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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勤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时间,配合绩效考核评价方案的实施,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办法。
一、工作考勤
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参加升旗仪式、例会学习、教研活动、家长会、学区会等学校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请假规定
1、教职工因公或因事、病、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2、函授进修考试等学习假:以主管部门或函授学校通知时间为准,离校前天向学校申请,并写好请假条,按时往返,逾期不归或提前离校者以旷工论。
三、旷工、旷课(会)、迟到、早退、中途离堂(会)的界定
1、旷工:在正常工作日(包括学校特殊处理工作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者为旷工。不实事求是,隐瞒或谎报请假事实,一经查实,以旷工处理。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处理。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以旷工处理。
2、旷课(会):未经批准,上课铃响后5分钟或会议开始后10分钟仍未到堂(会场)为旷课(会)。
3、迟到:未经批准,上课铃响后或会议开始后仍未到堂(会场)为迟到。
4、早退:下课铃未响或会议未宣布结束,未经主管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私自离开课堂(会场),未返回课堂(会场)未早退。早退时间课堂界定在5分钟内,会议界定在10分钟内,超出规定时间以旷课(会)处理。
5、中途离堂(会):在上课中或会议进行中未经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同意擅自离开课堂3分钟或会场5分钟以上后返回课堂(会场)的为中途离堂(会)。中途离堂(会)后,在下课或散会后仍没回来者以旷课(会)处理。
四、病假
凡因病必须离岗治疗和休养的,经批准可请病假。
1、短期病假(包括去医院看病),说明事由向学校领导请假。长期病假一律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意见,当日未能提供证明的,须在请假当日两日内提供证明,未提供证明者不能按病假记。
2、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教职工向校长说明原因,待教职工返回一周内审核批准。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校外职业者,视为旷职论处。
五、事假
1、教职工遇有个人特殊情况必须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去处理的,应请事假。
2、事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工作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3、属下列情况者,经校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
(1)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2)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已婚女教职工进行计生“三查”和产前检查的。
(3)函授进修考试等学习假。
(4)因公出差、开会、外出参加交流活动的。
六、婚丧假、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
七、考勤处理
1、本校所有工作人员事假每天扣量化分2分。
2、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量化分1分。(包括上课)
3、每旷课一节扣量化分5分;旷工一天扣量化分10分;旷工同时旷课的,两项累计处罚。
4、抽查不在岗的,半小时内本人亲自向领导做出合理解释的不作处罚;超过半个小时的或不作合理解释的,每次视同旷工半天。
5、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活动(升旗仪式、例会等),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量化分2分;请假的扣量化分1分。如集体性活动发生在其它请假期间,只算其它请假,不重复计算。
6、期末考试、文体活动、公益活动等学校组织的一些重大活动需全员参加,学校原则上不准假,如确需请事假的,每天扣量化分5分。
7、考勤分每学期计算一次,分值计算办法:总分500分,采用学期累计扣分制。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并分为四等,每等占教师总人数的25%。
学校将把考勤结果计入绩效工资考核;同时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对取得末等的教师当年取消评优晋级资格。
教师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勤对象:学校全体教师。
第二条:总体要求:服从管理,坚持坐班,积极出勤。
第三条:考勤内容:
1 、全体教师每天要按学校作息时间要求上下班,同时,升旗、集会、教研活动、家长会、年级以上的大型活动及其他紧急情况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出勤情况纳入学校考勤范围,班主任还要按规定的时间到班到岗(含用餐、就寝、出操、读报、班谈、集会、组织学生离校等)。
2 、全体教师必须坚持按课程表上课,全体教师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种会议、集会、教研、公益劳动等学校或各室统一组织的活动。
3 、 所有后勤岗位和特定岗位必须按部门规定的要求到岗。
4 、值日领导和教师应按工作要求到岗 ( 详见行政值日职责、教师值日职责 ) 。
5 、特聘教师及兼职而不能坐班的须经校长同意并报教务处和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考勤管理:
1 、各处室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每天上下班时,自觉签到和签退。
2 、教导处设专职查岗员,定时和不定时对教师到岗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3 、学校行政领导不定时对教学和非教学岗位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记入日志。
4 、分管教学领导、教导处、各年级组要定时做好教学岗位人员的巡课检查,并将缺勤情况交教导处登记。
5 、办公室按月汇总、通报全校出勤情况。
第五条: 请假程序:
1 、各类假期在 2 周以内的,须校长审批; 2 周以上的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已婚育龄女教职工请假,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假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期满须续假的,必须提供新的计划生育证明。
2 、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既有本人书面申请、有学校批准意见、有按时返岗销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逾期不销假不到岗的、请假期间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做其他工作的、经查明属欺骗性质或开具假证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 、教职工患有重病(瘫痪、癌症、精神病、传染病等)确实不能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或家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和费用收据,由学校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办理重症病请假手续。
4 、校长县外出发,须提前 1 天到县教育局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返回后,要及时销假。
5 、教师因公出差或参加学习培训等,一般应提前 1 天带通知原件到办公室填写公差派遣单后交由校长签批,公差派遣单在领导签字后个人留存,报帐后交办公室登记。
6 、一般情况下,公差和事假均应由教师个人协调换课,返校后回换,病假或特殊情况下的课务安排实行个人换课和教导处安排顶课相结合,请假人必须与顶课教师搞好业务交接。
7 、必须先履行手续然后离校,若属特殊情况 ( 如:直系亲属病危需紧急抢救,家有突发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 ,要电话告知有关领导同意,并在事后及时补齐请假手续,手续不齐备的病事假等视为旷工。
8 、教职工假满或提前返校均应及时到有关处室销假,续假须重新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9 、校级和中层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第六条:假期处理办法:
1 、一般事、病假,符合请假手续的,按《 东莞镇中心学
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中的考核办法处理。
2 、病假期间执行以下工作待遇:( 1 )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仍发放原工资;( 2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 ;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 3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 ;工作年限满 10 年和 10 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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