相关程序会对涉密人员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各国保密法制都十分重视涉密人员的权益保障,包括平等保护原则、涉密审查的正当程序、涉密审查的可申诉原则等。

  5.涉密人员管理与其他保密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尽管涉密人员管理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关键和核心,但要实现国家秘密的有效守护,必须实现涉密人员管理与其他保护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6.实现了涉密人员管理的法治化。法规范严密,程序正当,分类管理,权责相当。

  (三)提出了我国涉密人员管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1.完善我国涉密人员管理法规范。包括4个方面。一是提升涉密人员管理在保密基本法中的地位。将涉密人员管理的法规范提到涉密载体和涉密场所的管理之前,建立以对“人”管理为核心的保密管理体制。二是增加关于涉密人员管理法规范的数量,特别是关于涉密审查的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等内容。三是增强涉密人员管理法规范的可操作性。应当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增加程序性规定的内容,明确各项技术性标准并提供统一的标准文件,以便为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具体施行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涉密人员管理权的运作,保证保密工作顺利进行。四是丰富涉密人员管理的法规范形式。应当根据涉密人员管理内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规范形式。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法律责任,适宜通过高位阶的法规范予以明确。涉密人员的行为规范,国家法只适宜规定原则性规范,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涉密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则宜由涉密人员所在单位制定。

  2.健全接触秘密审查程序。包括明确接触秘密审查的'基本原则:最小化、程序化、法治化,明确审查主体和审查权限,建立分类科学的审查标准,规范一般审查程序与紧急审查程序,明确授权决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重新审查条件,以及建立审查档案等。

  3.建立分类科学、贯彻始终的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借鉴国外的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从7个方面作出区别规定。一是建立涉密岗位目录制度,从根本上确立不同岗位的密级。二是在保密法中明确确定接触不同密级秘密的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三是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的内容应当突出不同种类涉密人员在权利、义务、泄密责任上的差异。四是在保密教育培训中,应当配合涉密人员种类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频率。五是涉密人员的出境和脱密期内择业应当对应涉密人员的不同种类设置高低不同的限制、宽严有别的审查内容。六是对不同种类的涉密人员进行考核监督时,应当采用宽严相异的标准,较高级涉密人员的考核合格分值应高于较低级涉密人员的考核合格分值。七是应当根据涉密人员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程度不同,建立不同类型、不同标准、不同形式的保密补偿制度。

  4.完善涉密人员管理机构。涉密人员管理机构是依照涉密人员管理规范中的权限和程序,对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确定、保密协议签订、保密教育培训、出境审查和批准、泄密责任调查与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有些国家根据自身行政机关职能与构造的不同设置了相应的涉密人员管理机构,一般分为行政长官、保密工作部门、独立的专门机构三种。我国涉密人员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中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中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门。应当在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协调各机构的管理工作。一是明确各涉密人员管理机构管理权的界限和重点。二是可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在以上涉密人员管理机构之外,增加设置涉密人员管理专员,对涉密人员管理具体工作作出计划、部署,监督各项制度的施行,这样便于违法责任的追究。

  5.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涉密人员审查的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审查标准的法定化、审查程序的规范化,应当听取被审查人的意见,告知审查决定并说明理由。二是建立对涉密授权决定的申诉机制。当事人如果对涉密审查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保密部门提出申诉。三是确立涉密人员的身份保障权。涉密人员的正常职务行为和个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定原因,不得对涉密人员的职务、身份、薪金等进行限制。四是建立保密补偿制度。对于涉密人员因为保守国家秘密而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后果,不宜完全由其个人承担,而应当由国家通过公共财政支出予以特别补偿,如发放保密津贴。

  四、主要应用领域

  本项目研究成果可为我国制定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提供借鉴和参考,也可为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涉密单位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一、在岗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一)、我单位涉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对在岗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登记表,并报区保密局备案。

  (二)、坚持涉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上岗前,对涉密人员要严把政审关,同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在涉密岗位工作。

  (三)、涉密人员上网时要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涉密人员、所在机关或单位、人事管理单门各执一份。保密承诺一经签订,涉密人员在岗期间长期有效。

  (四)、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每年要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状》,并参加不少两次的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培训。

  (五)、注重对涉密人员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的.考察,对不符合条件者及时调整岗位。

  (六)、涉密人员在本职范围内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和做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及产生严重后果的言行,有权进行抵制直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安全部门报告。

  二、离岗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移交所经管的涉密

  文件、资料及其它秘密载体,并签订《保密承诺书》(离岗人员)。经本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离岗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2年。脱密期自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三)、涉密人员在岗脱密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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