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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工作制度

时间:2023-08-07 15:40:15 志升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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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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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工作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 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 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 行业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三十九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四十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工作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促进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满足辖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和《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崇文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

  第四条 崇文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工作,成立主管区长任组长的崇文区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把社区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并保障实施,建立政府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委办局支持、社会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区卫生局主管社区卫生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改委、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民政、建设、规划、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计划生育、街道等部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配合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辖区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权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得冲击、扰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荣誉或者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并有权推荐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权拒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

  (五)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威胁、殴打和侮辱,不得妨碍社区卫生服务的正常活动。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职称评定、考试、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卫生服务技术水平和全科护理质量,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救死扶伤,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开展社区居民健康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并协助实施。

  (六)承担本社区内的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

  (七)开展辖区居民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好社会医疗保障的“守门人”。

  (八)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健康管理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民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规划与设置

  第九条 区卫生局按功能定位、地域环境、服务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划与设置。

  第十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与《崇文区社区卫生机构设置与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申请人)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社区诊断情况;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服务人口、服务区域、服务功能与任务、服务方式、服务时间与诊疗科目;

  4、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仪器设备配备清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四)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岗位证书。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卫生局在收到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收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完成标准配置,经卫生行政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社区卫生机构批准书》

  (二)社区卫生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社区卫生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社区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社区卫生机构登记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和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社区卫生机构登记后,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卖。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出变更、注销、停业决定后,应当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全市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命名的原则为:街道名称--识别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范围设置,中心为独立法人,可以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章 服务范围与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街道为单位的辖区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向辖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功能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从事相关技术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其他未实行资格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基础的学历与工作经历。

  第二十二条 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防保医生必须取得全市统一上岗证书。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并取得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干部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防保医生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应相互协作与沟通,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技术核心的团队,对辖区居民、家庭、社区进行健康管理。

  第六章规章制度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职责和社区卫生服务规章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规章制度与职责:

  各类人员的执业道德规范与准则;

  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各级各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考核

  与奖励制度;

  (四)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康复及计划生育指导等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五)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及医疗护理常规;

  (六)社区慢性病管理技术规范;

  (七)医疗差错与事故防范预案与投诉调查处理制度;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九)传染病报告制度;

  (十)中心(站)感染管理制度;

  (十一)消毒隔离制度;

  (十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

  (十三)会诊与双向转诊制度;

  (十四)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五)财务、药品、档案、设备管理制度;

  (十六)社区卫生机构全面质量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制度;

  (十七)科室管理制度;

  (十八)民主监督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医院感染管理等管理制度,预防减少感染发生。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对医护质量的管理,实施保障方案,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经常组织检查考核规章制度落实和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七章 双向转诊

  第二十九条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建立通畅的双向转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医疗中心签订合同,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花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普仁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育馆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疑难及危重症病例转入综合医学中心救治。

  第三十条 双向转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病人的选择权;

  (二)分级管理原则。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院,危急重症在上级医院;

  (三)患者病情与医院专科特色相结合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转诊时要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

  (四)设备通用、技术共享的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医技检查直通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五)无缝式连续治疗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使用、畅通的上转、下转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医疗照护。

  第三十一条 双向转诊的程序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病人转至区域医疗中心、综合医学中心→转诊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就诊→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区域医疗中心、综合医学中心应及时将病人转回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患者及时转入定点区域医疗中心救治。

  (一)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社区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二)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三)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四)需要到上一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五)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六)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医疗中心应将患者及时转入辖区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

  (一)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二)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三)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四)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人;

  (五)老年护理病人;

  (六)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病人;

  (七)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要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的连续性;接诊医疗机构对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

  第八章 家庭病床

  第三十五条辖管区域内的居民患急性或慢性病,经各级医院、门诊部、地段检查诊断(或上级医院诊断后转回),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允许,病人要求并适合在家中连续治疗观察看,可设为家庭病床。

  第三十六条 家庭病床的收治范围

  1、慢性病、老年病,如气管炎、喘息、肺心病、脑血栓等;

  2、新患病,病情允许在家治疗的病人如感冒、肺炎等;

  3、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病人;

  4、在各级医院经过一段治疗,出院后仍需连续康复治疗者;

  5、癌症晚期,不能入院而需要给予支持治疗者;

  6、各级医院转回(指门诊、观察室)已经确诊需连续治疗者;

  7、可以在家隔离治疗的传染病,如菌痢等。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家庭病床的管理制度。各辖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建立出诊巡视制度、会诊转诊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建卡登记制度、护埋管理的有关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应由经过社区中心审查批准,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家庭病床的医疗工作(高年资医士或医师)。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三十九条 家庭病床医生,分责任地段包片(社区)管理家庭病床,并应做好病历书写、病程记录、建卡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条 做好收费工作,应参照有关门诊、出诊、住院及各项处置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监 督

  第四十一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执业资格、人员资质、执业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

  第四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批准的诊疗项目及《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中规定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有下列诊疗行为:

  除外按规定开展的计划生育手术、外伤清创缝合术以外的各类手术;

  超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设备配置标准的设备检查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该在二、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展的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一)内部管理混乱,有安全事故隐患的;

  (二)上岗卫生技术人员未取得技术岗位证书,或者不按规定定期参加培训、考核的;

  (三)不按规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或者质量管理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评估,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阶段评估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实施社会监督评价制度。将街道、居委会和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满意率作为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笫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崇文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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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责制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二)负责社区卫生站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安排责任医生、协管医生的日常工作并进行管理考核,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完成疾控、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三)基本医疗服务综合业务指导,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站内会诊、双向转诊、中医药管理、医疗业务培训、医疗纠纷处理、药品采购计划编制及药品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各项档案收集与整理。

  (四)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工作,负责房屋、水、电、通信等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有关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一)承担辖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社区群众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制定辖区年度公共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四)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社区责任医生职责

  (一)负责进行健康状况调查。对体检中查出疾病的患者认真给予治疗。执行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定期对辖区居民的健康问题进行讨论、会诊,必要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二)管理辖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根据体检、平时诊疗、妇幼儿保工作、无偿献血、上门访视等获得的资料和数据,为居民建立动态的健康档案,并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保管、研究、使用,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开展“六位一体”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针对辖区居民健康状况,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成为辖区居民的预防和保健医生。

  (四)改变服务模式,以上门服务为主,对有健康问题的应开展连续服务,对确有疾病需要住院的应负责联系住院,出院后做好恢复期的康复工作。

  (五)认真履行好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包括管理健康宣传栏、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协助做好妇儿保工作、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报告、环境卫生协管、卫生监督协查等。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健康教育制度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订阅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结合季节特点、重点传染病流行态势、本地疾病谱,及时编写健康宣传资料。每年至少4次更换健康宣传栏内容,并保存宣传内容。

  (二)社区责任医生上门访视时随带常见病、慢性病、重点管理疾病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分发到户,不能理解的居民,社区责任医生要逐项解释健康教育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对居民进行健康指导和干预。

  (三)结合群众关心的健康问题或当地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门进行相关健康知识宣传,让社区居民掌握防控疾病和防止事件危害扩大的方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全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首诊医生对病人的治疗情况要进行跟踪,直至将该病人交由社区责任医生管理或病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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