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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内部管理办法
一、工作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执法大队人员必须着装上岗,着装必须整洁,注重仪表;执法必须亮证;执法时严禁抽烟、嚼槟榔。
3、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严禁索、拿、卡、要,暂不实行当场处罚;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优质服务、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率。
4、严格考勤。建立月考勤制度。执法大队的考勤由大队长督促各中队认真履行,不得徇私舞弊,应如实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在月底前报局办公室。
5、执法大队人员进局机关办理公务时,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注意形象。
6、工作期间任何执法人员不得喝酒。
7、所有执法人员须确保通讯工具全天24小时畅通,因故关机的应确保能随时取 得联系。
二、销假制度
1、因公请假
大队领导因公外出,均应自觉向局办公室说明去向和时限;工作人员因工外出局办公室备案。
2、私事、病、婚、丧请假
⑴请假时原则上应书面申请,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⑵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中队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大队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⑶病休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病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⑷婚、丧请假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值班制度
1、执法大队节假日值班报局办公室。
2、建立值班专用记录本,由带班员记录。值班记录必须详细真实。
3、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一经查实,作平时的旷工处理。
4、值班时如遇紧急事项,除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必要时还要向主要领导汇报)外,还应作好详细记录。
四、考核诫勉制度
执法人员考核诫勉制度是为了加强执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和引导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现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执法工作人员考核诫勉制度。
1、考核诫勉的范围对象:凡大队的所有执法工作人员,均需参加每年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诫勉的主要依据。
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勤、能、德、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内部管理制度;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法律法规了解情况;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管理效果情况。
3、考核方法:按照个人自我总结、群众民-主测评、分管领导评鉴、局考核小组审定的程序,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4、诫勉办法:(1)经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排列在最后三名之内的或经常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影响比较大的,由局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口头告诫。如连续二年均为最后三名之列的,扣减当年奖金总额的5%。旷工累计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有一天扣减当年奖金总额的1%。(2)经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总票数15%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数之和超过30%的,经局考核小组审定,将测评结果通知其本人以示告诫,并作为不称职等次评定。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调离大队,下岗待业或作辞退处理。(3)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分别按人事部门的规定予以奖罚。(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严重失职渎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以权谋私,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道德品质不好,腐化堕落,情节严重的;组织纪律性差,不能令行禁止,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的,作下岗或辞退处理。
五、扣罚制度
迟到一次扣10元,本月累计迟到达5次以上交由局领导处理;早退一次扣10元,本月累计早退达5次以上交由局领导处理;事假一次扣15元;矿工一次扣50元,全年累计旷工达15天扣罚全年奖金。
六、车辆管理制度
〈1〉、 车辆管理及使用
1、执法车辆由大队领导和中队共同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所有车辆的燃修及配置;局领导和办公室共同监督执法车辆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首先必须保证执法巡逻用车。遇重大或特殊事件时,由办公室统一调整用车。
2、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在局机关指定院内定点存放,并将车钥匙交大队长保管,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辆异地存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需要用车的,必须报大队领导批准,否则,出现问题一切后果司机负责.
3.车辆不准外借(用),原则上不允许婚丧嫁娶或其他私事用车。
4、执法车辆必须实行定人驾驶,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将车擅自转交、转借他人驾驶,出现问题,司机负一切责任。
5.司机要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勤检查,勤保养,上班前做好车辆加油、清洁、安全检查等工作,保证执法车辆按时正常巡逻执勤。
〈2〉、车辆燃修及物品配置
1、燃油 实行定点加油、按日包干制。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指定加油站供油。所有执法车辆每车每日10升油;车辆燃油由大队领导负责管理,一日一核算。
2、修理、维护保养 车辆需修理、维护保养的,由司机向大队领导提出申请,填写修理维护单,交局办公室主任核实,再呈报有关领导审批,方可到定点维修厂家修理或维护保养。所需费用在200元以下的,由大队领导审批;超过200元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车辆修理或维护保养期间,司机要全程参与,做好监督,确保质量,否则造成损失由司机本人承担,维修完成后司机、维修人员、维修厂负责人要在维修单上签字,再按有关程序审批报销。同时办公室要及时建好车辆维修档案。
3.物品配置 车辆所用物品应根据需要配置,坚持节约、实用、美观的原则;物品配置应填写配置单,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车上配置品由司机负责维护、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司机照价赔偿。
〈3〉 、补助与奖惩
1、司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0元。
2、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发现2次、半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的,除罚款外,并作停职待岗处理。
(1)执法车辆未在指定区域巡逻的;
(2)未经派遣私自出车的;
(3)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4)不能和大队领导或办公室保持通讯联系的;
(5)违章行车、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
(6)不经批准,私自修车的;
(7)将车擅自转交、转借他人驾驶的;
(8)擅自调换车辆驾驶的;
(9)不能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辆卫生的;
(10)不服从局里安排管理的。
3、公派出车途中出现事故,依照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自觉接受处理;对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自负,并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4、凡驾驶执法车辆车辆年内无违章、无安全事故的,年底奖励司机安全奖1000元。
5、司机在年终综合考评优秀者,每人奖励500元,称职者为300元,不称职者不进行奖励。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专卖等机构,对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执行。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专卖等部门对本单位烟草专卖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烟草专卖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按照《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专卖等部门对本单位烟草专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检查,确保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运行。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专卖等部门对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卖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纠正。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退还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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