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施工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不含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及其所属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 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 取得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将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应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考核申请;其中一级企业考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 、2 );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白色背景1 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知识考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能力考核与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考核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 周岁;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人的能力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级企业申请人能力考核条件
1 .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2 )项目负责人: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5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4 )企业专职安全员: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经历。
2 .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 年内,申请人未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3 .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二级企业申请人能力考核条件
1 .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 )项目负责人: 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且具
有2 年以上土木工程建设施工经历;
(3 )施工现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以上学历, 或初级以上职称, 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施工经历。
2 .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 年内,申请人未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3 .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省交通质监局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知识考试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由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颁发考核证书。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 年。
省交通质监局应将考核通过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 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 位流水顺序号。
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闽+“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 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 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 (企业主要负责人)、B (项目负责人)、C1 (一级企业企业专职安全员)、C2(一级企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C (二级企业专职安全员)。行业代码分为G( 公路工程) 、S (水运工程)。
第三章证书延期与变更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延期申请按考核申请程序执行。企业延期申请材料由省交通质监局受理,其中“一级企业”经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核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延期,除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申请外,还应按规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 、4 );
(三)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需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四)原考核证书。
第十九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委托省交通质监局)组织的、不低于8 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延期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核通过,准予延期:
(一)按期提出延期申请;
(二)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省交通运输厅或省交通质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三)申请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证书上加盖专用章,在管理系统中更新考核证书有效期。考核证书有效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 年,项目负责人延期申请年龄不超过65 周岁,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延期申请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第二十一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职安全员所在企业发生1 起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1 起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本人受到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和省交通运输厅或省交通质监局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四)本人或为他人伪造证书或出据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考核证书变更申请;其中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变更申请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受理。施工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1 .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
2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 .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4 .原考核证书。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调动。
1 .新受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
2 .新受聘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 .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4 .原考核证书。
必要时,省交通质监局可通过电话联系原企业负责人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调动情况。
(三)其他个人信息变更。
1 .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
2 .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企业证书类别变更的,应提交个人近期白色背景1 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
4 、原考核证书。
企业负责人申请变更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申请变更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提交以上材料,方可变更。
(四)考核证书遗失补办。
1 .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
2 .申请人所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或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的复印件;
因信息变更换发的考核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三条 因申请人工作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一、二级企业间调动的,变更申请应当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机关在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上签署意见,收回原证书;再按照考核申请程序,由新受聘企业向新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新发证机关应及时给予办理并变更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信息。
第四章 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证书在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通用。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具备考核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工程开工前,应当在管理系统参与工程的上述两类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岗位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04 〕151 号)及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4 年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闽交办建〔2015 〕32 号)同时废止。
施工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一、施工人员档案管理
1、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在移动公司“数据施工人员档案表”备案,如有人员调整,须由施工单位发起“数据施工人员档案表”更新申请。
2、施工单位要明确施工人员所掌握的技能及目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并定期进行更新,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3、建立健全人员信用制度,将施工人员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根据施工人员的工作表现定期更新,淘汰信用低并不思进取的施工人员。
4、工程照片内要明确施工人员姓名及作业内容,对于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工程,要追究施工人员责任。
二、施工人员技能考核与培训
1、技能考核: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暂定为每月一次),根据考试大纲出题,要求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予以停工学习1个月,并吊销其上岗证。1个月学习期满并考试合格后,重新持证上岗。县分公司同意该施工人员在本县范围继续施工方可在该县施工。
2、技能培训: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暂定为每季度一次),由施工单位推荐部分人员参加培训,主要针对路由选择、方案制定、施工质量、施工工艺、竣工资料等方面进行培训,培训完成后统一组织考试,并对优秀学员进行奖励。
三、施工人员现场考核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抽查考核,包含线路施工、熔接、设备安装等方面,由各县分公司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打分。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
四、施工人员技能大比武
由工程建设部不定期发起,由建设单位推荐人员参加,并设立奖惩制度,以调动施工人员的学习积极性。
【施工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员工考核管理办法05-18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05-07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07-17
员工考核激励管理办法05-02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模板03-31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04-28
护理绩效考核管理办法05-07
人事档案考核管理办法05-08
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05-18
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